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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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五讲 简牍中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一、政治制度研究
二、简牍所见政治风云
三、法律制度研究
四、简牍所见诉讼世界
一、政治制度研究
传世文献中关于政治制度的内容丰富,但局限性也很明显
第一,大部分是二手资料,即使有个别撰述者与记述时代接近,也要受到具体地域和具体时间的限制;
第二,很多政治制度相当复杂,真正的当局者未必能“清”,不同记述者对同一制度常有歧义的看法;
第三,史料在长期流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舛误;
第四,记述者对基层制度的一般性忽视。
这种史料局限,最终导致了传统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分歧多、基层政治制度研究薄弱、常以点代面等问题的出现
(1)职官制度
点的记载     演变情况介绍不多
基层职官制度的缺失
除授升迁记载较少
首先,推进了对行政机构职官设置体系的研究。
藤枝晃、陈梦家、严耕望      睡虎地、里耶秦简    尹湾汉简
其次,活跃了对秦汉魏晋时期一些具体职官的研究。
内史、都尉、督邮、卒史、戊己校尉
最后,推进了对职官管理,如仕进、升迁、废免等制度的研究。
(2)郡县制度
睡虎地秦简   太守
张家山汉简   秩律
居延汉简       太常郡
《秩律》中的县分为五等,其长官秩次分别为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其中三等以上的县占绝大多数,四五等的小县寥寥无几。
郡县职能之差别
西北汉简中的“吏俸赋名籍”对于俸禄制度,尹湾汉简《集簿》对于上计制度,悬泉汉简对于邮驿制度,睡虎地秦简的《军爵律》和张家山汉简的《爵律》、《复律》、《户律》对于爵制的研究也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3)官文书制度
官文书是官府为处理政治、人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事务而形成的文书形式。官文书制度则是关于这些官文书的制作、运行、管理方面的制度。
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载:“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文心雕龙》:“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
分类
诏令文书、章奏文书、官府往来文书、簿籍类文书、案录文书和司法律令文书
用语特征
运行制度
行书律
发、收、启封的记录
留档   永元二年七月以来发书刺本事
传递中的课刺 邮书刺 邮书课   中程、过程、不及程
第三节 简牍所见政治风云
第四节    简牍所见法制文书
律(青川、睡简、张家山汉简、王家台秦简)
令(王杖诏书令、功令、津关令、挈令、赏令)   
科、品(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塞上烽火品约、罪人入钱赎品、守御器品)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是司法实践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对成文法的执行与运用。
包山楚简,走马楼吴简
劾状(劾文、状辞、呈文)
爰书是司法过程中产生的笔录文书,包括对原告、被告、证人验问言辞的记录、现场勘验的记录、查封财产的记录、追捕犯人的记录等等。(自证爰书、相牵证任等等)
推辟验问书主要是针对一些客观现象进行调查的文书。
奏谳书是下级官府将疑难案件呈报上级及上级所做的议罪、判决之词
第五节 简牍所见诉讼世界
诉讼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诉讼程序、司法原则、刑罚制度是其重要内容。
《封诊式》、《奏谳书》      《囚律》、《捕律》、《具律》、《告律》、《收律》
诉讼程序:告劾、逮捕、审讯、论报、乞鞫
(1)自告减罪,但子女杀伤祖父母、父母,奴婢杀伤主人的案件例外;
(2)诬告及告人不审,都要负法律责任,《告律》载:“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
(3)禁止匿名控告,有以“投书”即匿名信的方式告发别人的,官府不但不予受理,反而有权对控告者予以拘捕;
(4)子女、奴婢不得告尊长,告发者弃市;
(5)未满十岁的儿童及刑徒没有告发的权力。
“名捕诏书”,今天在居延汉简中有写有逃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相貌、所犯罪行的名捕诏书
在审讯过程中,重视人证、物证的作用,如果证人做伪证,则要受到惩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出入罪反罪之。”
审讯的方式主要是诘问,司法官员根据被告人陈述中的漏洞,层层追问,直至被告人无从辩解为止。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睡虎地秦简》
审讯结束后,如果案件在适用法律或其它方面确有疑难,则须进入奏谳程序,由上级审判机关评议、断决。如果是一般的案件,则进入论报程序。论报,又称“鞫”,是法官对审讯案件作出的结论。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的一些案件鞫词来看,其应该包括审定的事实、适用的律令条文、对案件的断处决定等几项内容。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载:“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     乞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