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负责人
      吴国喆,男,1970年生,甘肃静宁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甘肃省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人大特邀地方立法研究员,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省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在西北师范大学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于1998年和2006年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科研项目: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批准号:09BFX0026。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L0922104
     3、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私法中的理性人标准研究》,主持人:叶金强,排名第二。
     4、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设丝绸之路世界遗产、 加速西北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主持人:邓华陵,排名第三。
     5、主持西北师大“知识与科技创新工程”科研骨干培育项目:《民法中的不确定概念及其具体化技术》。
     6、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科研奖励:
     1、2007年,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获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
     2、2008年,专著《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获甘肃省高校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
     3、2009年,专著《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获得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
     4、2010年,所主持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获得甘肃省教育厅精品课程。
     5、2010年,《建设丝绸之路世界遗产、加速西北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获得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
近五年代表性科研成果:
     (一)论文
     1、《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3、《利益衡量的缺陷及其补正》,《西北师大学报》2010年第6期。
     4、《国家法失效研究的一个理论架构》,《西北师大学报》2009年第5期。
     5、《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6、《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7、《物权登记错误及其补救》,《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8、《表见代理中第三人的对人性救济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该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5论点摘编。
     9、《我国物权登记的强行政性特质及其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10、《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弹性化机制的应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
     11、《表见代理制度中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判断及弹性化机制的应用》,《西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3期。
     12、《物权公信力的适用限制》,《科学?经济?社会》2007年第1期。
     13、《论“一房二卖”中第二契约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14、《宁夏首例一房二卖案评析》,《中国法学文档》,米健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物权登记一般研究》,《民商法律评论》,江平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二)著作
     1、专著《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商务印书馆2007年12月。
     2、专著:《农民林权法律知识解读》,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
     3、《商法教程》,副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4、参编《新编商法案例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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