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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9:网络黑客

1998年2月,时年18岁的以色列少年埃福德·特南鲍姆成功地进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并使国防部信息基础结构的主机受到严重侵扰。国防部极为震惊并声称,这是对五角大楼发动的最有组织、最系统的电脑网络袭击。但是,据称这位“少年黑客”并无破坏五角大楼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意图,而仅只是出于好玩。另一个闻名全球的“电脑黑客”莫尼柯年仅15岁便成功地破译了“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的密码,并进入其信息系统,获悉美国所有指向“敌国”的核导弹的名称、数量及部署位置。不久,他又破译了美国太平洋电话公司通信网络的改户密码,并随意更改电脑用户,特别是知名人士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迫使该公司不得不赔礼道歉和修改密码。后来,他闯入联邦调查局的中央电脑系统,查阅特工们调查他的案情的进展报告,并调出这些特工的档案,随意删改。这下激怒了同是电脑高手的特工们,几经努力,终于将其抓获。但这时他尚未满16岁,只好将其送进少年管教所。不久,便被假释。但旧习不改的他又向美国工业机密电脑中心——全美数据装配系统进军。最后,又被几名特工抓获。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音译,在计算机业内人士看来,黑客是一些技术高超、嗜好编制程序的人,他们爱好钻研计算机系统的每一个细节,并竭力提高其性能。而一般公众大多容易望文生义,从贬义上理解黑客,将之视为“计算机窃贼”。在他们看来,黑客是那些掌握着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并依靠这种技术实施偷窃、破坏、非法占有等反社会行为的人。

事实上,黑客不一定都是恶意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者,它还包括单纯的技术爱好者,只有怀有不法目的的入侵者才是计算机犯罪者。日本著名的《黑客词典》将黑客定义为:“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黑客的自我定位。如美国黑客往往宣称自己是“钻研计算机的技术天才”,是打破科技霸权的“网络罗宾汉”。中国黑客的自我定义也大致相同。基于此,有人认为,用“侠”来比喻“黑客”似乎更为贴恰一些。古代社会“侠以武犯禁”,但不能把他们等同于罪犯,因为侠客中不乏慷慨仗义、除暴安良之士。黑客也是这样,当然存在个别从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黑客,但绝大多数黑客并非图谋钱财,他们的行为常常是出于好奇、好玩或是对权威当局专制政策的不满或抗议。

据说,黑客们大都恪守一定的“行规”,俗称“黑客伦理”,其要点是:

——进入计算机的权力应当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所有信息应是免费的;

——不相信权威当局,提倡分权;

——你可以使用计算机创造艺术和美;

——计算机可以使你的生活更美好。

不管你是如何看待这些伦理准则的,最起码,这种“不相信权威”、“信息免费”的信念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专制统治与技术垄断的合法性,鼓励了创新精神的生成,为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那么,该如何评判黑客行为的道德性质呢?我们以为,应根据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加以评价,具体如下:

其一,如果并非意在盗窃信息或是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而仅是出于好奇或为显示自己过人的才智,以达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且行为结果并没有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不能算是罪行,因为它没有犯罪意图,也未构成犯罪后果。

其二,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私人电脑数据库,如同私人住宅一样,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如果主人在这个住所前加密,那么就如在门上加了一把锁。外人解密而入,就等于撬锁而入,即便没有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其三,若这种行为是基于盗窃信息、诈骗钱财或蓄意破坏等意图,且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犯罪,那就必须交付法律来处置。显然,该行为是得不到任何道德辩护的。

尽管如此,黑客行为的泛滥仍然是高悬于网络社会之上的一柄达摩克力斯之剑,始终威胁着整个信息社会的安全。这除了因黑客队伍自身的鱼龙混杂外,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黑客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于进行社会调控,其欲行善则善,而一旦作恶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警惕。


注释:


① 宋永珠:《追捕电脑流氓》,《黄金时代》,199712

http://www.genocide26000.com.

③ 参见王小东:《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63-164

④ 转引自王小东:《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6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