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争鸣

 

一、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

1、“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之起源

中国古代史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历史时期,因此,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包括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期及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两个问题。关于前者,史学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即奴隶社会开始于夏朝初年。关于后者,史学界的看法分歧很大。因此,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又往往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即封建社会何时开始的问题。对此,史学界基本上有四种不同意见: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汉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四种观点的提出并非一起出现,而是在讨论中不断形成的。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是由讨论殷周人殉问题开始的。1950319日,郭宝钧《记殷周殉人之史实》(《光明日报·学术》)对殷墟中的“殉人”身份提出了“是否皆奴隶,是否皆从事生产之奴隶”的疑问。又说,殉人之举,“殷代而后,此风稍戢”。两天之后,郭沫若在发表《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光明日报》)一文,指出:由于殉葬者毫无人身自由,必然是一大群奴隶。而这“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同时又指出,周代殉葬之风,比之殷代,未尝“稍戢”,所以“殷,周都是奴隶社会”。郭沫若的见解在史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通过激烈地争论,学界大体上认为殷代是奴隶社会,但对西周的社会性质,在看法上发生了分歧,从而使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显露端倪。

l95075日, 郭沫若发表了《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光明日报》)一文指出甲骨文中的“众”或“众人”,以及《诗经》中的“众人”(周初金文称庶人”)“就是从事农耕的生产奴隶”,引起了从生产者身份判断西周社会性质的新争论。1952年,郭沫若发表了《奴隶制时代》,在阐明“殷、西周奴隶制”的论点外,又提出了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与战国之交”,“西汉不是奴隶社会”等问题,从而将争论的范围扩大到春秋、战国以及秦、汉的社会性质,使秦汉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也作为劲旅卷入争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四种学说开始出现。

19548月和l9553月,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范文澜著的《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修订本先后问世。六十年代初期,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两本通史问世,结合四部通史著作的编写及评论,史学界对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进入高潮时期。经过“文革”十年的停顿后,l97810月,《历史研究》和《社会科学战线》两家杂志社组织了对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遂使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再度趋向活跃。

2、中国古史分期诸说

现依各家判定中国古代史分期时间的先后为序,就其要旨分别介绍如下。

西周封建说。此说首倡者是范文澜,赞同者有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王亚南、王玉哲、李埏等。范文澜《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认为,区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化”和“所有制的不同”,“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不一定是决定性的。范文澜“西周封建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诗经》上“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和“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表明,西周的生产者有了自己的劳动工具和土地。“或来瞻女,载筐及筥,其饟伊黍”和《孟子》中农人“死徙无出乡”的记载表明,西周的生产者又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这些生产特征说明西周的生产者是农奴而不是随便被屠杀、殉葬的奴隶。

其二,周初推行分封制,周天子将土地和民众分封给诸侯,各级诸侯又分封给卿大夫,出现了层层分封的大封建局面,同时也逐渐形成了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隶属关系和统治阶级内部严密的等级制度。基于分封制之上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是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

其三,从生产资料占有者和生产者的相互关系上看,因周初大分封而产生的大小土地所有者,向农奴和自由民身份的农民征收地租,这种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隶属关系,便是封建生产关系,即封建制的社会形态。由于周初的封建制度没有立即发挥出对于奴隶制度的优越性,因而就没有理由一定要根据铁器的有无来判断封建社会是否存在。

战国封建说。此说首倡者是郭沫若,赞同者有杨宽、田昌五、白寿彝等。郭沫若《奴隶制时代》指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是封建社会,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严密意义的地主阶级”。据此,他认为“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替,是在春秋与战国之交。”郭沫若“战国封建说”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据《国语·齐语》中“美金”、“恶金(铁)”及将“恶金”“试诸壤土”的记载说明,自春秋开始,铁器已使用于农业生产。至战国,铁器得以普遍推广。铁器的使用,大大地提高了垦殖士地的能力,使得私田数量与日俱增,从而破坏了井田制,促使奴隶制崩溃。

第二,《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记载说明殷、商时代是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劳动力(奴隶)也随土地同为国有。在分封制下,臣下只有享用权,没有私有权,且定期向国王缴纳赋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臣下开垦井田之外的空地,成为私田。随着私田数量的增加,国王为了增加收入,被迫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一律按亩收税,结果,承认了臣下享用的公田成为合法私有,从而确认了土地私有制。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表明鲁国正式废除井田制,确立了地主制度。

第三,至春秋末年,随着势力的增长,私门与公室之间矛盾日趋尖锐。为了取得民众支持,私门想方设法提高“庶人”身份,竭力把他们从奴隶地位解放出来,使之成为半自由人。社会主要生产者“庶人”身份的改变,是奴隶制崩溃的另一鲜明标志。

第四,战国时期各国的变革(如田氏代齐,韩、赵、魏三家分晋等)不是单纯的改朝换代,而是使社会发生质变的革命。在这一变革过程中,齐、韩、赵、魏是通过革命的手段,楚、秦、燕则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尽管形式不一,但各国的新政大体上具有同一的倾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巩固了封建制。此说流行甚广,大、中学的历史教材均曾采此说。

秦汉封建说。此说首倡者是侯外庐,赞同者有金景芳等。侯外庐在《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l956年第八期)中指出,确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他认为,从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个别方面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到秦始皇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奴隶社会的经济构成便被封建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经过汉初的一系列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侯外庐“秦汉封建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封建生产方式的法典化。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男耕女织”。这种结合在商鞅变法时已有萌芽,即所谓“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其法典化的表现是汉代对“食货”的规定:即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的定义。与“食货”紧密相关的是“租调”,“租”即课粟米,“调”是输布帛,这是封建社会的剥削形态。租调制的法律化也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得到了固定。

第二,土地所有制的法典化。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秦始皇时,已有“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的法律规定。在汉代,握有土地占有权的是封建贵族与豪强地主。前者是在军事体制的影响下产生的,此种制度可溯源于秦的法令;后者由六国旧贵族转化而来,相当于身份性地主,他们的土地占有权是在法律上受限制的。在土地国有形态下,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淡薄。汉代“专地盗土”的科条和户口组织的法令即意味着这一形式的法典化。

第三,小农身份的法典化。秦汉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奴婢仅是残余。秦时土断人户,缘人居土的郡县制的推广,意味着小农经济在逐渐形成。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更意味着农民对领主的封建隶属,汉代的“户律”即为此种封建隶属的更进一步的法典化。

魏晋封建说。此说首倡者是尚钺,系统论述此说的是王仲荦,赞同者有何兹全等。王仲荦在《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三、四、五期)中指出,主要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一切历史现象必须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研究。封建制的出现与农奴阶级的产生关系密切,“农奴阶级的确立过程,也就是封建制度形成的过程。”“魏晋封建说”的主要论述如下:

第一,从夏到战国,农村公社和未获得发展的原始奴隶制同时并存,农村公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由予生产力水平较低下,公社成员劳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个人及其家族乃至公社的生存。因此,私有财产和私有奴隶很不发达,奴隶劳动还未成为整个经济的基础。

第二,从战国初叶到东汉帝国崩溃,农村公社瓦解,较发展的奴隶制开始占统治地位,并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所以出现了秦汉的统一大帝国。统一的帝国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培育了商人阶级和高利贷资本。至两汉,在农业、手工业领域中普遍使用奴隶劳动,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独特地结合起来,控制着实际生产。

第三,自西汉武帝开始,因流民的大量出现,使奴隶制面临着危机;到东汉桓、灵二帝,更因“流民”空前增加而把帝国推向总崩溃。黄巾,黑山,白波等农民大暴动,埋葬了奴隶制帝国,引起了封建关系的急剧发展,旧的奴隶与奴隶主的生产关系,不得不让位于新的依附农民(实际上是农奴)与封建主的生产关系,至魏晋时期进入了封建制。

第四,魏晋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主,有世家大族,有地方豪强,他们都带有浓厚的父家长色彩。受剥削者则是依附农民“部曲”、“佃客”。这两个阶级构成了封建社会初期的基本阶级。封建主用超经济的强制来完成封建剥削,把“部曲”、“佃客”束缚在土地上。这一时期的基本矛盾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同依附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

第五,魏晋之际虽然已是封建社会,但封建制度的优越性并不是立刻就显露出来的,而是经过二三百年左右,到南北朝才显露出来,即南朝于晋宋之际,北朝于东魏北齐之际。封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获得充分发展以后,才出现了南北统一、文化灿烂、国力鼎盛的隋唐大帝国。

3、关于“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之认识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涉及到奴隶社会的形成条件及其特点、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基本区别、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在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中如何起作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标志、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的具体途径等一系列重要的史学理论问题。另外,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与社会性质,两汉的奴婢与社会性质等问题也成为讨论的重点。正确解决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直接推动古代史(包括通史、断代史、专题史)的研究和教学,而且有助于中国古代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所以,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引起了史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的普遍关注。《历史研究》编辑部曾经将一些讨论文章摘要选编成集,以《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之名出版。

                  

二、中国文明的起源问题

1、“中国文明的起源”问题之起源与“外来说”之被否定

“中国文明的起源”是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考古学等领域的重大课题。“文明”指某个社会已由氏族制度解体而进入有了国家组织的阶级社会的阶段。也可以说,文明、阶级社会、国家三者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社会阶段的不同概括。因此,关于“中国文明的起源”既要讨论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时间、地点问题,又要弄清中国文明社会的形态与特征。

对于中国文明的起源,中国史书本自有一套完整的认识,即三皇五帝缔造而成。这种说法虽然没有确凿证据,但也未曾收到过怀疑。近世西方关于世界文明起源的思想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文明的起源也成为新的课题。关于世界文明的起源,有一元说到多元说的变化。例如传播论者史密斯认为埃及是世界文明起源的中心。随着考古学的发展,多元说则应运而生。1951年,荷兰学者弗兰克福特(《近东文明的诞生》)提出,世界范围内独立发展的文明有三处:即近东(埃及、两河流域)、中国和南亚。1968年,英国学者家丹尼尔(《最初的文明:关于文明的起源的考古学研究》)认为全世界最古老的文明有六处:即两河流域、埃及、印度、中国、墨西哥和秘鲁等。至于各文明的产生,一般认为,前三者之间有相互影响的关系,后两者地处新大陆,是独立发展的。只有中国文明的起源成为传播论派和独立演化论派争论的焦点。

对于中国文明起源的认识,先有外来说和本地说之别。中国文明“外来说”最早出自18世纪后半叶欧洲的一些汉学家之口,如:法国人德经认为中国人来自于埃及,波提埃和卢内尔曼认为中国文明与巴比伦文明有关。1885年,英国人拉古别里主张黄帝是从巴比伦迁来的。此外还有中国民族来自印度说、缅甸说、中亚西亚说、土耳其说、蒙古说等等。上述说法都出于假设或出于理解文献上的推断。1921年以来,瑞典的安特生在河南、甘肃、青海等地发现了彩陶,认为彩陶与中亚、东欧史前彩陶相类似,为中国文明西来说提供了考古学上的证据。至此,世界学术界对中国文明“外来说”的认同程度达到了极致。

但不久,山东章丘龙山文化遗址(1931年)和河南安阳殷墟(1933年)出土的大量史前时代遗物从根本上动摇了“西来说”,李济、梁思永等人的研究成果明确指出中国文明当另有前源。同时也首次提出了中国文明的起源与中原文化发展的密切关系。在随后的3040年代,坚持“外来说”的外国学者多采折衷的说法,即中国本土有人长期居住,但远在史前时代就受了西方文明的影响,而产生文化的进展。此说的代表有日人滨田耕作(见《东亚文明の黎明》,1930年)和美国人毕士博(《东亚文明的开始》,1939年)。50年代,郑州二里岗发现商代前期文化遗物,弥补了龙山文化与殷墟文化之间的空白。遗址中夯土城垣及宫殿遗址、刻有文字的甲骨、青铜器皿等显示,二里岗文化遗址可称得上“文明”,属于中国文明中的商文明。60年代,在河南偃师一带发现了早于二里岗晚于龙山文化的二里头文化。研究表明,二里头文化遗址正是夏代都城遗址。至此,中国文明的源头终于被发现了。1983年,夏鼐宣称:“它(二里头文明)如果不是中国文明的开始,也是接近于开始点了”、“中国文明还是在中国土地上土生土长的”。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二里岗头文化—殷墟文化之间前后承继的连续发展的完整体系的构建,宣告了中国文明“外来说”的彻底结束。

2、中国文明的起源从“一元说”、“多元说”到“多元一体说”

与中国文明起源“外来说”相对应的观点即“本地说”。“本地说”也有一元说和多元说之别,而“一元说”又有各地说与“中原说”之分。各地说有新疆说(德人李希霍芬)、甘肃说(日人鸟居龙藏)、“南方说”(卫聚贤)、“北方说”等。前两者出于假设和文献上的大胆推测,缺乏实在而有力的证据。后两者为个别学者新论,赞同者较少。因此,“一元说”主要指“中原说”。

中国史书中固有的三皇五帝系统本就属于一元说。《史记·五帝本纪》记:“于是舜归而言于帝,请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驩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看来,《史记》中的一元说就是“中原说”。自从龙山文明和安阳殷墟文明被发现后,“西来说”不断被否定,中国文明起源“一元说”也逐渐得到加强。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及殷墟文化的分布都在黄河流域,夏、商、周也都是在中原或是以中原为核心的地区发展起来的。夏商周文明不仅标志着国家的诞生,随着疆域和影响的不断扩大,还起着走向统一的作用,后来的历代工朝基本上承袭这一历史传统而继续发展。因此,“黄河流域是中国文明的摇篮”等论说被提出。1975年,何炳棣(《东方之摇篮》)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中原黄土地带是中国文明乃至整个东方文明的摇篮。从此,中国文明的起源“一元说”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
    
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说”,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1936年,林惠祥(《中国民族史》)就汉族来源列举有华夏系、东夷系、荆吴系、百越系。同时指出,各系与其邻近之民族均有文化联系。50年代以后,地区考古发展迅速,出土文物增多,碳素十四检测方法在断代上的大量使用,人们发现中国考古文化不止一个系统,各系统独立发展,又相互影响。从此,人们对“中国文明”的大系统有了新的认识。70年代初期,考古学领域出现了“区系类型”概念。1979年,夏鼐(《碳-14测定年代和中国史前考古学》)将新石器文化划分为七大区域,开考古学认识上的中国文明起源“多元说”之先河。1981年,苏秉琦和殷玮璋提出了“区系类型理论”,再度对中国古代文化划分类型。1999年,苏秉琦《中华文明起源新探》一书,明确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起源论”学说。

 “多元说”提出后,引发了很大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对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类型的分析,与中国文明的起源不能等同。文明的起源在于寻找反映“文明”的实物资料,而“多元说”的主要考古学依据在构成“文明”因素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足。如:长江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辽河流域的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华南的石峡文化,西北的秦安大地湾文化等,或者较少甚至缺少构成文明的基本要素、或者与后来的商周文明缺乏直接的文化联系、或者受中原文明之影响、或者本身发展系列不明等。因此,安志敏(1990年)认为,这些文化虽然都为中华文明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但黄河流域依然是名符其实的中华文明起源点。在这一大背景下,“多元一体说”被提了出来。1996年,严文明(《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认为,多个文明起源中心相互作用、此消彼长,逐渐从多元走向以中原为核心、以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为主体的多元一体格局。

3、关于“中国文明的起源”论争之认识

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讨论,解决了一些问题,其中“中国文明是土生土长”的论断是解决的所有问题中最大的也是最核心的问题。但同时,随着争论的深入,也引发了更多的问题,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广泛。在中国文明起源“外来说”的认识中,争论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来源问题,甚至以民族、文化代替“文明”,偶尔涉及到三者之关系。这一时期的争论虽然发端于考古学,但讨论的主要依据是文献的记载,因而其中的假设和推测成分颇多,最后也由于中国考古学成果的明显增多而得以结束。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的论争都是在考古学领域展开的。当“外来说”被否定后,是“中原说”还是外地说成为争论的焦点,其中涉及到了什么是“文明”、其标志如何等问题。礼器、大型礼仪性建筑、玉雕业、陶器、蚕丝、骨卜、动物饲养、粮食种植、文字、青铜器等等均曾被视为“文明”的象征,其中以夏鼐(1985年)的“城市、文字、青铜器”和苏秉琦(1986年)的“古文化、古城、古国”说影响最大。当“多元说”被提出后,“文明”、“中国”及“起源”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及使用范围均有新说提出,同时被审视的还有“三因素说”的适用范围。2004年,张光直的遗作(约1990年)提出了“中国考古学上所表现的文明动力是政治与财富的结合”的论断又引出了文明的动力即文明是“如何形成的”的论题。1999年。严文明(《文明起源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考古必须与古文献和古文字结合”的论断又引起了探讨研究方法的新思考。

 

三、科举制的起源问题

1、“科举制的起源”问题之起源

对科举制的起源的形成论争是近三十年的热点课题,但从史学资料来看,可以追溯到宋代朱熹。近代史学诞生后,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黄炎培、邓嗣禹、张尔田、俞大纲、周谷城等就此问题曾经展开过讨论。自40年代以来,日本汉学家宫崎市定陆续出版《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史》、《科举》等书,使得科举起源的问题逐渐国际化。1983年,何忠礼《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一文发表后,引起了关于科举制起源的新讨论。此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逐渐进入高潮且持续不衰,甚至出现了“科举学”的说法。

2、科举制的起源

近八十年来,关于科举制度起源的时间说法很多,主要有以下五种。

汉代说。较早主张科举始于汉代者为黄炎培。1931年,黄炎培《中国教育史要·序言》认为,西汉的考试制度已经是分科射策。虽然取士并没有全凭科举,但科举制度起源于西汉。1938年,英国学者杜布斯在注释《汉书》时认为,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举贤良”意味着科举制的起始,更有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汉代的察举制是科举制的先驱。1990年,徐连达、楼劲《汉唐科举异同论》也认为汉代实为科举的初创期,唐代则系其完善期。

南北朝说。1959年,唐长孺《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认为,唐代科举中最重要的进士、明经两项科目,从形式上来看和过去的孝廉、秀才有继承关系。秀才、孝廉考试科目的不同,即进士、明经二科之别。南北朝后期的举秀孝和南朝的明经射策从考试内容特别是从放宽门第限制上说已经为唐代科举开辟了道路。1983年,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认为,武帝记天监八年(509年)壬午诏及相关规定中的“明经”和唐代科举制下的“明经”并无多少区别,从壬午选法中,可以见到唐代科举制的影子。因此,科举制实际开始于梁朝。

隋代说。此说可分为文帝时或炀帝时两说,两说中又因时间上的微小差异分为好几种。始于文帝时之说包括三个年代:开皇七年(587年)说。1946年,宫崎市定《科举》一书指出:科举的起源宜由北齐以来逐渐重视考试的秀才科着眼,到开皇十八年废中正制度,秀才科考试完全归中央掌握,是为科举制度的起源。1964年,岑仲勉《通鉴隋唐纪比事质疑》“进士科之始”条认为,开皇七年制定之贡士,“实唐代进士科之先声也”。发展至今,开皇七年说相当流行;开皇九年(589年)说。1985年,贾志扬《宋代科举》一书以隋统一中国当年作为科举始年;开皇十五年或十六年(595年、596年)说。1955年,韩国磐《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指出,隋唐时的科举制度,是分科选举人才的制度。按房玄龄十八岁举进士推算,开皇十五或十六年时应已出现了进士科。

始于炀帝之说包括四个年代。大业元年(605年)说。1963年,陈直《古籍述闻》以1920年洛阳出土隋北地太守陈思道墓志所载“公弱冠及进士第……以大业二年卒”为据,结合其他史料主张进士科始于炀帝大业元年;大业二年(606年)说。此说以《通鉴纲目》将进士科始建时间系年于大业二年为据,为过去大多数学者所采用;大业三年(607年)说。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认为说,607年,隋炀帝定十科举人,其中有“文才秀美”一科,当即进士科,这是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制度的开始;大业年间说。1987年,许椿生《关于科举制度产生的时间》认为“炀帝始建进士科”。2007年,张希清《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申论》在分析“科举制度”的定义后,认为“科举制度创始于隋炀帝大业年间”较为稳妥。

唐代说。1932年,陈东原《隋唐的科举》指出:隋置进士科,与前代孝秀之制,相关甚微,并无显然之变迁。“科举之制,与其说肇端隋代,毋宁说起自有唐”。1934年,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一文在考证排比古代有关科举考试始于隋或始于唐的史料后慎重作结曰:“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1936年,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一书中列“科举肇基于隋确定于唐”专节,重申旧说。1983年,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在邓嗣禹、俞大纲、张尔田等人讨论的基础上,认为科举制的起源和进士科的创立时间都在唐代。一些外国学者提出了具体地时间:始于唐初、或始于唐太宗时,或始于武德五年(622年)等。

汉隋说。1991年,刘海峰《唐代教育与选举制度综论》认为:“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起始于西汉;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起始于隋代。”进士科举的起始时间为大业元年。

3、科举制的定义

关于科举制起源时间分歧的产生,不仅仅是所依据史料的不同,更主要的是出于对“科举”概念的理解不同。何谓“科举制度”即科举制度的标志是什么,成为确定科举制度起源时间的关键。上述各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

“分科举人”说。1939年,周谷城《中国通史》讲到:“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之义”。韩国磐《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中也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来选举人才的选举制度”。徐连达、楼劲《汉唐科举异同论》认为:“汉代的察举与唐代的科举基本一致。故察举、科举一也。皆朝廷统一部署下以按科取士、考试进用为特征的官僚选拔制度。”

“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1977年,沈任远在《隋唐政治制度》中说:“科举即是以科目考试选举人才”。1989年,黄留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中说:“所谓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来选取人才的考试制度”。

“三要素”说。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中说:“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时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何忠礼在《科举制度起源辨析》中,提出科举制度应具备三个特点:士子应举允许‘投牒自进’、一切以程文即通过严格的考校决定去留、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2003年,祖慧、龚延明在《科举制度定义再商榷》中的定义是:(一)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取士权一归中央,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二)招考向全社会开放,原则上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三)地方与中央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命题统一,‘以文取士’”。

广义和狭义说。刘海峰在《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一文中认为:“科举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即西汉以后分科目察举或制诏甄试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即隋代设立进士科以后用考试来选拔人才授予官职的制度”。

“选拔官员制度”说。张希清《科举制度的定义和起源申论》一文中说:在古代汉语中,“选举”指选拔举用贤能。在现代汉语中,“选举”指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所以,目在现代汉语中,科举制度不能表述为“选举制度”,而应为“选拔官员的制度”。因此,“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

4、对“科举制的起源”论争的认识

在关于“科举制的起源”争论中,起源的时间与起源的标志两个问题贯穿始终。在争论甫起的1934年,邓嗣禹就已提出,起源时间或隋或唐、科举制度确立的标志是进士科。在随后的八十年的中,虽然论争基本上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但新说不断。

综观上述各说可以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讨论关注的重点在于寻找科举制的历史渊源,因而在起源时间上有汉代说、南北朝说。八十年代以后,讨论关注的重点是科举制本身的特点,因而在标志方面有“广义和狭义说”、“选拔官员制度说”。同时,进士科是否为科举制标志或者两者是否同时确立的问题也被重新思考。如:何忠礼《科举制度起源辨析》认为:“科举制起源和进士科的创立时间都在唐代。”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认为:“进士科始之于隋,而科举制度,则确立于唐代。”之所以产生如此看法,正如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认为:“科举……的产生有一个发展过程,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

随着讨论的深入,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但最为关键的问题还是“科举制度”概念的确定。刘海峰认为:“科举起源问题不仅是史实的考证问题,而且牵涉‘科举’的定义问题,只有明确‘科举’一词的内涵,才能取得对科举起始时间的共识。”祖慧、龚延明、张希清均表达过同样的看法。但“何为标准”呢?宫崎市定起初以秀才科为科举制度诞生的标志。1963年,其所著《科举——中国的考试地狱》一书所附科举年表中,则明确将以秀才、明经、进士等科目为标志。一个人的认识前后都有所变化,确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的谈何容易。因此,在关于“科举制起源”问题时,何为“科举制”、何为科举制的标志依然是下一步讨论的首要问题。

 

四、关于均田制的讨论

1、“关于均田制的讨论”问题之起源

均田制创立于北魏太和年间,历北齐、北周、隋至唐中期,持续近三百年,影响十分深远。近代史学诞生以来,中国学者对均田制的关注最迟开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曾了若(《隋唐之均田》,1931年)与谷霁光(《秦汉隋唐间之田制》,1938年)就对均田制的确立、实施等问题予以关注。建国后,缪钺《释北魏均田制》(1951年)、刘尧庭《北魏均田制度的形成》(1953年)两文最早谈论北魏均田制,但没有引起讨论。国内关于均田制的讨论,是从l954年展开的。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提出,在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皇族土地所有制。君主是最高的地主,“他赐给人民的土地使用权”。此文发表后,引起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均田制是讨论中的重要议题之一。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提出,唐初的均田令实际上还应算是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至此,关于均田制的讨论全面展开。七十年代末起,尤其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充分利用和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全面引进,均田制研究进入全面探讨阶段。进入新世纪,随着《天圣令》的发现,关于均田制的讨论进入新的高潮。

2、关于均田制的产生

关于北魏均田制创立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原因,有的学者强调北魏均田制的历史渊源关系。1955年,王仲荦《北魏初期社会性质与拓跋宏的均田、迁都、改革》指出,均田制其实是把过去拓跋族初到塞外分土定居所举行的“计口授田”之制推广于整个北中国而已。1956年,唐长孺的《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也认为均田制基本上是拓跋畿内国有土地制度的推广,而西晋占田课田制则提供了一个历史渊源。1984年,韩国磐在《北朝隋唐均田制度》一书中确认均田制是北魏一再改进计口授田和课田的必然结果。1983年,张维训《北朝均田制与鲜卑族的关系》则认为,均田制不是拓跋族早期的土地制度的简单推广,它是在拓跋鲜卑的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土地的要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出现的。总之,均田制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拓跋族早期土地制度和古代中原地区土地制度。

与强调均田制历史渊源的观点不同,有的学者主要着眼于均田制赖以产生的现实社会原因。如1956年,王治来《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实质》认为它是北魏社会诸种矛盾发展、交错、互相影响,汇集成一个总的力量的作用的结果。1978年,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认为,均田制的产生与地主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的世族地主所有制的变动有关。由于农民起义及阶级斗争激烈等原因,高门世族所荫庇的隐户变为国家编户。意味着高门世族封建特权开始削弱,直接生产者对高门世族依附关系开始减轻,并导致国家佃农依附关系的强化。到太和年间,国家所掌有的国家佃农数量大大增加,于是颁布均给天下之田的田令,均田制正式出现。1981年,赵俪生《有关均田制的一些辨析》则认为,均田制是某些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从井田制崩溃以后,屯田和占田、课田这些人为的措施中吸取了正反两面的经验,又针对公元四、五世纪的现实情况,而精心炮制出来的一套制度,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又企图干预,又不得不妥协这样的一种二重性的表现。

3、关于均田制的实质

对于均田制的实质,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前封建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1982年,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认为,北魏均田制和家长奴役制或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是一种前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二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唐长孺、韩国磐等认为均田制是具有农村公社特征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侯外庐认为是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的皇族土地所有制,杨志玖(《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1962)、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1986年)认为是承认私有、与封建土地私有制相平行、或者说与封建土地私有制相结合的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殊形式,金宝祥则认为均田制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

三是土地法规或土地管理制度。1983年,宋家钰《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认为,均田制或均田令是有关土地占有的法规。田令规定的受田数或给田数,并非实际授田数而是最高限额。有关土地继承、买卖规定的限制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1983年,童超《中国古代史学术讨论会在晋举行》也认为,北魏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利用法律形式或行政手段,对全国土地的占有、使用及转让进行管理,对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土地关系进行某种干预或调整的制度。

四是怎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谷霁光在《秦汉隋唐间的田制》(1938年)及《怎样从封建生产关系来理解均田制的实质》(1961年)已经有所论述。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2003年)进一步认为:均田的出发点在财政,而施行均田的落脚点也在财政。对于政府来说,最为紧要的还是确保财政收入,是否“均田”,乃在其次。

4、对于均田制的施行状况及“田令”相关内容的认识

均田制的实施情况与均田的范围

关于均田制的实施讨论可以简单概括为:未实质性实施、全面实施和有限实施。1938年,谷霁光《秦汉隋唐间之田制》就认为:“北魏均田制的颁布,系在迁就事实,兼救时弊,于是成为一富有伸缩性而不彻底的空泛法令”的认识。1954年,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一文发表后更是引起一番争论。而大多数论者认为均田制确实实行过,但对施行的范围与方式,在理解上又各不相同。1959年,韩国磐《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认为,均田制从一开始就是要“均给天下之田的,无论官吏和农民的土地都要由封建国家授予”。1981年,高敏《北魏均田法令校释》则认为,均田制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它是北魏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空闲无主土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1982年,杨际平《略论北朝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认为,北魏实行均田制是保留各户原有的土地,并将它按均田令的规定划分为桑、麻、露田。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各个农户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在宽乡,由于官荒地较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大体上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官荒地,而在狭乡,绝大多数农户的土地占有情况不会发生变动,只有少数土地特少的农户可能得到一些闲田荒地。

均田所包括的土地范围问题。在把均田制看作是一种土地所有制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均田制即包括当时所有的土地,不仅实行于无主荒地或官荒地,而且实行于全国一切土地,北魏乡村中一般大中小地主的土地也要被均掉。也有的学者认为均田制之外同时存在着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即私有土地。在把均田制作为土地法令来理解的学者中,则认为均田令包括的民户土地范围,基本上就是民户占有的全部土地。唐代为鼓励垦荒,规定宽乡允许限外多占,这些多占的土地不登入户籍而记入青苗簿。这类合法的籍外田即均田令施行范围之外的土地。有的则认为,田令所反映的均田制,是不触动人们原有的私有土地的,如北魏田令中的父祖桑田,就是承认和保护原有的私有土地。还有学者认为,授受的均田只在国家所控制的荒地上进行。

关于田令中几个问题的理解

在近几年中,随着对田令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各种论说对田令中一些问题的理解出现不同意见,可以综合归类如下:

受田:一是均田令所规定的土地分配标准。二是田令所规定的个体自耕农受田的最高限额,即应受田。此说的依据是敦煌户籍中关于农民受田普遍不足的记载。应受田只是个理想,与已受田并无必然关系。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田之在民者”,即农民原有的土地,按照均田法令划分为两部分,一为桑田或永业田,这是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低限度的,要世世代代保有下去;一为口分,即划分为永业所余部分,这是可以调整的,可以退还请受的。

还授:有的学者认为,唐代均田制下各户土地皆按应授田、已受田、口分田、永业田进行账面调整。初授田后,土地的还授实际上再没有实行。因此户籍上便出现了永业田常足,而口分田恒不足的情况;有的学者分析了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唐代退田、给田文书后指出,官府从民户收回的土地主要有绝户地、逃死户地和还公地三大类。官户每年正常收授民户土地,只限于部分民户。它实际是一种处理无主的可耕地的方法。

业田、口分田:永业田和口分田属于法律上的“私田”。田令中永业田、口分田的划分不是私与国有之别,而是土地登记的一种形式,是对土地继承、转让、占有进行的某些限制,以使承担赋役的自耕农保持一定数量的土地。这种限制并没有改变民户土地私有的性质;永业田和口分田具有国有性质。口分田和世业田都是封建国有土地,农民既无占有权更无所有权。将口分田分给农民是为了榨取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世业田则是分给农民的份地,使农民能够勉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而其目的则在保证国家的劳动人手。不过,农民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对世业田进行买卖和世袭,带有了一些占有权性质。

此外,对“自田”、“部田”等概念及均田制与租庸调的关系的认识也是学者们非常热衷讨论的问题。

5、关于均田制的作用及均田制的破坏

对于均田制的作用,学者们一般都给予肯定的评价。有的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延缓了土地的兼并。同时使流亡、无地的农民与土地相结合,缓和了社会阶级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的学者强调,北魏政府实行均田制,由于它一笔勾销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阻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土地产权纠纷,“还受以生死为断”,明确土地所有权“悉归今主”,并实行按丁授的办法,把土地和劳动力重新结合在一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希望获得土地的要求,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荒地得到开垦,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这对于北魏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唐代均田制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地主死亡逃散的很多。他们遗留下来的田地,有的转移到农民手中,有的成为国家控制的荒田。唐初实行的田令承认了农民占有这些荒地的合法,并使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地,进行星种。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田令中关于禁止地主在狭乡占田过限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也多少起了一些限制土地兼并以及猛烈的土地兼并对农业生产所起的破坏作用。

关于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至唐中叶而彻底破坏,破坏原因则是由于土地兼并,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两点在学者中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对这种破坏的认识,也还是有不少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均田制是在农村内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和大土地所有者进攻的过程中瓦解的。有的学者认为,均田制的瓦解,同时也是国家佃农依附关系减轻的过程。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均田制的瓦解或破坏就是北魏以来一脉相传到唐的田令逐步成为具文,而终于停止施行。最后,随着两税法的实行而被正式废弃。还有一种认为,“均田制”的内在矛盾是导致均田制崩溃的主要原因。

6、关于“均田制的讨论”之认识。

纵观八十年以来的研究状况,可以将对均田制的讨论按照研究主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视“均田制”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之一而展开的讨论。自从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虽然一些论作很有开创性,资料占有也很全面,但仅仅文章本身的光彩,是当时众多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命题而已,研究仅仅在个别学者中间进行。二是以“均田制”是否实施为核心问题的讨论。由对均田制的“否定”而引发出的讨论的全面展开,拉开了学术界大范围研究均田制的序幕。尤其是七十年代以来,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介入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大量引入极大地推动了研究向纵深的发展。三是以“田令”为中心的研究。1999年,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另·田令>研究》公布了天一阁藏明钞本宋《天圣令》。从此“均田制”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对唐代均田“田令”的复原及阐释、将田令与出土文书、传世文献结合成为新世纪的研究重点。

 

五、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的讨论

1、“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之起源

所谓“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是与西欧诸国的封建社会延续比较而言的。按“西周封建说”的起点计算,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了3000多年。按“魏晋封建说”的起点计算,存在了1500多年。而西欧诸国从西罗马帝国灭亡(476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年),封建时代持续1160多年。因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比西欧各国长、且没有象西欧各国一样迅速过渡到资本主义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不但是史学界,也是经济学界关注的难题。

18世纪70年代,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就已经指出:中国“远在元代之前,富庶以极其量,而后则循常袭故,无所加前”,即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问题。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这一论题在中国正式提出。当时在思想理论界,兴起了一场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具有各种思潮背景的学者都在积极发表论说,陈述对中国社会的认识。论战中,陶希圣提出了“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问题(《食货》3卷第三期)。1936年,邓云特(邓拓)发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再论中国封建制的“停滞”问题》两篇文章,揭示了该问题讨论的“现实意义”,指出“长期停滞”的提法不当。1938年,翦伯赞《历史哲学教程》再次指出“长期停滞”论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必须深入到社会经济的本质去研究。

抗日战争前夕,日本学者秋泽修二《东洋哲学史》和《支那社会构成》两书宣扬“中国社会之‘亚细亚’的停滞性”,并断言“这种停滞性必须有外力才能打开”,而“日本皇军的武力”将“给予中国社会之特有的停滞性以最后的克服”。秋泽修二的论说显然是在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制造“理论”根据。1940年,吕振羽发表《关于中国社会史的诸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和所谓中国社会的“停滞性”问题》两篇长文,对秋泽修二的论调做了全面而又系统的批驳。1941年,李达《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提出八条:第一,战乱之频繁;第二,封建力役:第三,封建剥削;第四,宗法遗制下聚族而居的村落公社,第五,封建的政治机构,第六,农民阶级不能负担新生产方法,第七,科学的不发达与儒家学说的影响,第八,地理环境的影响。全面地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原因。随后,华岗、邓拓、吕振羽、王亚南等相继撰文陈述己见,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五十年代,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1950年)认为,认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应研究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1950年)认为,封建剥削制度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这两篇论作对随后的研究起到了引领作用。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对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的讨论进入新的阶段。无论是讨论范围、还是讨论的深度均远远超越了前几次。

2、影响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各种原因

七十年代末期以来的讨论,所发论著数量极大,讨论中提出的与长期延续有关的因素多达数十种。由于前几次所提到的一些就问题基本上都被重新思考。因此,以这次讨论所提出的论点为中心,分类归纳如下:

农民战争。董楚平《生产力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1979年)、《农民战争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1980年)两文认为,农民战争对社会生产的破坏,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刘昶《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1981年)也说:每一次大的农民起义都严重地打断了封建化的正常进程,使社会重新退回到封建化的起点上去。因此,长远来看,农民战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历史的进步;王存才《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1981年)认为,农民战争保护了小农经济,也保护了封建统治。每次战争都使封建经济从周期性的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走上复苏之路。陈梧桐《关于当前农民战争史研究的一些看法》(l981年)、王守稼《评<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的若干观点》(1983年)、苏双碧《关于农民战争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1982年)等从不同角度反驳了上述观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与农民战争关系不大。

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化。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认为,按照西欧封建化的标志:农民农奴化、土地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来判断,中国虽然不断地反复重演封建化的种种场面,却没有完成封建化。由于中国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长期延续,工商业自由独立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结构始终没有形成,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也就始终不能很好地发明、利用和发展。刘修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性与长期延续原因》(1981年)、王守稼《评<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的若干观点》(l981年)、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探讨》(1982年)等认为,封建化指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和确立,中国封建社会所以长期延续,不是因为没有完成封建化,而是充分地封建化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性导致了它的坚韧性和顽固性。高度封建化使中国社会具有自发调节、不断运动的活力,从而使社会基本矛盾得以缓和,化毁灭性“大震”为无数次“小震”,延续了封建社会的寿命。

外部游牧民族的侵扰。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认为,中国北方大漠南北的游牧部落,时时掠夺周边的农业居民。为了有效抵御外部游牧民族的不断侵掠,农业居民只有依靠大规模组织起来的集中统一的力量。而在当时,这种组织只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式的。这就使得中国封建社会能够抵制封建化的进程,并保证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而长期延续。王守稼、宋杰等不同意此说。王守稼认为,在一分为二地分析游牧民族入侵的影响。从纵的方面看,它确实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进程。从横的方面去看,则加速了民族融合,促进了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宋杰认为:挑战和应战说是英国史学家汤比因提出的一种唯心史观。以此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是主观片面的,而且不符合史实。

    中国封建社会治乱交替、循环轮回    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陷入六道轮回、万劫不复的境地而不能自拔。周期性的治乱兴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体特点和特殊运动方式,而中国封建社会就在这种循环轮回中延续下来,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研究中的几个问题》(1983年)认为,“六道轮回”说是历史循环论的表现,其错误在于把客观历史的发展变化看作是循环式的运动,是过去事物的简单重复,两不是看作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

    地理条件。胡寄窗《论中国封建经济成熟甚久瓦解特慢的原因》(1981年)认为:封建生产关系在秦汉时限于中原,东晋南北朝时则延展到江南。因南下的少数民族很快接受了封建生产关系,北方经济恢复很快。同时,其支配地区也因封建化而向北延展。在南方,生产关系的延展,既扩大了封建统治的范围,又使它增加了一定的活力。北宋末年,第二次民族大迁徙促使封建生产关系在更大地区上延展。此外,在封建政权的政治促进下,一些边远经济落后地区也逐渐封建化。这样,当封建生产关系尚有充分扩展的地域时,封建制在它的上升阶段会增添活力,在它的下坡阶段会延长衰落过程。因此,在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延续较久的重要原因中,地理条件是最根本的因素”。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应当承认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它不是社会面貌、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一种社会制度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决定因素。因为,社会的变更和发展要比地理环境的变更和发展快得不可估量。

小农经济。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1981年)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是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处于发展迟滞状态的一个总根源。白钢《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把农民战争史的研究引向深入》(1982年)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应当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生产资料的地主所有制,在生产中地主对农民的统治与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在产品的分配中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等等。把不居于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看成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并把它说成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总根源”,有失偏颇。

地主经济。林甘泉“批判封建主义学术讨论会”发言(1979年)中说:“研究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缓慢发展的原因,要注意到中国封建社会是属于地主制而不是领主制形态。”白钢《论中国封建主义的主要特征及其顽固性》(1980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探讨》(1982年)两文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西欧封建领地与采邑那样的稳定性。多子平分制、自由买卖、土地兼并等使土地所有权处于运动状态,生命力极强。另外,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不断向地租转化,客观上巩固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1981年)认为:在地主经济制制约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势头虽在继续扩大,但就萌芽的每个生产机体而言却在不断地转化、倒退,封建地主又不断地再生出来,从而延缓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过程。

封建经济结构。上世纪三十及五十年代,邓拓、范文澜就已经已经论述过经济结构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关系,但未引起争论。七十年代以来,对经济结构的形式出现了更多认识。

自然经济结构说。持此说者有吴承明《论男耕女织》、王宏钧《中国从先进到落后的三百年》(1980年)、陈家泽《从两种小生产的转化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1982年)等。

小农经济结构说。持此说者有庞卓恒《中西封建专制制度比较研究》(1981年)、刘修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性与长期延续的原因》(1981年)等。

地主制经济结构说。持此说者有傅筑夫的《有关中国经济史的若干特殊问题》(1978年)、苏金源的《长期延续的主因在经济、政治结构》(1982年)等。

两种所有制 “总和”说。王守稼《评<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的若干观点》(1981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经济结构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总和”,而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

    对立统一“综合体”说。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经济结构试析——兼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认为:中国封建经济结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综合体,具有整体性和多级层次性,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生产结构和分配结构等。

     生产关系总和说。张海鹏、唐力行《论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的原因》(1982年)认为,中国封建经济结构是由封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

     超稳定系统说。金观涛、刘青峰《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一个超稳定系统》(1980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结构是一个超稳定系统,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结构三个子系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中国成为封建超级大国。此说在方法论上受到史学界异议。

     平行经济结构说。李桂海《论封建“垄断”经济对社会的影响》(1981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着两种相对的平行经济结构,一种是以农村为主的小农经济,它以传统性和保守性为其特点;另一种是以城市为主的耗费经济,它以奢侈和侵夺为其特点。

     封建专制主义。罗镇岳《秦汉专制主义与抑商政策》(1980),刘泽华、王连升《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81)等认为,封建专制主义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主要原因。沉重的赋税、徭役及其他形式的剥削,不能保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使社会难以生存。抑商政策破坏了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行,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使社会失去发展变化的活力。这样,封建社会便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1979)、庞卓恒《中西封建专制制度比较研究》、鲁三明《明清封建遮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1981)、洪焕椿《明清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滞》(1981)等认为,关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要作具体分析。总的说来,这种影响只居次要地位。

封建意识形态。徐扬杰《宋明以来家族制度在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中的作用》(1980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之一,是使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在历史上,这种家族制度,不为政治上的风暴所触动,不因频繁的改朝换代而变化。另外,有人还提出,儒学、墨学、法家等思想,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高度一致性都是使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

3、对“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之认识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现实性。亚当·斯密虽然早有此说,但仅仅是个人对中国历史的一种理解。上世纪三十年代,随着“中国社会史论战”的进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也正式展开。紧接着,因批判秋泽修二而出现了新的论战高潮。当时,参加讨论的学者不但拥有各种不同的思想背景,甚至还有苏联等外国学者的介入。五十年代以来,随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方法和理论的运用,方法论得到普遍重视,讨论更加趋于严谨和规范。因此,至八十年代,将系统论、控制论引进对中国封建社会结构及其长期停滞原因的研究同样在思想领域引起了激烈讨论。另外,对一些被搁置多年的老问题的重新论证本身就是现实性的表现。

另外,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讨论初期,主题名称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紧接着“长期停滞”变为“长期延续”。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在讨论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诞生了一大批理论色彩浓厚、学术性较强的论著。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被列入建国以来若干重大史学理论问题之一。且在众多有争议的论题中,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是最活跃的。其实,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本身就以社会阶段划分为基础而对比西欧来说的,有很强的理论推理和宏观概括性。从讨论开始至今的近八十多年,每一种产生重要影响的论说都是理论认识提高的结果。因此,在今后的讨论中,中外对比研究、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研究等方法和角度固然十分重要,但更要注意微观研究基础上的宏观概括和理论总结。

 

六、关于隋炀帝的评价

1、“关于隋炀帝的评价”问题之起源

在史书及各种野史中,隋炀帝被斥为昏庸残暴、穷奢极欲且好大喜功,属于丧国之君。关于隋炀帝的评价,在国内出现争论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4年,韩国磐《隋朝史略》痛斥隋炀帝之暴政与暴行。该书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隋史,是传统观点之代表。1957年,岑仲勉《隋唐史》用“穷奢极欲”概括隋炀帝之一生。两书对炀帝的评价属于国人的一贯看法,这些论述未能没有引起学界的。1959年,万绳楠《论隋炀帝》一文从统一、巩固边防、开凿运河、减轻农民负担、营建洛阳、创建大业律、创立科举考试、发展中外关系等多方面肯定了隋炀帝的历史业绩。文章发表后,立即引起了热烈辩论。《对隋炀帝评价问题意见摘要》(1963年)指出,辩论者从理论观点方面和论点方面对万绳南表示支持者仅是少数的、个别的,绝大多数轮着依然坚持相反的态度。

1963年,宁可《论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论及了“隋炀帝开运河”一题,由此对隋炀帝之评价主要围绕着开运河的目的及历史作用而展开。1964年,洪学《关于隋炀帝开运河的评价(综述)》一文对讨论意见进行了归纳。

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关于隋炀帝功过的辩论重又展开并很快掀起了高潮,其中高敏等撰文认为隋炀帝功大于过。当然,反对为隋炀帝翻案的论文也有不少。90年代后论争继续深入,并有几部隋炀帝的传记著作出版。此时的争论不在于功过大小的问题,而是对炀帝的整体如何评价的问题。

2、关于隋炀帝修大运河的讨论

    20世纪60年代的论争,主题是有关隋炀帝开凿大运河的问题。其中争论较大的是如何评价隋炀帝开凿大运河的目的和作用。关于隋炀帝修大运河的目的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强调开运河出自于经济原因。宁可《论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1963)认为:隋炀帝开运河的直接目的不是向往江都的风光想去游玩,而是为了加强对新征服的东南地区的控制,并转输该地富庶的物质以增强中央政权的力量。樊树志、徐连达《从隋炀帝开运河谈起》(《文汇报》l96417)认为,江淮以南经三国之后几百年的开发,隋时已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运河的开凿,把全国的经济重心与政治重心洛阳连接起来。

    第二种,开运河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军事、政治问题。李道齐,金寿日《隋炀帝开运河的直接目的是什么》(l964)认为:当时江南地区农业虽有显著提高,但没占绝对优势,全国经济重心并没有转移。当时,摆在隋炀帝面前的,首先是如何镇压江南地区世族地主反抗问题,开运河是隋炀帝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军事措施之一。

第三种,加强南北经济交流,是隋炀帝开运河的主观目的背后的“冲动力”。翁俊雄《也谈隋炀帝开运河问题》(《文汇报》196435)认为,隋炀帝主观上不可能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开运河的目的。隋炀帝开运河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加紧掠夺江南财富和控制江南;另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巡乐享受.开凿大运河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隋朝这个特定条件下,却成了隋炀帝满足私欲的一种手段。

    关于隋炀帝开运河的历史作用有正反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种,承认开凿大运河的积极作用。王义耀《关于隋炀帝开运河评价中的几个问题》、《论隋炀帝开运河的历史作用》1964)认为,运河的开凿加速了南方的经济发展,沟通南北经济交流,尤以南粮北运更为明显。大运河的开凿不论在当时,还是在以后的历史中,都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开凿运河的消积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孔令士《从隋炀帝修运河谈谈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问题》(l964)认为,沟通大运河本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需要的有益之事,但由于隋炀帝的暴虐统治,以人民的大量死亡、破产为代价开凿的大运河,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是不值得肯定的。詠生《关于隋炀帝开运河》(1964年)认为,大运河的开凿并不是无条件地造福于人民,它增加了人民的痛苦和灾难。

3、关于隋炀帝的整体评价

如何评价隋炀帝,开运河、建东都、施暴政是其中的三大核心问题。在60年代讨论开凿大运河的基础上,80年代中期的讨论重点是如何认识对营建东都和施行暴政的问题。与以往比较仅仅视其为暴政不同,学界对此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隋炀帝营建东都。高敏《关于隋炀帝迁都洛阳的原因》(1983年)认为,隋炀帝迁都洛阳是形势所需,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他还指出,《隋书》、《元和郡县图志》所记比较符合实际,而司马光把炀帝迷信谶纬作为其迁都的主要动因,“其取舍史实之不当和用意之偏颇,灼然可见”。韩隆福《论隋炀帝的历史作用》(1985年)认为,隋炀帝营建东都既打击了地方豪强的势力,又繁荣了洛阳。同时,加强了对关东和江南的控制,使之成为全国的政治重心,形成了南北物资交流的枢纽。童毅之《隋炀帝营建东都与山东士族》(l987年)认为,为了更好地控制山东及江南地区以稳固隋王朝的统治基础,隋炀帝继承其父未竞的“事业”,在洛阳建都,为一个明智的决定,有深刻的政治意义。伯岳《隋炀帝为何营建东都洛阳》(1987年)认为,在经济重心南移但政治中心未移的前提下,隋炀帝建东都,是为了加强对东南地区的政治控制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隋炀帝之暴政韩乐学《试评隋炀帝》(1985年)认为,隋炀帝不恤民命,连年用兵,频兴大役,乃是“不能冷静从事”的结果,而这与他出身地位和文才武功又是联系着的。黄惠贤《略论隋炀帝之暴政》(19834期)认为,“炀帝之暴政为行非常之制的典型,而其颁布之常规赋役、明文法典,较之其父隋文帝却是更为轻缓。”“炀帝之暴政,不在于常制、常典之轻重,而在于炀帝及其统治集团,蓄意破坏法制,强征非常之赋、行非常之役、用非常之法,残害百姓。”杨际平《炀帝其人与隋朝的二世而亡》(1998年)认为,导致隋亡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农民大起义,而导致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又是炀帝滥用民力、刚愎自用、拒谏饰非、好大喜功、严刑峻法等“暴政”。所以,隋亡与炀帝的暴政有直接的关系。

隋炀帝之整体评价。进行整体评价,是80年代以来在评价隋炀帝的学术争论中出现的新现象。胡戟《炀帝西巡》(1982年)认为,炀帝西巡等一系列国事活动,无不具有建设和发展统一国家的历史内容,他是个有重大历史贡献的杰出人物。韩乐学(1985年)认为隋炀帝虽属亡国之君,却也是有为之主,不应全盘否定。他威令在己,令行禁止,不失为一代之雄。又笃学博识、多才多艺,乃绝世才子。韩隆福《论隋炀帝的历史作用》(1986年)认为,杨广在统天下、拓边疆、建东都、开运河、立科举、重文化等方面均有建树,整体而言,炀帝功大于过,可与秦皇、汉帝比美。武伯纶《略论隋炀帝及其葬地》(1992)认为,“隋炀帝的一生中,作了不少有利于中国古代文化、经济发展的事业,对促进历史的发展是有贡献的。当然,他也作了一些影响生产力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痛苦的事情。”近年面世的三本隋炀帝传记,有助于研究的深入。韩隆福《隋炀帝评传》(1992年)、胡沧泽《隋炀帝传》(1993年)、胡戟《隋炀帝新传》(1995年)。

4、“关于隋炀帝的评价”争论之认识

学界对隋炀帝的评价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以前,沿袭传统观点,从亡国、暴政、巡游等方面批驳、痛斥的看法占多数。二是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在“否定”占主流的大局下,对炀帝开运河、建东都、拓边疆等方面予以肯定。三是从八十年代以来,开始从全局认识隋炀帝。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在总体认识的基础上,对炀帝的各项作为的认识进一步细化,评价更加全面。除上述热点争论之外,有关隋炀帝于南北文化交流、宗教及音乐方面、甚至其性格特征等均被提及。1997年,“中国隋炀帝学术研讨会”召开,意味着学术界全面关注“隋炀帝的评价”问题时代的到了。

在“关于隋炀帝的评价”讨论中,还引发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评价封建帝王的标准、什么是封建皇帝的才德等问题。

 

七、关于秦始皇的评价

1、“关于秦始皇的评价”问题之起源与沿袭

对秦始皇的评价,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自秦亡直到今天,仍然是众说纷纭。持“暴君”说者起源于汉初,陆贾、贾谊、晁错、董仲舒等汉儒从立国的角度普均坚持此说。有人统计,《史记》中评论秦亡的文字多达八十余处, 其中谈及秦始皇本人的就有六十余次,且多为批评之词。刘勰《文心雕龙》表示,秦始皇“焚书”导致“法家少文”,秦始皇视文学为“用进废退”的工具。《贞观政要》反映,在唐太宗君臣眼里,秦始皇有劳民伤财、迷信神仙方士之逆行,视秦始皇与隋炀帝为同类型。宋代,苏洵等文学家依然视秦始皇为暴君。

但历史上对秦始皇的赞誉也不少。秦灭六国之初,大臣王綰等就称颂秦始皇功过三皇五帝。唐代柳宗元《封建论》虽指出秦始皇苛政导致亡国,但却大为肯定郡县制之作用。明清学者李贽《史纲评要》称秦始皇为“千古一帝”。章太炎《秦政记》说秦始皇“虽四三皇、六五帝,曾不足比隆也”。他们都肯定了秦始皇的功绩,承认秦始皇是一个伟大的历史人物。

建国以来,史学界对秦始皇的评价争论很激烈。从不同的出发点,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对秦始皇的评价依然有很大的分歧。

2、秦始皇与焚书坑儒

如何认识“焚书坑儒”是评价秦始皇的一个关键。学界有三种看法。第一,焚书坑儒问题具有进步意义。翦伯赞《秦汉历史上的几个问题》(1979)认为,秦始皇用粗暴手段对待思想文化问题,使先秦文献受到大损失。但这不是秦始皇个人的冲动,而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使命而已。林甘泉《论秦始皇》(1979)也认为:秦始皇为巩固政权,实行焚书坑儒,是有进步意义的。第二种看法,焚书坑儒是是文化专制。孙培青《论焚书坑儒》(l980)认为,焚书坑儒从出发点到立脚点都是野蛮的、反动的,极恶劣地开了中固文化专制的先例。第三、焚书坑儒仅仅是统治着内部矛盾。金立人《评秦始皇》(1979)认为:秦始皇所焚之书,所坑之儒,与当时秦民关系不大,只是统治者内部分封与集权之争。痛骂固然不必,称颂更没依据

3、对秦始皇总体的评价

对秦始皇的总体评价有三种看法。第一,功大于过,秦始皇是一个杰出人物。翦伯赞《秦汉历史上的几个问题》(1979)认为,秦始皇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一个杰出人物。他充当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开路先锋,开创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新历史时代。他所制定的各种制度都是开创性的历史活动。应该受到谴责的是大修宫殿和坟墓。第二,秦始皇是一个暴君,不值得肯定。刘泽华、王连升《论秦始皇的是非功过》(1979)认为:秦的统一是经过长期封建兼并战争后形成的,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反而显得更为残暴。秦始皇统一后所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就单项而论似乎无可非议。但他统治下的秦王朝是一个刀光剑影的恐怖世界,根本无法推行那些措施。第三种,秦始皇有功也有过,是有巨大贡献的暴君。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一书(1964年)认为,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货币、文字,修驰道、兴水利等都有利于统一国家的形成,因之是那个伟大时代的代表人物。但“他又做了许多民不堪命的坏事”,“秦始皇是暴虐的皇帝,但又是对历史有巨大贡献的皇帝”。林剑鸣《秦汉史》一书(1991年)认为,秦始皇既是一个有巨大贡献的政治家,也是一个暴君。张传玺(1994年)在《关于秦始皇功过是非的对话》中也认为,秦始皇“有功也有过”。

4、“关于秦始皇的评价”之认识

对秦始皇的评价持续了两千多年,在今天看来,依然难有定论。对秦始皇的评价,可以说毁誉参半。其中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时代不同,立足点各异,评价也不同。如修筑长城被视为秦始皇的暴政之首,“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更是演化出了“哭倒长城骂倒秦”的历史影响。虽然故事由春秋齐国大夫杞梁之妻路边哭悼阵亡丈夫之事演变而成,但影响不能不考虑。此说属于民意之放大。另外,王子今《毛泽东论析秦始皇》(2003年)分析认为,毛泽东对秦始皇的分析经过了“暴君”、“恢复名誉”、“一分为二地评论”三个阶段。毛泽东的评价对当时史学界的讨论有引导作用,如郭沫若在对秦始皇的评价方面就出现过几次明显变化。这种看法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之作。

二是将新的方法、角度用于评价历史人物。对秦始皇等历史人物的评价还需要考虑评价的方法和标准,但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很难产生。因此,一些学者尝试从新的角度认识秦始皇。如:徐为华《秦始皇二重性格的心理试探》(1990年)认为,秦始皇是具有伟人与暴君双重性格的人。当然,郭沫若很早就对秦始皇进行过心理的分析。黄中业《重评秦始皇帝》(2001年)认为,评价秦始皇,应分为前后两期。统一六国之前为一期,之后又为一期。秦始皇和二世的各有罪过,焚书坑儒与暴政之不同。宋纹縯《关于秦始皇评价中一些问题的再认识》(1995年)认为,对李贽“千古一帝”的评价、长城的“国防作用”、严酷的刑律是否称得上“法治”、秦始皇在灭六国中的历史作用等旧有问题的均提出新的认识。

 

八、关于唐宋变革说的讨论

1910年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首创唐宋变革说提出唐和宋在文化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唐代是中世纪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对此日本有两种不同看法,即宋代近世说宋代中世说。以内藤湖南为代表的京都学派认为,唐代是贵族政治体制的终结,而宋代是君主独裁制的开始。其后,宫崎市定在继承内藤湖南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经济史方面的研究,认为宋以后是中国的近世文艺复兴时代,进一步丰富了“宋代近世说”。日本学术界东京学派认为,唐宋变革确实存在,但并不赞成唐宋之际变革意味宋代进入近世发展阶段,而是主张古代向中世的转移,是为“宋代中世说”。欧美史学界也多主张唐宋之际中国历史从中古转向了近世,认为在宋代政治、社会、生活诸领域中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到宋代已发育成熟,而近代中国以前的新因素到宋代已显著呈现。欧美学术界甚至提出宋代经济革命说,将唐宋变革论推向极至。显然,日本欧美等“唐宋变革说”是从西方文明史观的角度,来解读唐宋之间的变化,把理解西方历史变革的一些概念如“上古”、“中世”、“近世”等套用在唐宋时期的变化上,以西方的学术话语来诠释中国的历史发展道路。

中国学者对唐宋历史的变化也有重要认识。陈寅恪认为,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格局,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钱穆认为,中国文化分秦汉、汉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唐宋是第二、第三期的分界线。侯外庐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唐宋变革的关键在于中唐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代替了以劳动为支配的形态。胡如雷把中国中世纪史划分为封建社会的早期和盛期两个阶段,认为由均田制的最终破坏至北宋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历史阶段。在中国学者看来,唐宋历史发展确实存在大的变化,但不应过分夸大这种变化,这种变化是不同于西方近代社会变革,唐宋之间的变化并非“革命性”的,他们把中国历史发展看成一个连续的演变过程,有阶段性的差异。国内学者对内藤湖南和宫崎市定的宋代近世说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观点对宋代的历史地位估计过高,宋代仍然属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时期,唐宋时期的变革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内部的推移演化。

 

九、对岳飞的评价

岳飞(11031142),字鹏举,南宋抗名将。绍兴十一年(1142),宋高宗与秦桧等与金人议和,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岳飞杀害。对岳飞的评价,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岳飞之忠,是尽忠报国的精忠,还是对皇帝无限忠诚的愚忠,在学术界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岳飞之忠,是对腐朽的南宋政权和宋高宗的“愚忠”,不是精忠报国的“精忠”。岳飞镇压杨幺等农民起义,忠实的执行封建帝王的命令,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历史的反动。岳飞身上同时具有忠君和爱国的两重性,把忠君的岳飞当作爱国主义的典型,这是不可取的;把爱国的岳飞当作爱国主义的典型是不可取的,因为他所爱的是皇帝的帝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岳飞之忠,其核心是忠于国家,忠于民族,岳飞对宋高宗既有“忠”,也有“斗”,不存在“绝对忠君”的问题。中国历史上的爱国主义,大致是自秦汉以来,由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而长期形成的对祖国的最深厚的感情。但在岳飞所处的时代,爱国主义不可避免地与保卫赵宋家天下、忠君思想融合为一,但忠君思想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愚忠”。在评价岳飞思想时,应强调的是他坚持抗金和反对妥协投降的爱国主义精神。

岳飞是不是民族英雄,同样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岳飞不是民族英雄,岳飞当年是参加“民族战争”(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而非“反抗外敌战争”。而女真族也是古代中国的一个民族,尽管在当时宋与金是两个独立的政权,但是金朝并不是外国这一观点认为,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是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是兄弟阋墙,家里打架,基于此,我们只把反对外来侵略的杰出人物如戚继光、郑成功等称为民族英雄,对于岳飞这样的杰出人物,我们虽然也肯定他们在反对民族掠夺和民族压迫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不能称之为民族英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宋朝是当时全世界最高度发展的农业文明社会,在宋代文明的正常发展中,由于金人南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宋金战争,对经济和文化造成严重的破坏,造成南北分裂的局面,严重地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各族人民造成深重的苦难。金人入侵中原,吸收了先进的汉族文明,固然使本民族取得了飞跃的进步。但是,这却是以先进文明被严重摧残,出现大破坏和大倒退为代价的。岳飞抗金为光复故土、南北统一、维护文明和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表现出崇高的爱国精神和民族气节,岳飞是民族英雄。

 

十、对宋代历史地位的认识

关于对宋代历史地位的认识,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宋朝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时代,宋朝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下行阶段、下降期的开始。其中“积贫积弱”说最具代表性。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称,“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里,宋是最贫最弱的一环。专从政治制度上看来,也是最没有建树的一环”。他在《国史大纲》中指出,宋代对外积弱不振,宋室内部积贫难疗,在对宋代“积贫”和“积弱”详细论述的基础上,认为宋代始终摆脱不掉贫弱的命运。漆侠认为宋代“积贫积弱”局面中,积贫包括着两个含义:即冗官、冗兵所造成的国家财政的困难(国穷),以及为解决财政困难而扩大赋敛所造成的劳动人民的贫困(民贫);积弱也包含着两个含义:即统治者对内日益不能控制农民的暴动,对外日益无力抗拒辽夏的侵扰。积贫、积弱不仅是宋代封建国家的外部标记,而且透过积贫、积弱的现象,还可以看到整个政治经济当中的复杂关系。就宋代“积贫积弱”的特点,漆侠指出,在土地兼并、官私租增重和国家赋税剧增之下,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从而造成了民困的严重局势。封建国家尽量扩大征税,但财政上依然捉襟见肘,拮据不堪,也形成国穷这一局势。与此同时,宋朝外不足以抗击辽夏,内不足以镇压农民反抗,宋专制统治的积弱的局势也暴露出来了。所谓经济上的国穷民贫,政治上的积弱挨打。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宋代不仅不是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走下坡路的开始,而是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历史阶段。邓广铭称,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时期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对“积贫积弱”说提出质疑。李裕民认为,自从钱穆提出宋代积贫积弱说以来,人们几乎都将它看作是宋王朝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符合事实。“宋代地盘比唐代小,而经济却比唐代发达,财政收入也比唐代高,四大发明中三大发明主要在宋代,和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相比都不贫,甚至还富一些。如从军事实力论强弱,宋比辽、金稍弱,进攻之力不足,防守则有余。和西夏比,实力还略强一些。蒙古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唯有宋能抵抗数十年,从世界角度说,也可算是数得上的强国了。如果从综合国力考虑,宋不仅不能说弱,还应该说是相当强的。”因此,以“积贫积弱”概括宋代的特点是不准确的,它不能反映宋朝的本质,而且容易引起对宋史的误解。

 

十一、如何评价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指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针对当时积贫积弱的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而掀起一场的改革,主要措施有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将兵法等。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观点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是对王安石变法持肯定的态度。梁启超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王安石变法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列宁称王安石为11世纪中国最伟大的改革家。邓广铭认为,王安石变法是革新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一场激烈斗争,此次变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王安石变法实现了为天下理财的成效,发展了生产,扭转了北宋积贫的局势;变法派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法令及其实践,虽还远远谈不到解放生产力,但对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总还是有一些帮助的,因而是有积极的作用的。漆侠认为,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站在地主阶级和专制主义统治的立场上,抑制豪强兼并势力,稳定中间阶级,缓和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以巩固宋封建统治。从客观作用看,王安石变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加强了北宋封建统治,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调节了封建经济诸关系一些环节,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有了改善,西北边防好转,积贫积弱局势有所改观,宋代商品经济有了大的发展。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王安石为古今第一小人王安石变法变乱祖宗法度,祸国殃民,其诸项新法实为聚敛之术,“聚敛害民”。王曾瑜认为,王安石变法阻碍了宋代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很多重要城市商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严重打击,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变法期间的阶级矛盾依然尖锐。王安石变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贫下中农的搜刮和镇压,如部分恢复征兵制,用官营商业和金融业破坏私营商业等,逆历史潮流而动。王安石富国有术,强兵无方,最终导致北宋亡国,应予以基本否定。

还有学者对王安石变法持不完全肯定的观点。一方面认为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的一次重要改革活动,基本实现了“富国”的目的,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充分肯定变法对发展社会生产、改善财政状况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出,王安石变法给劳动人民增加了新的负担,有其消极一面。

 

十二、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曾经作为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是建国以来长期进行研究和讨论的重要学术问题之一。20世纪50年代早期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中国学术界对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探讨分为三个阶段。争鸣较大的问题如下:

1、中国封建社会内的资本主义是何时萌芽的。

对于这个问题,可谓众说纷纭。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的第一个阶段,除了个别学者认为鸦片战争以后才有资本主义萌芽外,大体有如下几种说法。

唐代说。孔经纬认为,中唐以后,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商业资本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最初资本主义萌芽形式。吴海若也持类似看法,他认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开始萌芽于明代以前,唐宋时的蔗糖户已经分化为上户、下户,“其中必然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

宋代说。束世澂力主此论。他认为,北宋时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是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前提,北宋已涌现出大量无产者,存在着资本家雇佣工人的制度,矿冶、造船、制瓷、丝织 等业,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韩大成、柯昌基也持同样观点。柯昌基认为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封建制度逐渐开始解体。采矿冶金业、景德镇制瓷业、煮盐业,都有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在农业中,制糖、园圃、种茶等部门也有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傅筑夫、李竞能认为,“可能在南宋年间,在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和部门(如苏杭的丝织业里),资本主义的萌芽已经稀疏地出现了”。

元代说。凡是认为元代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都主要依据徐一夔《始丰稿·织工对》的记载。钱宏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若干手工业部门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一文中认为,江南的丝织业在元末时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明清说。邓拓、吕振羽、侯外庐、尚钺、郑天挺、傅衣凌、王宏钧、吴承明等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资本主义萌芽始于明代。1955年出版的由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明确提出明代中国社会已有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存在。但究竟开始于明代何时,则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看法。吴晗认为,明朝初年“产生了大作坊资本家对手工业工人的剥削关系”。许大龄认为,明代从正德到崇祯的l00多年间,“已有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侯外庐认为,明代嘉靖到万历年间,是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萌芽最显著的阶段。翦伯赞、田继周、秦佩珩等也持此说。洪焕椿认为,“在15l6世纪时期,即明代正统到万历间,江南地区的某些手工业部门,特别是纺织事业,已有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邓拓认为,“从明朝万历年间到清朝乾隆年间,约当公元16世纪80年代到l8世纪90年代,是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时期。其中,从万历到明末是资本主义萌芽开始的阶段;清初到乾隆是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阶段。李之勤认为,明末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彭泽益认为,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才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工场手工业,而元代、明代都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萌芽。傅衣凌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时间,提法不一,有提“明代中叶以后的”,有提“嘉靖以后的”有提“明清”或“明清之际”的。

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前期为资本主义萌芽探讨的第二个阶段。大多数研究者依然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于明清时期,但也有人提出新说,或补充与修正以往看法。

饶会林从生产力、商品经济,雇佣劳动三个方面考察,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上限在两汉,而且不排斥再向前提的可能。

胡寄窗认为,“在中国,说它出现在战国后期亦无不可,未具备成熟条件的萌芽也是萌芽。至于接近完全成熟状态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时间始终就没有过”。胡小平也认为战国时期具备了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当时的一些私人手工工场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傅筑夫修正了以前的看法,他认为,在唐代中国封建经济经济结构内孕育着资本主义因素的最初萌芽,是个别地、分散地出现,而宋代就“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产生时期”。郭正忠通认为宋代盐业作坊及丝织业领域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世纪90年代前期是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第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萌芽及其产生于明代后期时间客观上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所以这个阶段基本上不再有萌芽出现时间的新说。

     2、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程度

鸦片战争前夕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到了何种程度呢?史学界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以尚钺为代表,认为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只限于丝织业、陶瓷业,煤矿和东南的商业性农业等,到清中叶则已经遍及于各地、各行业。许涤新、吴承明也持此种观点;另一种看法承认当时已有资本主义萌芽,而且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还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它只是刚刚出现,并未发展到手工工场阶段或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还没有也不能对封建经济起多大瓦解作用。如许大龄认为,资本主义萌芽在手工业中的表现还非常微弱,许多手工业部门虽出现资本主义经营,但本身还带有浓厚的封建性;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对农业的经营也就影响有限,不过,资本主义萌芽仍在缓慢的前进之中。

此外,多数意见认为农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翦伯赞、邓拓、傅筑夫、韩大成、秦佩珩、刘重日、范传贤等都主张此说。主张农业中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文章都强调这种萌芽是微弱的,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的剥削关系;也有人认为不存在这种萌芽,景苏、罗仑还调查和研究了清代山东经营地主问题,认为经营地主在生产过程中显示了相对的进步性,是开始向资本主义制过渡的经济体,但在其发展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碍。赵毅认为,研究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最重要的是要分清生产的性质,即使有雇佣劳动存在,还一定要搞清雇工有无人身依附关系及雇主是否在组织剩余价值的商品生产。

3、资本主义萌芽对阶级结构的影响

多数研究者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明清时期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已出现了市民阶级和市民运动。侯外庐较早对此有所论述,影响也大。尚钺也主张,中国在明代甚至更早的时代即已出现了市民。邓拓、翦伯赞、傅衣凌、刘重日等也都认为当时市民阶级已经出现并成了和封建专制制度相抗衡的一种社会力量。

也有极少数研究者持不同看法。吴大琨认为,把明代封建社会内部的矛盾,手工业者、中小商人与官僚统治阶级的矛盾,看成是与整个封建势力相对抗的“市民运动”,是对这个术语“原有意义很大的误解”,中国的“市民”完全不能与欧洲的“市民”同一而语,明末城市手工业者与商人的反对“税监”、“矿监”、“织造太监”的运动,“只能作为封建社会内部农民反对地主的斗争同样性质的斗争来看待”。

4、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的原因

方行认为,地主制经济下小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农民从事的自给自足式的小生产只能维护着封建经济,限制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生产的扩大;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市场结构,难于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市场条件;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关系,加强了地主经济,资本主义萌芽就难于进一步发展。

洪焕椿认为,封建政权采取抑商、闭关、重税、派买等政策,使城市民间工商业长期陷人困境,另一方面又通过垦荒、赈恤、招抚、蠲免、治水等政策,积极维护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使封建经济很难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李洵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封建社会本身的特征造成的,地主经济和专制制度都起了维护封建生产关系的作用;二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始终没有形成突破旧生产关系的条件;三是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落后地区拖住了经济先进地区的后腿;四是人口的压力    实际上吃掉了社会生产力增长的部分;五是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对经济活动强有力的干预和影响;六是西方殖民势力干涉、限制和压迫的结果。

晁中辰强调,清代大量人口相对过剩,影响扩大再生产,严重阻碍技术进步,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张海鹏、唐力行强调,生产力水平低下,是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的一个首要原因。刘昶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上始终是个体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政治上则是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统治全国,限制了工商业的发展,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韦庆远、鲁素认为矿业中资本主义萌芽未能茁壮成长的原因有三:一是违反价值规律的限价收购政策;二是臃肿腐败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三是各级贵族、官僚、缙绅人等对商办矿业的讹诈掠夺。吴量恺认为,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封建土地所有制阻滞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封建性的商品经济不能迅速分解自然经济。

5、对外贸易与资本主义萌芽的关系

李刚、徐文华、林仁川提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明后期海外贸易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唐力行以徽州海商为典型,认为16世纪世界市场的开拓和走私贸易的隆兴,给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滋生以一个关键的契机,而徽州海商(推而广之则是嘉隆年间的“倭寇海盗”)的活动则直接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滋生。而孙玉琴表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她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主要依赖国内市场,而倭寇海盗的海外走私贸易未曾与生产相结合,它的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萌芽毫无裨益,倭寇海盗与封建势力相勾结,摧残了东南沿海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

 

十三、关于明代改革的讨论

16世纪20年代后是明代政治变革的重要时期,明朝历史之所以能够以延续270余年,与嘉靖朝至万历年的政治变革关系密切。关于这场改革,学术界争鸣的问题有三:

1、关于张居正的评价问题

张居正是一个有重大争议的历史人物。在其生前或死后,对他的评价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学术大师梁启超赞誉张居正是中国有史以来,可与管仲、商鞅、诸葛亮、王安石、李德裕并列的六个大政治家,“明代有种种特点,政治家只有一张居正。”(《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但学术大师钱穆,则对张居正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他认为张不应该“以相体自居”,“不应该揽的权而揽,此是权臣,并不是大臣”,“是权臣,是奸臣”。徐复观写出《明代内阁制度与张江陵的权奸问题》一文批驳钱氏的说法。20世纪30年代后,对张居正的正面评价增多。邓之诚在《中华二千年史》中对张居正盛赞有加。在关于张居正与高拱关系的逆变,隆庆六年(1572)爆发的“壬申政变”,张居正是否曾支持宦官冯保,合力诬陷和驱斥高拱这一问题上,明清两代的史评几乎已有定论,但学者们为张居正辩护或干脆否认居正有“附保逐拱”之事;或认为出现如此巨变,责任应在于高拱,与居正无涉。几本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诸如陈诩林先生在1936年出版的《张居正评传》,朱东润先生在1946年出版的《张居正大传》中都在为张居正辩解。唐新先生在1968年出版的《张江陵新传》中,主要强调当高冯斗争最紧张的数天,张居正正奉命视察隆庆陵寝,不可能有与冯保密谋的机会,故此,谓居正“附保逐拱”,“如不是捏造,便是臆测”,便是“穿凿” 。直到90年代,马楚坚先生在1994年出版文集收载的《明政由治入乱之关键》一文中,仍坚持所谓冯张密谋与当时的时空不合,是在污蔑张居正。对于前此史籍中对张居正的批评,皆认为不可信。唐新先生还为张居正的腐败辩解,似此数目,“这对一个当权甚久的首辅而言,似乎太菲薄”,“江陵和他们(指王振、江彬、严嵩之流)比,亦太寒碜了。”绝不能将居正与王振、江彬、严嵩等奸佞蟊贼相比较,因为他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典型人物。

上世纪60年代初,已经有著作称张居正对军事、政治、经济的“整顿”,为“改革”。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张居正成了儒法斗争的标杆人物之一,被归入法家,头衔是“明朝著名的法家政治家、地主阶级革新派。”文化大革命结束,处于大变革之初的中国社会,一方面要摈弃旧的羁绊,一方面要开拓新局面。一些理论家要从历史中寻找灵感,张居正与商鞅、王安石等并列,成了改革家的突出代表。1982年,十院校中国古代史编写组编写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中,改革家的桂冠就落到了张居正头上。言改革家必首推张居正,他成了中流砥柱,成了时代英雄。为了强调张居正的进步,突出他受到的攻击,说因为他是改革家,所以受到保守派的攻击,把他形容为“改革家没有好下场”的代表人物。

90年代,对张居正的评价逐渐客观,张居正被批评的是贪权、专权、个人操守和政治道德,包括勾结冯宝阴谋打倒高拱,捏造王大臣案陷害异己,贪恋权位,伪造夺情,乃至奢侈自恣,科场作弊,等等。对于张居正的腐败,韦庆远认为,居正在其“柄政”之后,除了曾参与构驱高拱和锻造王大臣假案外,还有诸如过份摧击来诤谏者,多为子孙谋,作风渐染骄奢,亦间有涉及苞苴馈遗等事,这都是难以为讳的。在被抄家时,抄出黄金万余两,白银十余万两,应该说是不少的数目,绝非是其合法官俸爵禄所能获至的。更不能因居正的家财不及王、江、严等贪敛赃款十分之一二、就用以作为居正拥赀十万为合理合法的依据。田澍也认为,对“张居正改革”不能一味的称誉,在充分肯定张居正为国某事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张居正保守乃至败政行为。

对于张居正与宦官冯保的关系,许多学者给予同情,例如冷东认为,在总的来讲,张居正在处理宦官问题上取得很大成就,表现在:张居正控制和避兑了冯保参政专权,协调了内阁与司礼监之间的关系。张居正也相对成功地总结出一套对付宦官的有效方法,这些都是历代政治家所向往而很难实现的目标。

2、关于明代改革运动的称谓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这场改革运动有三种不同的称谓:“张居正改革”、“隆万改革”、“嘉隆万改革

“张居正改革”是比较传统的说法,是史学界广泛采用的一种说法。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传统的观念开始被打破,韦庆远先生鲜明地提出了“隆万大改革”的观点,韦先生认为,隆庆时期实为大改革的始创期,为其后万历朝进一步改革奠立基础和确定政策走向。张居正主持的万历十年改革,基本上是隆庆时期以高拱为主张居正为副推行改革方案的合理延续和发展。两者之间的承传和衔接关系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在隆庆时期奠定初基,万历时期的改革势难迅猛地开展。有鉴于此,韦先生将隆庆和万历两朝的改革运动作为一个不同阶段性的整体,总称为隆万大改革。隆庆时期为第一阶段,万历时期为第二阶段。

田澍先生认为,全面否定嘉靖政治是错误的,明代真正的改革是从嘉靖即位开始的,提出 了“嘉靖革新”的新概念认为将明代改革表述为“嘉隆万改革”更符合史实, 前后持续六十年之久。其中嘉靖前期是明代改革的关键时期,是自永乐以后明代政治的一大分水岭。 明代二百年间所形成的弊政根本不可能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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