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 作 权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文学艺术作品可以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可以给创作者带来名誉和物质利益,为了使作者的这两种利益得到满足与保障,产生了著作权保护制度。本章讲述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和归属原则,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重点问题】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异同。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修改背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与知识产权协议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这次著作权的修改,使得著作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完善:
1.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同时提高本国人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待遇,达到内外平衡,协调发展。
2. 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延长其保护期限,取消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要件的规定;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解释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 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拓宽“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摄制权”解释
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4. 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内容,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
5. 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且增加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
6. 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对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复制、表演、播放、公务使用、翻译等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将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列入法定许可的种类之一,以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7. 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目前,在著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代为行使权利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8. 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时,增加规定著作权人的诉讼保全制度等。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 其他基本法律
3. 司法解释
4. 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
2.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4.论述著作权的性质。
5.如何理解著作权、作者权、版权概念。
6.试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客体是作品。正确理解作品的含义,掌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作 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尼亚等国家。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2.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2.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简述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4.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原始主体,但著作权原始主体并非总是作者。本章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因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而发生纠纷。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 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区别。
2.简述汇编作品与被汇编作品的关系。
3.简述作者的认定。
4.简述合作作品的判断条件。
5.简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6.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内容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内容就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其他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可转让和放弃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等为本章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3.简述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4.简述复制权。
5.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限制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法保护由作品产生的著作权和传播者依法享有的传播者权,但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了许多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合理使用制度。
2.简述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3.论述著作权限制制度。
第六章? 邻接权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邻接权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其实质含义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复习思考题]
1.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2.简述出版者权的内容。
3.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4.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5.简述广播组织权的取得与权利内容。
第七章 著作权转移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利用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利用就是著作权人根据作品的性质实现其应有价值的行为。本章对各种著作权利用形式分别作了介绍,但以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重点。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一、债的担保
1.以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措施,具体表现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即著作权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合同方能生效。
二、信托
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
三、破产财产
当债务人(法人组织)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可成为清偿债务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能从债务人方面获得的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四、强制执行的对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调解书、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结果对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著作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被执行人没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则不能被执行。
第四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诺成合同;
(2)是双务合同;
(3)是有偿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2.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3.简述著作权转让制度。
第八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基本理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作家、作曲家、表演艺术家等组成的民间协会、团体组织等。
第一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条件
1.代表作者利益,得到作者的拥护和信赖。
2.有懂得进行集体管理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办公设备、通讯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
4.有同作品的使用者交涉的能力和手段。
5.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1.代表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2.负责与使用人谈判、签约工作。
3.追索作品使用费并定期向作者分配。
4.追究侵权行为和参加诉讼。
5.建立国际间的集体管理网络,维护本国作者在国外享有的权利。
6.向著作权人宣传著作权知识,提高著作权意识,增强著作权人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2.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提要] 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6.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即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侵犯版式设计权,即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对表演者权的侵犯,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2.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即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4.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即未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5.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即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6.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7.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第二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复习和练习
提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实现其权利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复习思考题
1.试论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与著作权的关系。
2.试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作用以及该组织与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