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课程考核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的基本要求
1.课程考核是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也是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利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教学计划内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习作、选修课等),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
3.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应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各专业课程的考核类别。确定考核类别时。须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系主任审定,列入教学计划或教学安排,并报学院备案。
4.每学期凡列入课表的课程都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查课程的门数,一般为三至五门,专业课考试以三门为宜。凡课程结束时均须考试。
5.自学检测或考查须在授课前进行(一般在每学年授课开始进行)
6.各门课程均需进行平时考查。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习题解答、课堂讨论、课堂提问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平时考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由任课教师自定。平时测验范围不宜过大,应在教学时间内随堂进行。
7.辅导和答疑是为了引导学生全面掌握、深入理解所学知识而进行的考试准备工作,是考试过程的必要环节之一。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进行复习,可采用个别和集体辅导相结合的办法,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暗示试题范围及内容。
8.依据考核的结果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毕(结)业和取得学位。
二、命题的基本原则
1.命题须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的主要内容以及任课教师指定的课外必读参考书的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分析、运用能力,又要考核学生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所掌握的基本技能。
2.命题要注意难易程度搭配合理,使考核结果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真实水平,优秀和不及格率应在小比例范围内。试题份量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控制的比例一般为:基础部分占百分之六十,有一定难度的占百分之二十五,开发智力型的占百分之十五,也可有适当的选做题。
3.考试课程的试题,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统一命题,试题须出A、B两套,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同,同时拟定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作补考或备用。
三、考试的基本要求
1.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及实际操作等,笔试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学生特点决定。
闭卷笔试,两学时(100分钟)内答题完毕文卷;开卷笔试,一般不在考场内进行,交卷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实际操作,一般不得超过三学时。
2.口试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口试命题。教师对所任课程均应有口试的准备。凡进行口试,须事先按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编制考题(可按三至五个大类,如基础理论类、概念术语类、实验操作类、综合论述类、边缘学科类等)、建立课程考核口试题库,配制口试题卡。
(二)配制题卡。配制题卡一般一份题卡以二至三道题为宜。题卡的配制要注意难易搭配、主辅搭配、重点突出的原则,使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总题量的三分之一,每道题最多只能重复一次,每次日试所用题卡须多于考生总人数。
(三)口试方式。口试以抽签方式进行,一门课的考试只准许考生本人抽签一次。口试以准备时间十五分钟,答题时间十五分钟为宜。
(四)口试评分。口试成绩仍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凡口试课程,由任课教师首先拟定出本课程的口试规程,其内容包括考试课名、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班级、考试人数以及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等。由教研室教师出任,组成二至三人的口试小组。
口试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主考和副考,主、副考在认真听取考生的口答后以协商或采用无记名打分的形式评定成绩。
答题超过规定时间五分钟者,要酌情扣分。
(五)口试补考。考生对第一次所抽题卡的考题无法回答,请求第二次抽签时视为补考抽签,该次抽签补考的成绩在登记时注明“补考”字样,若第二次抽签(补考)仍答不及格者,不准再次抽签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六)口试必须用普通话答题,并将普通话接10%的比例列人评分标准。
3.不论学期课、学年课、跨学年课,考试范围均应以本学年教学内容为主;学年及跨学年课程如以前没有考试,应适当兼顾全部的教学内容。
4.拟定试题及考试方法,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在考试前十天内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系主任在两套题中确定一套进行考试,另一套封存。试题及试卷的印刷与保存,均须符合保密规定,如有泄露,须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5.凡采用闭卷笔试的考场,均须实行单人、单行、单座。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6.考试一般以每个考场二十五至三十人为宜,并配备二名监考人员。如需安排三十五人以上的考场,必须配备三至五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专业课教师为主考。监考人员必须遵守《西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7.期末停课考试前,必须对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做必要的思想工作,并重申有关考试制度、考试纪律、考试要求等。
四、巡视检查
1.巡视检查的目的在于严密考试组织,严格考纪考风,确保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的严肃性。
2.巡视检查人员为院领导、有关处(室)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巡视员。
3.巡视检查人员的主要任务:(1)检查试卷情况。(2)检查考场纪律。(3)协同系领导及时调换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处理监考违纪的工作人员和违纪考生。(4)违纪者上诉或不服处理的,可由巡视检查员证明或负责调查。(5)考试期间发生重大问题,如泄密、集体作弊等,要协同监考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4.巡视期间,在抓好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尽量了解和掌握考场各方面的情况,听取考生对考试工作的反映和意见。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小结报教务处。
五、成绩评定与记载
1.评阅试卷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严肃,不给“人情分”、“照顾分”,确有创见的答案,可酌情加分。评分仅以卷面答案为依据。不得掺杂或考虑对学生的好恶印象、学习态度等其它情况。
2.同一课程的记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中途变更,不能利用变更评分方法重新评定成绩。学生试卷、记分册、档案中的成绩记载必须一致。
3.考试课程总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占70%,自学检测成绩20%和作业成绩占10%的比例综合评定。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便更改,如确有出入需要更改,要由主讲教师写出书面说明并附试卷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改。
4.考试结束后,教师必须在一周内评间完考卷,及时将成绩登记表和考卷送系办公室保管,由教务干事汇总记载。凡成绩不及格者,须于放假前通知其补考的有关事项。补考须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完,并将成绩总报表报继续教育学院。
5.各公共课教学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考卷和成绩登记表送交所在部、室办公室,由教务干事汇总登记后,统一填写成绩表,分送各系办公室。
6.每学年各教研室对本专业的考试课程要组织试卷分析和成绩分析,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师任教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和《西北师范大学各教研室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本表由院办公室负责收齐,交院审查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六、缺考及补考
1.一般每门课程对每个学生有三次考核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考核,第二、三次均为补考。补考在新学年开学注册的三天内进行,补考的要求同正式考试一样,不得降低标准,坚决杜绝“送分”现象。
2.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达不到留(降)级、退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系安排不及格课程的重修,重修结束,随即考试(属第二次补考),若无条件安排重修者,间隔一学期再补考一次。重修及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实践性课程(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等)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或重做。重修或重做后考核不及格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3.记载补考成绩时,应将原不及格成绩及补考成绩一并记入成绩登记表,并用红色钢笔注明“补考”字样。学生补考成绩和试卷,教师应于补考后三日内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将学生成绩和应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的单行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
4.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报告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按缓考处理,对缓考一次视为自然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补考(一般同第一次补考同时进行,即开学注册报到时)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一样对待,缓考不及格者,或重修,或跟下一届相应班级期末考试时补考。重修或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得再次重修或补考,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5.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故意缺考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为零分,用红色钢笔加注“旷考”字样。旷考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年内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间隔一学期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记载成绩时要注明“旷考补考”字样。
凡补考和重修旷考者,均不得再行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6.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试卷作废,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如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间隔一学期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记载时注明“违纪补考”字样。
1.使用夹带未遂者;
2.将复习资料等放在课桌内或课桌上者;
3.偷看他人答卷,抄袭未遂者;
4.在有密封线的试卷上有意将姓名等写在指定位置以外或涂改姓名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作废,成绩记为零分,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可在毕业前给一次性补考机会,成绩记载时注明“作弊补考”字样,并视其情节,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生管理条例》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l、偷看课本或复习资料者;
2、使用或传递夹带者;
3、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者;
4、偷换答卷者;
5、冒名顶替,或请他人代考者;
6、带走或撕毁试卷者;
7、借口离开考场偷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答案者。
(三)凡考核作弊者,均可视为至少失去一次考核机会。凡补考或重修作弊者,除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一律不得再行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5.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一学年总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后可视其表现给予重修或一次性补考机会,成绩记载时注明“缺课补考”字样。
附件:
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的职责是负责管理、监督、检查考场中学生的考试情况,处理考场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保证每个考生独立完成答卷,做到对考生和学校负责。
二、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热情关心和督促学生顺利完成考试任务。
三、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核实考生人数,领齐试卷及答题纸。要求考生将不准带人考场的物品集中放置远离座位的地方。督促考生按规定入座,宣读考试规则,并对考生进行思想教育,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四、开考前十分钟进人考场,检查准备工作后,按时开考,按顺序分发试题和答卷纸,并核实分发情况,多余的一律收回。考试中应考生需求,补发答题纸。试卷不能随意更换。
五、考生的有关提问由主考解答,监考人员协同主考进行监考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试题答案,不得对试题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六、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或其他材料,不准大声交谈,不准擅离职守。
七、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可视其具体情节,对行为不轨者可给予示意警告或口头警告。确属作弊,情节严重者,在其试卷写清“作弊”字样,并将其违纪事实记人“考场记录单”中。
八、考试前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暂停考试,及时与系主任或教务处有关人员联系,说明情况后做出最后决定。
九、监考人员必须采用正、背监考,即一位在考生正面、一位在考生的背面。在考场内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监考人员不准和考生单独交谈。
十、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要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如确需延长时间,必须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考生交卷后,应令其立即离开考场,清点整理试卷,登记缺考、作弊学生名单,及时填入“考场记录单”,并将“考场记录单”交系办公室保存。
十一、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如有违犯者,视其情节取消监考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一、考试是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使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二、学生须在考前做好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缺考,不得擅离考场。考生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应试。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处。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四、除必需文具和指定携带的物品外,书籍、笔记、资料、作业一律放置在远离座位的地方或讲台上。
五、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离开座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考场内不准吸烟、说话、左顾右盼。
六、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上写清系别、班级、姓名、学号,不准在试卷上涂改姓名,否则试卷作废。考生答题只能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要求卷面整洁、字迹清楚。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
七、考试期间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案或答题范围,有问题时在原座位上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学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如发现考生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和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者,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无论口试还是闭卷笔试,均不得翻阅资料。如发现携带夹带、交头接耳、传递纸张、交换试卷、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均以作弊行为论处。
九、凡有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协同他人作弊)者,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作弊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十、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考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提前答完试题者,将试卷及草稿纸等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论。
十一、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准随意搬动考场内的桌椅,必须保持考场安静、整洁,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