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学实验实验室规章制度 → 实验室规章制度

教 师 上 课 规 范

教 师 上 课 规 范

 

第一条:实验课教师上课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

第二条:实验课前的教师讲解时间和学生预习时间合计不超过总实验时间的四分之一。

第三条:要求学生对下次实验题目进行预习,并按要求写出实验预习报告。教师在实验讲解过程中可通过提问抽查预习情况和预习效果。并以10分制的方式记录其预习情况。

第四条:在实验进行期间,不擅自离开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课教师应对旷课和迟到的学生进行记录。每迟或早退到1次扣平时成绩总评2分;每旷课1次,扣实验课总成绩10分,累计旷课达3次者实验课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条:教师在讲解结束后的1020分钟内检查、批阅学生的预习实验报告,并记录其预习情况。之后,再进行巡视、答疑、辅导、启发、提问、进展检查、操作纠正等过程。在此过程中,教师对某一组的连续辅导时间不应超过8分钟,而应该时刻关注整体实验进展情况和其它学生可能的紧急需求,并对所有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实验进展进行评价,打出成绩。

第七条:在实验结束前10分钟,终止所有学生的实验,集中学生,对本次实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可包括:表扬,批评,操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纠正,下次实验预习提示,值日安排,等等。

第八条:在实验总结后,老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并巡视、检查实验设备的完好状况与实验室水、电、门、窗的安全状况。

第九条:在实验总结结束之前,不允许任何学生离开实验室。老师可对提前做完规定实验内容的学生提一些探索性的问题或增加新的内容,也可让学生预习下次实验。对于没有按时做完规定实验内容的学生,教师应该令其终止实验,开始本次实验总结。对于多于三分之一实验内容还未完成的学生,不记录平时成绩,令其在本题目开放时间内重做。对于操作很差,实验内容还未完全搞懂的学生,采取同样的措施。

第十条:实验课教师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按十分制(+,,- ,+,,-,+,,-,+,)记录成绩,对于太差的实验报告应该责其重做。

第十一条:实验考试课必须在实验结束后安排一次考试,在考试前准备1周的全开放时间供学生复习。考试一律采用单人单套,考试评价以实验能力为主。考试课的实验课成绩计算方法为:

总评成绩 = 平时成绩*50%+考试成绩*50% - 旷课次数*10

平时成绩 = 预习报告*10%+实验报告成绩*30%+实验操作成绩*50%+其它*10% - 迟到次数*2

考试成绩 = 方法思路*20%+操作能力及熟练程度*40%+速度*10%+ 结果*10% +创新*10%+其它*10%

考察课不安排考试,上述的平时成绩即为实验课成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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