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平等的诉求是人作为智能生物与生俱来的特征。“我与其他人别无二致,为什么我就不如别人?”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会问的问题。平等也成为各种文化所具备的共同道德特征。但是,个人对平等的诉求可能进入两个极端。一方面,一些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甚至超过别人的水平;另一方面,一些人也会通过抢夺他人果实的手段达到与他人平等的目的。国家的作用就是通过为个人提供一些必备的条件,诱导个人通过第一个途径获得平等。这不仅仅是因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的追求。
但是,对平等的追求必须有一个限度。在一个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经济中,对平等的追求导致社会财富的萎缩,最终将损害我们对平等的追求。因此,我们在拒绝古典自由主义的同时也必须拒绝平均主义,这并不是因为平均主义的道德理念是错误的,而是因为它的不可行性。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对公正及其相关制度的设计达到对平等的追求。
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必须围绕着这个目标展开。所谓人的全面解放就是每个人成为一个自主的、负责的、具有创造力的和能动的人。个人的自主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因此每个人必须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国家对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并在国民之间平等地分配这些权利。个人负担责任的能力和创造力既来自个人的生物遗传,同时更是个人在后天的学习和积累所得。为实现个人的全面解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为每个人的学习和积累提供同等的条件。但是,社会主义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绝对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因此会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她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的以平等为目标的正义实现理论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在前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优先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优先于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是对前三个层次的补充,管辖前三个层次没有涉及的领域。下面我们对这四个层次逐一进行说明。
1、 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
人身权利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那些权利,如自我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自由迁徙权、不受他人侵害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普适性和平等性,即一个人对这些权利的拥有不会妨碍他人对他们的同等拥有。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为之辩护的被动权利,也是正义的基本含义。对于一个非专制的国家而言,国家没有理由不对这些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我们说这些权利必须平等地给予每一个人,是因为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必须对这些权利的某些部分进行限制。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获得快速、低廉的工业化,就必须对农民的自由迁徙权进行限制,一方面迫使他们生产廉价的食品,另一方面限制城市人口,降低对食品的需求压力。但是,这种限制违背了社会主义对平等的诉求这一根本的目的,因此是不能接受的。我们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分配放在公正的首要位置,不是因为自由主义者所认定的先验性,而是出自对社会主义终极目的和人类的道德善的认同。有些人总是喜欢将权利的平等分配和经济发展摆在对立的位置,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正如我们在下一节专门讨论平等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所要看到的,权利的平等不仅不会妨碍,而且会有利于经济增长,中国改革二十年来最大的经验就是,尊重个人选择权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源泉。
2、 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
但是,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还不够,为了实现个人发展这一目标,国家还必须为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物品"既包括物质物品,也包括权利。这些物品为什么要均等地分配呢?因为他们是提高个人能力所必需的。我们的目标是每个人的发展,我们因此没有理由把任何人排除在分配之外。在这些物品中,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教育是一个人发展的起点,在现代社会里,没有教育只能意味着永远的穷困和有限的见识。同时,教育是提高个人能力最有效的方式,有了教育,个人就可以创造收入,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判断,就可以完善自己的生活,就可以获得自尊和他人的尊重。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义务首先应该是国家的。这意味着,国家应该首先负担起支持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对于贫困地区而言,尤为重要。如果国家只要求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但却不给他们提供必要的能力,这样的义务是无法执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目的不是对普通人的施舍,也不是某些利益集团争得的利益,而是保护个人生产力和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保证。对于保守主义者而言,社会福利是对某些人犯错误的补偿---他们在人生的某一时刻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因此陷入窘迫的境地。这种说法所有意掩盖的是风险的不可控性,对于个人而言,生病、失业等等都不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也无从谈到决策失误问题。即便是对于那些确实决策失误的人,难道社会就应该就此置他们于不顾、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滑入不能自拔的泥潭吗?个人的尊严需要起码的物质保障,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也需要起码的能力。社会保障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要。
以上两个层次和罗尔斯的基本物品是重合的。我们之所以将它分成两个层次,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被别有用心者有意挑起冲突。比如,对于一些亚洲价值论者来说,限制个人的某些人身权利以达到物质产品在个人之间的平等分配,是一件可为且正当的事情。我们将人身权利置于优先地位,为的是防止这种事情发生。第二,对于现实层面而言,对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进行区分有利于他们的实施,因为他们可能由不同的立法层面或不同的国家机关加以实施。
3、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
社会分配的效率原则在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之后,剩下的社会分配应该由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判。由于功利主义在效用可比性方面遇到的难题,我们必须对它进行重新定义。一个可取的方法是像波斯纳那样,将功利主义狭义地定义在对收入的评判的范畴,一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至少意味着全体人民的福利在补偿的意义得到了改善,即如果收入再分配是可能的话,得利者的收入改善足以弥补失利者的收入所失,而且,这里不需要个人间效用的比较。如此一来,功利主义的个人效用之和的最大化就转化为个人收入之和的最大化。基于此,我们也可以把重新定义之后的功利主义称为效率原则。就中国而言,半个多世纪乃至近200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扼杀社会效率的制度也是扼杀中华民族前途的制度,追求效率将是中国赶超发达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前提。
必须注意的是,我们这里的效率原则不仅是针对物质产品的,而且也是针对基本权利之外的其它权利的。基本权利是那些个人拥有不影响其他人的等量拥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权利必定涉及个人之间的取舍。此时,国家在决定取舍时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们对此的建议是效率原则,因为它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增加了权利分配的馅饼,使得每个人都能分得更多的权利。
但是,我们将效率原则置于对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的前提之下,因为相对于人的本体价值而言,效率仅仅具有衍生性质,或言之,追求效率的目的也只能是人的全面发展。事实上,对个人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的追求也与对个人基本权利和物品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具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地利用他的权利的能力。因此,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在多数情况下和效率原则是没有冲突的。例外可能有二。第一个可能例外是,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可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比如,美国南方的奴隶制对于奴隶和奴隶主而言都是较好的制度。对奴隶主自不待言;经济学家福格尔又证明,南方奴隶比北方的下层工人的营养状况更好。但是,奴隶制并不是改善南方黑人生活状况的唯一方法,租佃制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因此,当我们遇到效率与权利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其它追求效率的途径?第二种可能冲突是,在某些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影响对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比如,当国家决定将一笔收入投资于大城市的学校还是边远地区的学校时,前者所能产生的社会收益高于后者,因为大城市的相关设施好于边远地区,大城市的孩子的见识和能力也可能高于边远地区的孩子。此时,将收入多投向大城市有利于效率,但有悖于平等。但是,这里的"效率"只是短期效率,对它的关注可能阻碍我们对长期效率的追求。因此,当我们遇到所谓效率与平等的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应思考的问题是:这里,“效率”是短期效率还是长期效率?如果我们坚持对长期效率的追求,效率与平等之间就不会出现冲突。
4、对社会和谐的追求
最后,以上三个层次可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社会的和谐。对于一些人来说,即使赋予他们与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基本物品,他们也无法将其转化为对他们来说有意义的目的。比如残疾人,如果社会不对他们提供适当的帮助他们将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国家应该对社会被边缘化的人口,如失业者、单亲家庭、农村中失去土地者以及进城的农民等负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这些人来说,平等的权利和基本物品还不足以使他们获得足够的自我创造的能力,国家对他们的投资是必须的。对于失业者,国家应该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或经由失业保险所提供的救济,并负担起对他们进行再就业培训的责任;对于单亲家庭,特别是女性单亲家庭,国家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如负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对于农村中无地的农民,国家要么应该在法律上赋予他们拥有土地的权利,要么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进城的农村人口,国家应该充分考虑他们在城市安家落户的可能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方便(如廉价的住房)。所有这些都不是前面三个层次的公正原则所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国家具有超乎其上的信念,这就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怀和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对人的关怀体现在个体层次上,关注的是个人的自我完善,这与社会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是一致的。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体现在对社会整体的顺利运作的关怀上,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在中国传统中,和谐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传统中国社会达到和谐的手段往往是专制,是万众臣服的和谐。民主的中国不能将和谐建立在政治专制之上,也不能建立在思想控制之上,而是必须建立在国民的政治认同之上。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没有人愿意看到国家处于无休止的冲突之中。
总结:我们对我们的正义实现理论做一个归纳。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保证了人们在全面发展过程中对于制度的起点平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起点平等或程序正义相比,我们更强调基本物品平等分配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不认为国家可以保证个人在能力方面的平等,因为能力不仅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且也取决于个人的智力和家庭背景。国家能够,而且也必须做到的,是为个人提供平等的外部条件,基于这些条件的发展则是个人的事情。在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效率原则是支配社会分配的主要原则。对于经济效率而言,市场的自由配置是最好的选择。在其它领域,如立法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方面,效率原则也应成为主要的原则。在决定公共投资的时候,国家应当着眼与长期的效率,长期效率的获得不仅保证国家的长期增长,而且保证增长的质量,即个人能力的普遍提高。最后,在以上三个层次的原则之外,国家还必须具备追求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从而在社会分配中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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