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008年1月16日电,山东省教育厅最近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