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授课教案>>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

    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两翼。它们既是人们的智慧结晶,也是财富的源泉。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是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可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激励人们奉献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以推进人类的进步。
本章讲述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同一性与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本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性质与分类,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方式、诉讼时效及权利失效。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性质、地位及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范围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方式、诉讼时效及权利失效。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性质、地位及基本原则。


[提要]本编系统介绍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主体、客体、法律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概貌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2.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特点
(1)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一般来说,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2)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文学产权;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誉权;信用权。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编入民法典,二是单行立法,三是编纂专门法典。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之所以作上述区分,是由于作为财产,创作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各自价值产生的原因不同。
2.对象自然属性的差别是导致产生不同法律关系的决定因素。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之所以不同于物权和债产,是由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工商业标记的本质都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产权表现为“形式竹”。
3.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民事保护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保护方法。
4.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交换关系。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反对不不正当竞争原则、促进社会发展原则。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象?
2.知识产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4.试论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5.试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6.简述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7.我国知识产权法是如何规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
8.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简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

1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版权所有 © 西北师范大学   校址: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邮编:73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