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案例

案例3 加拿大“就业保险”的转变

加拿大“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险”的转变

加拿大《就业保险法》于1996年7月开始正式生效并实施,取代了以前的失业保险法。这种名称的变化具有重大意义,它标志着加拿大政府希望把工人的注意力从“怎样才能有资格得到就业?”转向“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工作、保持就业并有更光明的前途?”

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有关机构注意到有些人完全依赖失业救济生活,如1991年实际上有38%的救济申请者在5年内三次或多次提出救济申请;50%的救济者在5年内两次或多次提出救济申请。失业保险已经成为年度收入补偿制度,已不再是保险制度,很多雇主认为他们在雇佣工人方面的最大竞争对手是失业保险制度。

新的就业保险基金仍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雇员本人工资收入的4%和2.5%缴纳。其保险金给付标准的具体数额要依以前工作情况和本地失业率而定,基本上是原工资的55%,但每周不得超过413加元。同时,为了鼓励失业者再就业,政府发放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还要看申请人以前的领取就业保险金的频率,领取就业保险金周数越长,申请人下次所得到的保险金就越低。具体的是每领20周就业保险金,下次的就业保险金就向下浮动1%,直至最低工资的50%。

新的就业保险法还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和期限,领取期限最长为34周。尤其是降低频繁申请补助者的补贴标准,把其中一大部分资金用在了职业培训方面。其具体做法是用这笔钱向各培训机构购买就业培训课程和成果;向各省社区职业学院或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拨付教育或培训经费;并以教育贷款、助学金等方式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提供资助。此外,基金不发达地区的申请期限会长些。

在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上,新的就业保险法实行了小时制,即申领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是失业前必须工作累计达420-910个小时,且投保期限须达到一定标准。以前个人为了获得保险金必须保证就业几周,现在具体到要看工作了几小时,如一个人10周中每周工作70小时就能获得700小时的信用额度,这和在20周内每周工作35小时是一样的,为此,他所得到的保险待遇的基数就会提高。同时,获得保险金所要求的时间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而定,即在失业率高的地区,只需要较少时间就可以获得补贴资格,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失业率低就需要较多的工作时间。这种措施的最终目的是鼓励那些在低失业或高就业地区的人们多工作来获得补贴资格。因为在高就业地区申请期限短,所以较短的申请期就意味着鼓励失业者尽快获得工作。

此外,就业保险的实施还辅助了一系列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就业能力是加拿大人力资源发展局(HRDC)的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问题,它同其他加拿大联邦机构共同制定和实施与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措施配套的策略,长期的干预如培训购置、自雇支持,短期的干预如就业支持服务、咨询和小组服务等。如为发展青年就业策略指导出版了为青年人提供意见的出版物(称为“青年链”),内有接受教育的经济支持、就业、创业、求职、技术提高和学习机会、工作等信息。其他的还有提供就业支持服务,寻求本地劳动力市场合作伙伴、启动行业合作行动、资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安排老龄工人试行项目等。

虽然失业保险法和现阶段实施的就业保险法都是为了给自身无过错的失业者提供临时经济资助,但新的就业保险法旨在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失业者申请补助,特别是防止他们多次申请失业补助,同时鼓励就业。此外,也让个人承担更多的责任,成为努力实现就业的合作者。所以,新法案的目的就是要说服人们不依赖补助,鼓励他们去思考有关防止失业的问题,鼓励更多的劳动力参加工作,降低频繁申请补助者的补贴标准,鼓励采取积极的再就业措施,而不是给予消极的经济资助。一系列措施的实行,使加拿大申请补贴的人数降低了14%(1997-1998年度间),失业率从原来的(1996年)9.6%降到6.8%(1998年),保险费也相应降低(1994年3.07加元,2000年为2.4加元)。

(注:根据南稀•费德洛维奇,《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的转变:加拿大范例》,《就业能力---从理论到实践》帕特丽夏•威奈尔特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08和《赴加拿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政策考察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和信息研究所赴加拿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政策考察团,2003年等改写而成)

思考题

1.你认为加拿大为什么要由“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险”转变?新的“就业保险法”与原来的“失业保险法”有什么区别?

2.以加拿大的就业保险为例,请思考和讨论失业保险制度是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的?你还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