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942年出生,1964年参加工作。在南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达31年并担任总工程师。1995 年,他调离原单位,到深圳工作,并在深圳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002 年时陈某在深圳办理了退休手续。然而,退休后他却无处可领养老金。因为深圳方面认为,根据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领取基础养老金须缴费满15年,而陈某缴费只有7年,从而不具备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当陈某到南京原单位要求领取养老金时,南京方面告诉他无法办理,因为他并未参加南京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样,陈某在为国有企业工作38年后,因工作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变成了无处领养老金的退休老人。
这一发生在现实中的个案,反映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深圳与南京两地都拒绝发放养老金,是因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地区统筹层次,不是全国统筹的制度,各个地方很自然地要考虑到本地的利益,而不可能将在外地工作的经历计算在内,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达到全国统筹层次必然出现的现象,如果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陈某退休后就不可能领不到养老金;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只考虑了同一个统筹区城不同单位工作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类似于陈某这样在不同统筹区城因工作调动而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现象,这是制度的缺漏,如果能够在现行区域统筹的条件下考虑退休人员可以分段计算养老金权益,也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即南京京与深圳根据其工作年限分别计算其应得的养老金并给付,两地的利益都未受损,而陈某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综上,要解决类似于陈某的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上升到全国范围内统筹,劳动者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其养老保险权益不会因工作地点变动而受到损害;二是如果不能将基本养老保险制上升到全国统筹,则应当确定可以分段计算劳动者养老金权益的政策办法,以确保劳动者在为当地做出劳动贡献的同时也积累相应的养老金权益,并能够在退休后分别计算和领取。这两种办法都可以维护陈某及类似的退休人员的利益。这一案例表明,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