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的卡里市法庭此前曾审理过一起“虐待植物案”。该案的被告是家庭主妇娜美莉·托斯卡,原告是当地园艺爱好者协会主席居里·汉威。汉威指控托斯卡太太半年多以来,虐待120株品种极为名贵的花草树木,不浇水、不施肥,致使这些植物全部枯萎。不但如此,托斯卡太太还故意用刀砍或是火烧这些草木,使它们变成残枝败叶。法庭提审时,面对作为物证的枯死的花草,托斯卡太太哑口无言,供认不讳。主控官阿朗·李维拉在法庭上说:“我们需要向人们显示:任何人皆不可如此虐待生存着的,对人类有益的东西,即使是一株植物,因为它是有生命的。”最后,法官判决托斯卡太太坐牢6个月,并在出狱后到一个植物培植场义务劳动一段时间。①
20世纪40年代,生态伦理的先行者们早慧的思想仍是曲高寡合、难入主流,尽管濒临失衡的地球迫切需要一种能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的道德意识,然而,囿于西方传统哲学价值观的主流哲学家或伦理学家对此却置若罔闻。个中原因,正如史怀泽所言,“动物保护运动从欧洲哲学那里得不到什么支持。在欧洲哲学看来,同情动物的行为是与理性伦理无关的多愁善感,它只有很次要的意义。……即使在支持动物保护运动的地方,欧洲哲学也试图坚持这种原则立场。它不能断然迈出决定性的一步,承认善待动物与善待人类是绝对相同的伦理要求。”②当代哲学家纳什也指出,“传统的道德哲学很少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那些认真思考了动物和自然客体的道德地位的哲学家,往往采取笛卡儿的方式,目的在于把它们排除在伦理学的范围之外。”③
直到20世纪60年代,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现实生存,这种严峻的生态形势终于唤醒了执迷于工业文明成就的现代人的生态意识,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自然界不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原材料供应基地,它是人类生息、繁衍的基础。在此背景下,生态伦理思想在民间社会得到了广泛传播并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60年代后期,在大规模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环境保护开始从民间话语层面向意识形态层面转化,并逐渐成为各种社会批判思潮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一时期,生态学理论也获得了重大的突破。这一切,均为生态伦理学的诞生作好了必要的理论准备。1975年,以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的发表为标志,生态伦理思想进入了一个理论体系建构的阶段。
生态伦理学作为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中应运而生的一种革命性伦理思想,它的根本任务是为当代环境保护实践提供一个广泛的伦理共识与可靠的道德基础。其首要特征就是扩大了人类的道德责任范围,将道德关怀的视野从人拓展到整个自然界,研究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那样,生态伦理学是一种新的伦理学,它以生态科学的环境整体主义为基点,依据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整体性,要求人类的行为既要有益于人类生存,又要有益于生态平衡。他说:“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人)的福利;新的伦理学除了人的福利还必须关注构成地球上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④这是新旧伦理学显著的区别。生态伦理学之所以被视为一种新的伦理学,要因就在于它所呈现出的这种具有“典范转移”意义的革命性。而这种革命性又突出地表现在它对诸如物质至上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工业文明价值理念的激烈批判,以及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目标执着追求的态度上。
生态伦理学的诞生,不仅在学理上改变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式、丰富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拓宽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而且还为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
生态伦理争论的焦点及发展趋势
生态伦理学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便因其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倍受有识之士的关注,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始终聚集在生态伦理学究竟以什么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点,换言之,生态伦理学应建立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人类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与非人类中心论(non-anthropocentrism)两种基本立场。
人类中心论者坚持认为,人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生态伦理学虽然以关注、探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为主要目标,但是仍然应该把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其理论立足点,将人类的利益看作是调节人与自然之道德关系的唯一尺度.他们的理由是:首先,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也是责任或义务的主体;只有人才具有内在的价值,因而只有对人类诉诸良心或义务才具有现实意义,而自然物是无力承担道德责任的。其次,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恰恰是人的利益成为这种关系发生的机制,如果不关注人的利益,谁又会主动地去关注自然界呢?再次,并非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相反,却应该看到正是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才能够摆脱现实的生态危机。因为面对生态危机,人们的思考是谁的危机,是谁造成了生态危机,又是谁能承担起摆脱危机的责任。面对这些问题,离开了以人类为中心的理论视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⑤
根据对人的利益或需求的不同理解,人类中心论又可分为“强的人类中心论”(strong anthropocentrism)与“弱的人类中心论”(weak anthropocentrism)。强的人类中心论认为,凡是人的需求都应得到满足,而对于此种需求的合理性是不需要任何论证的。鉴于生态危机的现实和种种批评,以美国学者诺顿(Bryan
G.Norton)为代表的一些生态哲学家提出了“弱的人类中心论”,该理论认为,只有被人的理性思考肯定了的偏好或需求才是合理且应该给予满足的,而那些基于纯粹感性偏好的需求必须受到约束或限制。唯此,环境才能得到保护,人与自然最终才能得以协调发展。⑥
在非人类中心论看来,自然界里的其他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他生命的存在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生态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的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非人类中心论者强调指出,当代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与精神的危机,而人类价值观念的扭曲与失误则是这场危机的根源。正是人类中心论的价值观与思维模式引发了当代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因此,如欲走出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彻底放弃人类中心论的价值取向。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中心论遭到了激烈的批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倾向于非人类中心论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流派。这些理论流派主要包括:第一,以彼特·辛格(P.Singer)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animal
liberation theory)和以汤姆·雷根(T.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animal
rights theory),这一流派致力于“把自由、平等和博爱的伟大原则扩展应用到其他动物的生活中去”,因为在他们看来,动物与人具有同样的道德地位,因而有资格或权利获得人类的道德关怀。第二,以保尔·泰勒(P.Taylor)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biocentrism),这种观点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作为地球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并非天生就比其他生物优越,因此,凡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都应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第三,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它包括以利奥波德(A.Leopold)为代表的大地伦理学(land
ethics)、以纳什(A.Naess)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和以罗尔斯顿(H.Rolston)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the
theory of natural value)。其思想要旨是强调生态伦理学必须立足于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观,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近年来,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论战仍在继续,但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力图整合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并最终建构一种开放的生态伦理学的理论立场。秉持这一立场的学者指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从不同的视角为我们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道德依据,但是它们各自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事实上,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并不是彼此矛盾、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并行不悖的。“人类中心论固然不必把非人类中心论视为空谈而弃置一旁,非人类中心论亦无必要因人类中心论只承认人类的道德顾客地位而对之不屑一顾。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人类中心论可视为环境道德的‘底线伦理’;作为人类完善自我的一种方式,非人类中心论可视为环境道德的‘高级伦理’。前者的现实性品格可防止后者由理想蜕变为空想,后者的理想性品格则可以提升前者的价值追求,减少环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⑦展望未来,一种有生命力的生态伦理学,应该是一种能同时接纳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具有一定包容性与开放性的生态伦理学。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