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呼格吉勒图案
案情简介: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一名杨姓女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去厕所,当晚21时15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呼格吉勒图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判决书网站: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ce024f1-d305-4580-8a38-b7e101d7756e&KeyWord=呼格吉勒图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认为:本案再审的难点在于,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二是因本案时间间隔太久,有的证据已经灭失,特别是关键性证据,如当时从被告人手上提取的指甲证据没有保存下来;三是如果本案要纠错平反,会涉及到一些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这样就会对本案的再审带来一定的阻力和难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呼格吉勒图案比较典型,涉及到死刑案件,呼格吉勒图已经被执行死刑,现在通过案件的再审应该说是恢复死者名誉,还死者的家属一个清白,这是最基本的人权的保障,意义比较重大。
关注这个案子后我在想,能不能建立一种制度对我们过去的特别是影响比较大的在特定时期的有反映的案件来进行制度的倒查,不用一天两天查明白,时间长了没关系,能不能启动这么一种机制,能不能有这么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复查。建立一种“向后的制度审查”,更好地纠正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