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商标法
第一章 商标权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主要讲授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商标的概念、功能及种类,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商标法的概念、立法目的、表现形式和保护对象。本章的第一节将结合有关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商标立法的规定探讨商标的概念,在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节中,讲述商标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这一制度在国际间、一些地区以及我国这几个层面上的发展及相互影响。
重点问题
●商标的概念。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
(一)商标是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识别对象;
2.商标主要是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
3.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1.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需求欲望。
2.构图设计不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3.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4.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而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装潢图案和文字,而无需经过批准。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称。
2.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原产地名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个人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许可使用。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1.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传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
2.商务标语一般不能为独家占有使用,而且还会时常调整改变。
(五)商标与域名
1.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特定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
2.域名具有唯一性。
3.域名先注册先占。
三、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功能
(二)标示来源的功能
(三)保证品质的功能
(四)广告宣传的功能
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
一、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根据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区别:
1.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品商标是特定商品的识别标志,标示的是有形的看得见的商品。服务商标表明服务项目本身,是区别不同服务项目提供者的专有标记,昭示的是为他人提供的劳务活动。
2.使用的领域不同。商品商标可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领域,服务商标的适用领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服务行业。
3.使用的方式不同。商品商标除广告宣传外,还可直接附着在商品上,随着商品的出售达到宣传的目的;而服务商标则只能通过服务项目提供者的服务行为来显示,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来使用。
4.使用的宣传效果不同。商品商标可以随着商品的流逝而广为传播,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辨认;而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不如商品商标之于商品那么强烈。
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
(一)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和组合商标。
(二)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
(三)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四)立体商标是指以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五)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组合而成的商标。
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四、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一)根据商标使用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商标划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二)制造商标就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又叫生产商标。
(三)销售商标是指销售者(经销商)在自己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又叫商业商标。
五、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一)证明商标,又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六、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
(一)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二)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卫他人的使用或注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
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驰名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
商品上的商标。
第三节 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商标制度与商品经济
(一)市场经济的发达促成了商标制度的建立,而商标制度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之一,商标制度成为经济发展诸因素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商标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商标制度的起源
(二)资本主义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
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3.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标的特征。
2.简述保护立体商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意义。
3.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4.简述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5.简述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
[提要]本章系统地介绍了商标的构成条件,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一节 标志的可视性
一、平面商标
二、立体商标
三、颜色商标
第二节 标志的显著性
一、固有显著性
(一)无含义商标,即由杜撰的文字、词汇所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这种杜撰的词汇从未在字典上出现过,而由设计者臆造出来作为商标使用的。
(二)随意商标,即由常用词构成,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没有明显联系。
(三)暗示性商标,即由常用词构成,它与商品或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
(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获得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使得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则该商标就被认为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获得了显著性。
三、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导致显著性退化或者完全丧失。显著性退化或丧失的结果表现为,一个原为有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公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专用。
第三节 标志的非冲突性
一、非冲突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的合法权利,其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民法保护客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
二、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商标抢注的一种形式。如果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未提出异议,商标局可予以注册;如提出异议,商标局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商标标志的可视性?
2.试述商标的显著性。
3.如何理解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4、试述商标标志的非冲突性。
[提要]本章系统地介绍了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商标权产生的依据、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注册商标的特殊注册申请、商标复审以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一、商标权的产生依据
(一)使用取得
使用取得是指商标权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取得。在商业活动中已经使用的商标即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权。
(二)注册取得
注册取得是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根据,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
(三)因驰名而取得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二)自愿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四、商标注册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商标图样
(三)证明文件
五、商标注册重新申请和变更申请
(一)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一)申请日的确定
1.申请日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不服的;
2.对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
3.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4.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5.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6.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7.对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请求的。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定为行政终局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
2.简述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原则
3.简述共同商标的注册申请
4.简述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
5.简述商标法设立异议程序的意义
[提要]本章介绍了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的终止以及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概念
1.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2.商标权是个集合概念。从权利内容上看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用权
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3.使用许可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
4.转让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三、商标权的续展
1.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2.申请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这6个月为续展期。
3.在续展期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四、商标权的终止
(一)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1.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
2.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
(3)其他事由。
(二)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1.撤销,是指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导致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五、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2.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三)非商业性使用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2、简述商标权的终止事由。
[提要]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常见而有效的途径。注册商标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是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以及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二、商标的正确使用
1.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作出改变。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概念及意义
1.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企业促销增利,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
(2)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1.合同许可
(1)普通许可,亦称作非独占许可。即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地区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2)独占许可。即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许可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有独占使用权。
(3)排他许可。即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方在规定期限内对许可方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2.其他方式的许可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商品质量控制
2.商标权的维护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商标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必须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
2.单独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可以脱离企业经营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企业。
(三)商标转让的限制
1.须采取书面形式,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3.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5.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意义。
2.简述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3.简述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4.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
[提要]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之注册条件但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使之注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补救制度。
一、商标权无效的概念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依法定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宣告无效的事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时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4.不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不遵守使用规定
三、由于注册不当的无效
(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禁用条款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二)注册不当商标无效的事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此种情形属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商标本身存在缺陷,即商标构成要素中含有禁用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或者缺乏显著特征。
2.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商标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无效
(一)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1.在先著作权
2.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3.公民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5.在先商标权
(二)他人合法权益
1.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不当商标,基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可宣告抢注商标无效。
2.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3.地理标志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五、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1.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商标局也可依职权予以撤销。
2.申请时限。由于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请求的期限限于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宣告无效的效力
1.被依法撤销的不当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做出之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复习思考题]
1.试述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意义。
2.简述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事由。
[提要]本章系统地介绍了商标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商标管理包括商标使用的管理和商标印制的管理。本章的重点是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
一、商标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从商标管理的内容上看,商标管理包括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刷管理两大部分,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两大类。
(二)商标管理的意义
1.可以促使商标权人依法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商标声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可以防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必须注册的商品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3.可以监督商标使用人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防止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4.可以防止通过非法渠道擅自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杜绝假冒和冒充注册商标的来源,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商标管理机关
(一)商标局
1.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它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
(1)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
(2)负责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和查处侵权工作;
(3)办理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商标评审机构,独立于商标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三)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
1.监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2.对本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3.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5.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6.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节 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一)商标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标记
2.《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及时申请补发
3.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围
4.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背有关禁止性规定
5.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6.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保证其商品达到核定的质量标准
7.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存查备案
8.加强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二)企业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自我管理
1.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和结构
2.重视注册商标档案的管理
3.增强对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2.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3.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4.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5.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商品质量
第三节 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管理的意义
商标印制管理是商标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可以堵塞商标使用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不合法的和不合格的商标标识流入市场而助长假冒商标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及其他合法的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一)商标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印刷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三)商标印制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商标印制活动
1.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必须在核准的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内进行,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2.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核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图标图样
3.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4.印制单位不得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注册商标的管理。
2.简述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3.简述商标印制的管理。
[提要]本章系统地介绍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包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责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本章的重点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及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
2.域名侵犯商标权
二、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一)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执法措施
1.行政执法措施
(1)现场检查,即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2.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
(1)诉前临时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三)法律责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可由被侵权人选择其中之一,但不可两者同时采用。如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2.简述“假冒”商标与“反向”假冒商标的区别。
3.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4.试述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