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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张氏叔侄案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有人来接。张高平叔侄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到杭州汽车西站并不顺路但张氏叔侄考虑到王某是一个小女孩,决定把她送到目的地。但是到了杭州西站,却无人来接王某借张高平的电话再次致电接自己的人,对方又叫她自己打的到钱江三桥,再与他联系。由于汽车西站到钱江三桥路远打的费贵,张氏叔侄从钱江二桥上高速去上海,要经过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于是张氏叔侄再次好心捎上王某,到艮秋立交桥附近让王某下车打的。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专家点评:

    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需要反思:

    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

  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

  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该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该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各地差异太大,情况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比较突出,但在别的地方并不突出。但是,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另外,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