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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其他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本章主要讲述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重点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之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模式选择。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和程序。
●中药品种保护的意义、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概括如下: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害后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狭义上,它仅涉及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在广义上,它则包括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以致成为一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从而享有“经济宪法”、“市场经济大宪章”等美誉。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立式,即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制定反垄断法、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和日本;二是合并式,即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如美国等。我国立法借鉴了合并式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范畴,其理由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真空地带”。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该法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涉范围更为广泛的一种法律制度。尽管在当前的立法例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已越来越广,扩大到许多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其他领域,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仍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任务。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1.商品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

第二节 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
3.信息所有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4.实用性。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之比较
1、保护范围不同。
2、保护方式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5、保护成本不同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 植物品种权

一、植物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植物品种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植物品种权的内容
1.生产权。
2.销售权。
3.使用权。
(二)植物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
三、植物品种权的授予
(一)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包括西瓜、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于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林业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二)授予植物品种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特异性。
3.一致性。
4.稳定性。
(三)植物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
2.审批。
(四)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
1.保护期限。
2.终止。
3.无效。
四、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2、假冒授权品种的。
(二)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三)品种权的临时保护
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对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授权之日止的期间内,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有要求给付使用费的权利。

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意义
(一)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布图设计的立法模式选择
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组成,具有“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另外,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将布图设计作为一种作品进行保护,将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因此,布图设计不宜用著作权法保护。
布图设计也不适于用专利法保护。因为它是一种图形设计,但不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如果要申请专利的话,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但发明专利有“三性”的实质要求,布图设计的设计方案一般都没有太大的创新,其设计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一般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另外。专利审批的繁杂程序也难以满足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
鉴于布图设计的特殊性,各国在保护布图设计的实践中,都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方式。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布图设计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权利穷竭。
3.非自愿许可。
4.善意买主的使用。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1.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程序。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一)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二)救济措施
1.请求行政部门处理。
2.提起民事诉讼。
3.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节 中药品种权

一、保护中药品种的意义
中药品种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中药是我国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丰富经验的积累和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保护中药品种,对于保证中药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的中药资源,提高中药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中药的特点,专利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中药资源,有许多处方是长期使用的,也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国务院于1992年10月14日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二、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1)符合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2)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3)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二)取得保护的程序
1.申请。
2.审批。
三、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一)保护品种权人的权利、义务和限制
1.权利。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即权利人享有生产和销售保护品种的独占权。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为30年、20年和10年。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按申请保护的程序申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延长的保护期,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延长7年。保护品种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
2.义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3.限制 。《条例》对中药保护品种权人的权利规定了指定仿制的限制,即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26,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仿制企业应当向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许可使用其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侵权责任
《条例》规定,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2.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征及立法模式选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和程序;中药品种保护的意义、条件和程序。
3.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之比较。

复习思考题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有何不同
3.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予以保护的
4.简述植物品种权的内容。
5.授予植物品种权的条件是什么
6.我国法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表现在哪些方面
7.对于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8.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9.简述品种权人的权利内容。
10.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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