教学要点: 本章主要阐述道德的基本范畴。学习本章:1.了解善恶价值的含义及其根据。2.认识道德恶的本质及其表现。3.掌握道德恶的根源及类型。4.了解良心的本质及其对主体道德生活的调节作用。5.掌握良心的评价作用。6.理解正义的含义。
教学时数: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善与恶
一、善恶价值
(一)善恶价值的含义
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中的基本范畴,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概括反映。由于各派哲学的观点不同,对善恶的解释也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善恶观看作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反映。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形成不同的或根本对立的利益观,因此必然要形成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善恶观念。在阶级社会,在社会基本的善恶观上,总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
道德价值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方式和意义,同时又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一种善恶属性,它体现着这一类实践活动和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社会意义。道德价值作为实存就是实际存在的有一定社会规定性或社会意义的现象形态,表现为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倾向和风尚。道德价值作为“应当”,就集中体现在道德原则和规范中。
(二)善恶价值的根据
善恶价值的客观基础是一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一定的利益关系。一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规定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规定着善恶评价的客观标准。
在社会主义社会,善恶价值的客观根据归根到底是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
(三)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道德价值导向是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方向性指导及其所要达到的道德理想目标。道德价值导向主要是从善恶的基本原则上规定应该,辨别善恶,抑恶扬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善恶评价的标准和社会价值导向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基本道德原则。为使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真正成为行动的指南,必须使一般观念的集体主义上升为价值导向性的基本原则。为此,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坚持价值导向的一元性。
第二,坚持价值导向的权威性。
第三,坚持价值导向的趋前性。
二、道德恶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恶之谜在于私有制社会关系,而私有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根本利益关系对立中的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的思想观念和恶习。因此,道德恶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首先表现为心术不正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损害。
2、其次,道德恶是对合乎德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3、最后,恶是对道德自由的践踏。
三、道德恶的根源
1、从恶的社会根源来看,造成人的自私和损人利己恶性的社会条件,归根到底在于私有制。
2、价值观的错位是道德恶产生的个体认识根源。
3、欲望的放纵是道德恶产生的心理根源。
4、社会约束的失度是道德恶产生的社会控制原因。
四、道德恶的类型及其表现
1、物欲型的恶,就是为满足强烈的物质欲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取公私财富的行为恶。
2、权欲型的道德恶,就是醉心权力,不择手段,或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个人权力置于社会意志之上的恶。
3、情欲型的道德恶,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欲而不择手段所导致的道德恶。
4、名欲型的道德恶,是为了名誉而不择手段、伸手抢名、欺世盗名的道德恶。
五、道德恶的制裁及社会对策
1、首先,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必须对作出道德恶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谴责和制裁,促使作恶者醒悟,通过反省和忏悔,达成内心深处的悔过自新。
2、从社会角度来看,道德恶的制裁还必须有有效的社会性措施。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要加强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
第二,实施合理的道德奖惩。
第三,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第四,进行科学的道德教育。
第二节 良心
一、良心的本质
良心的本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内容上看,道德良心是现实社会要求的反映,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
另一方面,良心的表现形式是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良知、良情、良意三者互相配合,其中良知是基础,良情是关键,良意是源泉。
因此,良心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
二、良心的形成
首先,对体现着社会要求的是非、善恶的理性认知。
其次,对应尽的道德义务的情感认同。
再次,在认知、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意志决断。
最后,在长期为善的道德实践基础上,形成善以为人的信念,形成明确的、稳定的良心。良心一旦形成,其行为向善就会成为习惯,最终直可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作为人们知、情、意的统一和自我评价能力的良心,常常表现为直觉的形式,即良心往往以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人的行为沿着一定的轨道进行。
从对善恶、正邪的认识,到好恶情感的升华,再到意志抉择和养成习惯,这是一个人良心形成必经的过程。缺少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或环节,其“良心”都会是脆弱的、不稳定的。
三、良心的作用
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主体行为的动机起制约作用。
在道德行为进行中,良心对主体的行为起监督作用。
在道德行为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
第三节 正义
一、正义的含义
1、 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
首先,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第三,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
2、 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
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
首先,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
其次,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
第三,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负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
二、正义的必要性
1、从制度约束的角度看
社会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正义”的道德理念,因为分配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将“发展”同经济增长混为一谈,认为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就可以带来一切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解决,人们所关心的是如何将“蛋糕”做大,而分配问题却撇在一边。于是,为了效率却牺牲了公平,致使贫困、失业、腐败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它们与社会风气的恶化有直接关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严重偏离了人的目标。对此,许多有识之士主张应当将公平作为社会的核心目标,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
制度的约束不仅保证社会基本道德的实施,而且为理想道德的生长提供良好的土壤。
2、从底线伦理的角度看
完善的东西有时甚至常常是不正当的,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现代性主流,就在于自由主义时刻保持着对任何善性的警惕,而致力于建设正义道德。
使现代社会需要正义道德的不仅是恶(利己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善追求有可能会导致不正义,所以必须有正义(权利)道德来规范人们对善的追求。在价值冲突的现代性社会,我们要时刻警惕的道德规范不仅是恶(利已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因为,当利他主义者热诚追求自己的善观念时,他们完全可能做出不正义或破坏权利的行为。不要以为只有低级龌龊的利益冲突才存在道德规范问题,高尚理想的观念冲突更存在道德规范问题。这是因为,正是因其高尚,它的信仰者才会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的权利。
三、正义问题上的争论
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这种公平之正义一般建立在两个基点上:一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自由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平合理的社会,也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点;二是分配的合理性,与人类的欲望相比较,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远远不够分配,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多的利益,而利益的有限性又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这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论紧紧抓住了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基本点,并把探讨既保障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臻于公平合理作为其正义论的目的。这就需要确定公正合理的正义原则,以便提供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2、诺齐克:正义即权利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正义分配原则”,认为政治和道德的首要问题不是罗尔斯所谓社会权利的正义分配问题,而应该是个人权的自由保障问题。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据此,诺齐克提出了包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分配正义原则的公平正义论。
总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权利之上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一种财产分配是否正义,就要看它是否对其拥有权利或资格,所谓正义,就是要看它是否拥有权利,如果侵犯权利,无论他(它)是个人或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是否拥有权利是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
就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而论,实际上反映出他们的正义观以至伦理学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与效率、社会整体秩序与个人自由发展的价值分歧。
3、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
麦金太尔指出,在古代希腊,正义本来就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却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作为美德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美德的概念出现的。
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是从正义的规则和秩序与正义的能力和品德两个方面理解的,而后者更为重要。麦金太尔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区分为正义的规则、秩序和正义的能力、品德,一个人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必须要有遵守正义的能力和品德。有正义的规则、知识,人们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不一定能成为正义的人;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正义的规则的能力、品质,从内心深处自觉地遵守正义的规则时,才能成为一个既自觉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品质的人,即成为一个真正的具有正义美德的人。
四、正义的实现(以平等为目标)
1、 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
人身权利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那些权利,如自我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自由迁徙权、不受他人侵害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普适性和平等性,即一个人对这些权利的拥有不会妨碍他人对他们的同等拥有。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为之辩护的被动权利,也是正义的基本含义。
2、 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
但是,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还不够,为了实现个人发展这一目标,国家还必须为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物品”既包括物质物品,也包括权利。在这些物品中,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
社会分配的效率原则在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之后,剩下的社会分配应该由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判。就中国而言,半个多世纪乃至近200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扼杀社会效率的制度也是扼杀中华民族前途的制度,追求效率将是中国赶超发达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效率原则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增加了权利分配的馅饼,使得每个人都能分得更多的权利。
4、对社会和谐的追求
最后,以上三个层次可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国家应该对社会被边缘化的人口,如失业者、单亲家庭、农村中失去土地者以及进城的农民等负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些人来说,平等的权利和基本物品还不足以使他们获得足够的自我创造的能力,国家对他们的投资是必须的。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体现在对社会整体的顺利运作的关怀上,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没有人愿意看到国家处于无休止的冲突之中。
参考书:
1.宋希仁主编:《道德观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何怀宏著:《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
3.倪愫襄:《伦理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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