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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建设问题

——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成思

   胡锦涛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为此,我们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建设问题专门采访了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成思教授。
     问: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有哪些?
     答: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与国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它也更先进一些。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任总干事都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2001年底“入世”时,就已经完全达到了WTO中的TRIPS协议所要求达到的保护标准。有些立法,还不止于WTO的要求。在司法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素质,高于中国法官的总体平均水平。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判决,水平也不低于发达国家、甚至美国法院。例如,较近的2004-2005年法院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七学者诉北京书生数字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判决,较远的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网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都是实例。中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自主品牌)的拥有量和竞争力,已经超过了多数发展中国家极少数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西班牙)的企业。
     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创新者、创新的中小企业保护不力。我国为数不多的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往往不是被跨国公司的产品打倒,而是被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冒牌产品打倒。在市场上,真正诚信经营、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向权利人征得许可并支付专利、版权、商标等使用报酬的公司,无法与几乎无“经营成本”的盗版、冒牌者竞争,会被一一击垮出局。“侵权发展型”公司反倒可能发展起来并成为“主流”。这种状况在各个领域、尤其在新兴的网络领域,例如在“数字图书馆”领域正在显现出来。 
     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国发明人及作者,目前主要是“维权难”的问题。对此,如果我们的立法及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不予注意,“激励创新”这一很有意义的原则或总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因为广大作者与发明人正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甚至是主力。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者也面临着被侵权却无可奈何的局面。
     问: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了外国人的利益,影响了中国国家利益”的言论您有何看法?
     答:这实际上只是国内那些自己不创新、不创名牌,却专靠侵权营利的非诚信企业(即第三类企业)的借口。只有在理论上认清这种借口的谬误,在实际中有效打击他们的侵权活动,保护诚信企业,才可能真正鼓励诚信企业积极创新,才能使创新成果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中央正确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们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不重视和加强对创新者、创新企业所做出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而在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创新文化产品的市场覆盖、国际知名品牌的占有方面,我国已被发达国家甩在后面,一些周边发展中国家也正在超过我们。为使我国在全球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更主动的地位,就要依靠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落实知识产权执法,让国家与企业更快地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这一武器。
     问:加强各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何现实意义?
     答:第一、严厉打击盗版有利于繁荣民族文化产业。
     第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有利于纠正“傍名牌”的不良心态,既维护消费者利益,又鼓励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我国自主知名品牌,并在国内强大市场的依托下,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三、加强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生物新品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大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其主要获益者将是国内权利人。
     问:决定中国走向自主创新型经济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答:从知识产权角度看问题,可以把我国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诸如大企业中的“海尔”、“华为”、“海信”,中小企业中的“好孩子”(儿童车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均有重大的自主创新成果,又均在对内、对外的维权纠纷或被在外国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这一类中还有诸如“联想”这种通过购并外企,使“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无以存在,进而占据主动地位。可惜,这一类企业在中国只占少数。
     第三类是靠仿、靠、冒、盗经营的“侵权发展型”企业。这类企业并非偶尔或过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是靠侵权起家,以侵权求“发展”的。
     在中间的“第二类”占绝大多数。它们多处于“观望”状态,即看国家与地方的主管部门对侵害知识产权是不是进行有效的打击。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是决定中国大多数企业向第一类还是向第三类转化的关键,亦即决定中国走向自主创新型经济,还是走向永远跟在别人后面的“仿、冒、盗”型经济的关键。
     问: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弱保护逐步向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过渡?
     答:许多人提出,在今天,我们仍旧可以并应当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逐步向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过渡。这是一个在中国经常讨论的问题。如果所谓“强保护”就是指我们已经承诺的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那么这也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多数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发展为后来的强保护,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及中国的加入,对中国来讲,阻断了我们也享有的同样的“准备期”。从局部看,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从全局看,则对我们未必是坏事。
     把仅仅适合多数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我们在经济实力尚无法与发达国家抗衡的今天,是接受对我们确有弊端的制度,然后研究如何趋利避害,还是像20世纪五、六十年代那样,站出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再度发起一次类似1967年或1985年那样的战役,或干脆力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从Trips协议退回来、至少中国自己退回来,退到对发展中国家较为公平的水平?许多学者成天呼吁的上述后一种选择是否真的对我国有利?也都是我们在研究知识产权时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是:在探讨平衡问题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
     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完全到位的保护(主要指法律的真正实施)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广义的,即授权前与后的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我从来就反对不加分析的“接轨”。我从来主张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
     问:如何定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
     答: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例如,与印度、韩国、新加坡一类国家比,我们的保护水平是否过高了。“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否则,“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这是古人早就告诫我们的。 
     许多人在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时,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这种对比,如果用以反诘日、美一些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的指责,是可以的;但如果用来支持他们要求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水平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我国达到现在这种备受许多国内学者指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水平,的确是只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身居最高层者才能作出的决断。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在世界科技的最高端,必须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问: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应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
     答: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三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知识产权制度有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端。它的有利的方面,我们要发扬、利用;它的弊端,我们靠批判能改变得了的,可以一直批判下去;靠批判改变不了的,我们也得有对策。怎么办?只能是自己尽早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方法专利!给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是违反法理的,大家都知道。但是美国数年之前已经授予了,我们怎么办?现在美国又推动其他国家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澳大利亚授予了,日本也授予了,欧盟正在跟美国谈判。中国怎么办?中国迟早会被国际金融企业逼上门来,你说我们搞不搞这种方法的创新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不搞就得自动退出国际金融市场。因此,对于靠批判改变不了的,我们的方法应当是:你搞,我也搞,而且我搞得比你还好。
     问:您对目前的知识产权研究有何看法?
     答:谈到知识产权研究,我只想说这么几句话:“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学,不同的人可以写出方向完全不同的著述。因为在现代,知识产权很时髦;批判知识产权也很时髦。故以此为题,可以作出千颜万面的文章。一时间真让人感觉到“知识产权”似乎成了学界的又一部《红楼梦》,既可以拿它来讲“吊膀子”,也可以拿它来讲封建史。但是,真正的知识产权法学并未在五光十色中变形。正如拨慢了自家的钟难以阻止天亮一样,众多拿知识产权来“玩一把”的沉渣泛去之后,水还会重新清起来。现代知识产权法学,一须在正确的平衡点上讲法哲学;二须在现代科技、文化之流的高端(如数字技术)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走向;三须在现代科技、文化之源的低端研究相应的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保护。这三者均不可缺。例如将陋俗(如裹小脚)与良俗混为一谈从而全面否定我国的传统知识者,很难深入研究“现代知识产权法学”。因为其源不明,其流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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