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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确立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及其保护制度

孔 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范畴正在不断扩大,民族民间文化成果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内容。
    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是指反映特定的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生产、生活特征与文化特性,通过传承等方式保持和发展的文化表现形式。它包括特定的民族民间的文学艺术、传统技艺以及工艺制品等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载体,具体表现为民族民间的歌舞、曲艺、戏剧、音乐、民间文学、工艺美术、服装服饰、图案器具、传统标识等形式。其最根本的特点是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与民族的、区域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紧密相联的,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这里所讲的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是未列入现有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专有权而言,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尚无一席之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又是一种亟待依法调整的权利,它也将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别。
    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缺乏专门法律规范调整,原因是多方面的。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尚难以满足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保护需求;民族民间文化成果自身也存在着主体不确定等若干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讲,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也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希望享有并且应该享有的权利。更何况,主体不确定并不意味着权益的必然丧失;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的保护困难也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的创新逐步加以解决的。
    民族民间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是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前提与基础。无论是从文化事业发展的角度讲,还是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角度讲,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及其保护制度的研究都是刻不容缓的。可以预期,随着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及其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人们对自己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将会出现更为广阔的空间。
    确立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需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其不同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主要特点:主体的群体性。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多元的、反复的智力劳动投入过程,传递并汇集了群体的智慧。因此;其不能像其它知识产权一样为明确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有,而应归属于产生或被推定产生它的群体,并由特定的个体或群体所持有。成果的衍化性。民族民间文化成果往往在传承中得以修改、补充,其不同于以法律程序确定的工业产权,更区别于享有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创造性”、商标权的“识别性”和著作权的“原创性”相比,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则突出地表现出可以在传承中修改、补充,围绕原创主题和基本形式而发展变化的“衍化性”。持有者使用的特殊性。作为持有人或持有群体对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使用是民族民间文化得以传承的条件和需要;有传承才能有发展,有传承才能有活力。权益实现的间接性。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特定的实现途径,可以借助于间接的方式实现。
    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权利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项:成果确认权。鉴于民族民间文化成果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成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名称、内容、形式、权属等内容进行确认。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在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传承中对其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题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它不正当利用与侵害。要尊重民族民间文化成果主体的精神权利,使用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无期限保护权。民族民间文化是在传承中保持和传播的,而传承是无限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性的,而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保护则应是无限期的。持有使用权。经认定的持有人或持有群体可以使用民族民间文化成果,包括获得报酬的合法使用。持有使用是民族民间文化成果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其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权益间接实现权。主体不能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利可以依法取得间接的实现途径,如通过立法授予特定机构或公益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成果行使使用许可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或规定特定的保障制度。应该强调的是,由此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应该专用于特定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事业。
    近年来,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一些国家也积极研究和开展了有关的立法实践活动。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持和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以及由于不正当利用带来的影响,确立民族民间文化成果权及其保护制度,及时、科学、有效地保护丰富灿烂、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成果,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制建设必须直面的课题。当务之急是要针对民族民间文化成果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理论创新,促进有关法制建设,特别是尽快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成果保护法。同时,还应注重从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研究和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成果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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