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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道德的必要性

              诺尔曼•白求恩是加拿大安大略州人,1953年加入加拿大共产党。他是蜚声北美的四大名医之一,是加拿大医学界少数薪金最高的医生。

       1937年8月日本侵略者占领了北平,白求恩下了决心:“真正的战斗是在中国,那里斗争决定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命运。我要和他们一起战斗!”到延安不久,他就表示:军医的岗位是在前线;医疗队必须到战壕附近去;对抢救伤员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哪里有伤员,就到哪里去。在晋察冀军区,白求恩4次带医疗队直插到火线工作。第二次手术台设在离火线12里的地方。1939年11月1日白求恩在手术时感染了致命病菌,他深知问题严重,却不肯休息,拼命抢时间。当天急行军70里赶往史家庄。2日检查了200多个伤员。3日作手术13个。4日在被强制休息中起草了巡视团工作报告、关于疟疾的讲课提纲。5日不顾体温已升到39.6度,还步履蹒跚地冲往前线。6日行军70里赶往离火线10里的卫生队。7日体温40度去主持了医疗队的初步疗伤工作,昏倒后还命令:凡有头、腹、胸受伤的一定要叫醒他。8日后病情进一步恶化。11日他给聂荣臻写信,提出一系列建议,尽了一个卫生顾问的最后职责。12日这颗时刻惦记着中国抗日伤病员的心脏停止了跳动。1939年12月21日,毛泽东特别写了《纪念白求恩》的文章,号召大家都来学习白求恩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

       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一个人,由于其特殊的生活条件,会产生特殊的需要,并按照各自的意志和目的去活动。为了使社会生活保持一定的秩序,使复杂多样的人类活动呈现出一定的协调状态,使社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的活动便不能随心所欲,而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统称为社会规范,它们是确定和调整人们各种活动、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文化模式。道德、习俗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其中,道德通过善恶评价,运用应该不应该的方式调节人的行为。“作为人的社会性的一种表征,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与个体整合所以可能的必要担保。”[1]只有在某些道德原则规范之下合理地处理和定位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生命与物质资料的双重再生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其他社会生活才能正常展开。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及由此促成的价值、理想目标又转化为凝聚社会成员的内在力量。由于角色、地位、利益等等的分化而处于紧张、排斥、对峙状态的社会成员,常常受共同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的影响与制约,得以走到一起,共同生活,道德也借此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根据。

       1、 道德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道德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担保。这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方面,道德通过法律和习俗无法代替的特殊机制对人的行为进行调节。作为行为规范,道德通过特定的观念、情感、意志、信念等意识形式而存在,主要靠内心信念的力量来维持。其内容既有消极的、禁止性要求,也有积极的、鼓励性要求,因而它更容易让人亲近。而且,道德诉诸个人的认识和情感,采取非强制的手段来调节行为,通过行为主体的自觉、自省、自为而起作用,较之于法律更易被人们所接受、容纳,并变成自觉需要。

       另一方面,道德总是把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作为衡量行为价值的尺度。个人的需要和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社会发展的源泉,但是,不受约束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活动,却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正是道德,在人们受本能的驱动而无休止地满足自我需要的过程中,提醒人们把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利益联系起来。无论何种社会,其主流道德都表现出维护社会利益的诉求。普列汉诺夫指出:“实际上,道德的基本问题不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是对整体幸福,即对部落、民族、阶级、人类幸福的追求。”[2]当然,注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推动行为者去做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事情,并不意味着道德要以抹杀行为者的个人利益为代价。

       由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赖于道德的调节,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关系到该社会的兴衰,因此,道德不仅表现为文化现象,而且成为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学者弗兰克纳认为,社会之所以在惯例、法律和审慎之外,还促成道德这样一个体系来指导人们的行为,是由于如果不这样,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们就不能取得一种令人满意的生存条件,人们将或者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过一种如霍布斯所说的“荒凉的、可怜的、龌龊的、野蛮的和匮乏的”生活,或者将处于一种超乎我们想象的极端专制的文明状态,在那种状态下,法律将干涉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一切可能的偏离都将被一种有效的强力威胁所制止。[3]英国哲学家罗素对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变迁的论述,也反证了道德对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作用。他写道:“在希腊的伟大时代里出现过的事,再一次出现于文艺复兴的意大利。从羁绊中获得的解放,使得个人精力旺盛而富于创造力,从而便产生了极其罕见的天才的奔放。但是由于道德败坏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的无政府状态与阴谋诡计,却使得意大利人在集体方面成为无能的了。于是它们也像希腊人一样,倒在了别的远不如他们文明,但不象他们那样缺乏社会团结力的民族的统治之下了。”[4] 

       中国思想家也一直非常重视道德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甚至提出了“德治”、“德刑相辅”的主张,认为道德不仅对人群、人际的协调发挥积极影响,而且在国家治理、社会治安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左传·昭公十九年》云:“抚民者,节用于内,而树德于外,民乐其性(生),而无寇仇。”立国之基是用道德来安抚民心、和顺民意。孔子在回答子贡问政时指出,“足食、足兵、足信”是治国安邦的三件大事,其中“足信”是最重要的,当条件不允许,不能同时做到时,“食”和“兵”都可去掉,而“信”万万不可少,因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中国古代思想家不只是将道德视为精神现象或意识活动,而是理解为对天的模仿,是天道的体现,所以“天之本质为道德,其见于事物也,为秩序。……以天道之秩序,而应用于人类之社会,则凡不合秩序者,皆不得为道德。”[5] 这就使得中国社会、中国文化打上了道德化色彩,因此道德理论在中国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普通中国人比世上其他任何民族更真切、更实际地感受着道德的无处不在和无所不及。

       2、道德与个人的自我完善

       特定情况下不道德的行为对个人明显有好处而道德的行为有损自身利益,为什么我们仍倾向于把道德看作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工具主义的解释是:第一,这是人作为类存在的共同要求。通过对人类历史的经验考察,我们发现,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显然有许多共同的需求、愿望和目的。例如,一般地说,人们在生活中都需要友谊、爱情、幸福、自由、和平、安宁等。这一切既是自己所需要的,也是他人和社会所需要的。为了满足和调节这些需要,人们除了确立法律规范外,还需要确立更普遍、更有渗透力的行为规范,这就是道德。道德鼓励人们相互合作,使人们不必担心无端地和恣意地被杀死、被残害、被欺骗等。罗素认为,“伦理情感和伦理戒律从最初时起就一直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来源,即平等和交换,或社会的妥协。像我们到目前为止一直讨论的各种道德一样,它既不依赖迷信,也不依赖宗教,宽泛地说,它出自一种平静生活的愿望。”[6] 他举例说,一个人想要马铃薯时,他可能趁夜黑从邻人的地里挖些回来,但邻人可能以偷此人苹果树上的苹果相报复。因而大家都不得不整夜守侯着,以避免这种掠夺。这是不方便的和令人厌烦的。最后,大家发现尊重各自的财产权,就不必那么麻烦了。道德尽管在早期可能借助于禁忌或宗教的约束力,但它能经久不衰的原因是它对每个人都有利,至少在意图上是这样。第二,从长远看,行善更符合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人人都尽力做好事、做好人而避免和制止坏事,这从长远看是符合个人的自身利益的。基于自身利益,我们完全能够证明,行善一般要比作恶好,创造好的世界一般要比创造坏的好。例如,一个团体内的某个成员做坏事,他可以暂时获得自身利益,但他最终可能被排除出团体或受到惩罚。第三,这是文化传统的需要。人是文化传统中的存在,因而人注定要受文化传统的制约,人的道德意识也不例外。每个个体从懂事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就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向其灌输道德,使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把历代承袭的道德规范视为“天经地义”的东西而予以信奉和遵循。

       但是,人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只是一种外在的手段(条件、工具)关系。在伦理学的创立者亚里士多德那里,道德是关乎人的行为实践价值(好与坏、善与恶、美德与邪恶、正当与不当等等)的,道德生活即是一种“善生活”(good life)或曰“好生活”。人依靠“实践理智”可以选择并且实际上选择着自己的生活,使生活呈现出好与坏、善与恶的意义,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好(善)坏(恶)程度。道德及其产生并不存在是否“为人”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人的生活所固有的价值尺度。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要生活;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过“好生活”,这是人与其他物类的区别所在。因而,就人类生活自身而言,道德就是人类生活的内在目的之一。康德强调道德之于人类自身的目的意义,即人类不仅要灵性地存在,而且还要有尊严地存在。作为有尊严的文明人,人是有理性的,理性是普遍必然的。理性使人选择了道德的行为方式。正是道德,使人真正成为目的,获得其独特的价值和尊严。康德相信,是道德而不是别的什么使人获得尊严,道德使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获得高贵价值,道德的目的王国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生活。康德以上观点可以说是对英国哲学家休谟观点的修正。休谟认为,人类道德内在于人性,其根源在于人的情感。休谟承认道德行为应该符合普遍的法则,如“正义”,但是当遵守这些道德法则不利于我们的利益时,我们仍然遵守它们,乃是出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所以,推动人们行动的道德力量是“激情”而不是“理性”。以上伦理学家的共同点是,都认为道德不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纯粹外在性工具,道德首先是人类生活本身的一种价值维度,具有目的性价值。“当道德成为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时,道德或道德的方式也就内在地成为了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一部分,而不是外在于人类生活的某种设置、背景或工具,道德地存在或有道德地生活本身就是文明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7] 

       中国儒家典籍、“四书”之一的《中庸》讲“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不仅把人的道德赋予了一种终极的依据,而且将这种本性之诚的人格体现作为道德的价值所在。荀子更明确地指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把义——道德要求——作为人之所以值得尊重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追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道德理想始终是中国士大夫阶层“心向往之”的目标。甚至为了道德,牺牲身家性命也不足惜,如孟子有言,“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孟子·尽心上》)“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

       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关于人的存在状态及其本质,马克思在总结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崭新而深刻的回答。马克思首先廓清了人的概念。他反对抽象化地理解人,主张从现实的具体的个体存在去理解和把握人。他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这种人“不是处于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在处于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8]马克思进而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交互关系的角度探讨人,认为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但按其本性来说却是社会存在物。“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9]相对于动物而言,人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惟有人才能在其存在过程中建立多方面的关系,“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10]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11] 在马克思看来,客观真实的人是人的精神与肉体、理性与情感、生理与心理的统一,也是人的个体与类、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2]道德就属于这种规定、使命、任务。道德在社会关系中形成和强化,社会关系又受道德的影响和制约。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又为这种存在(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乃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之一。

       当人们确认人应当道德地生活时,人们就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把行为分为善的和恶的、正义的和非正义的,通过善恶评价,调节自己的行为,推动自己的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实现自己对客观世界的精神占有。正是在这种把握世界的过程中,人得以确定自己的行动同社会的价值体系之间的联系,并由此确立了自己在世界中的地位、自己对社会的态度、自己活动的意义、自己的责任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主体并不只是消极地接受道德要求,而是积极地理解现实的社会关系,把握社会的价值体系,使自己的特殊需要具有合理性,使自己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进而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心信念,自觉地以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肯定和自我完善。所以,道德不是外在于人、强加于人的东西,相反,道德内在于人,是人们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总之,道德能够帮助人更好地认识社会现实,调节人我关系,激励人不断向上,使人的潜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使人尽可能得到自由、全面、 和谐的发展;道德能够丰富、充实人的内心世界,使人性更趋完善,使人格更趋高尚,使人生变得更美好。

       对于“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或者说“能找到理由说明人应该善良,做正确的事而不做坏事吗?”的问题,我们只能答之道德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的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除此,我们不能提供更多理由,当然我们也不可能使一切人都确信他们应该有道德,甚至也不想说有道德将永远符合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但我们可以确信: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

       注释: 

       [1] 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页。

       [2] 《普列汉诺夫选集》第一卷,三联书店,1962年,第551页。

       [3] 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第239页。

       [4]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8-19页。

       [5] 蔡元培:《中国伦理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影印版,第11页 

       [6] 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6页。

       [7] 万俊人:《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上),载《现代哲学》2003年第1期,第65-7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3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2页。

       [10] 《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1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