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学实验实验室规章制度 → 实验室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

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国家财产。在保证实验室教学、科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单位均可借用本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校外单位原则上不预出借仪器设备,有特殊情况应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个人一律不预出借仪器。

三、 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归还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2.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

直到归还为止。

3. 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六、 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七、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中心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八、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按学校有关定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等,由实验教师签字后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确定。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丢失,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赔偿额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阅读:3

【 双击滚屏 】 【 推荐朋友 】 【 评论 】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 字体: 】 
版权所有: 西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制作与维护: 杨老师  E-mail:xyxyzmyl@163.com
Copyright 2005-2006 All Right Reserved For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