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GATT)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由于关税与总协定特殊的签定背景,以及它多年运行的特点,使它成为带有制度性和组织性的多边贸易协定。
 1.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美国和英国倡导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2.1945年12月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提出《扩大世界贸易和增加就业的建议》,主张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贸易宪章,以重建国际贸易秩序。
 3.为作好贯彻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准备工作, 23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并将此内容的贯彻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今后的执行相联系,签订一个临时性文件或协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4.1950年,美国突然宣布,它不打算寻求国会批准哈瓦那宪章。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就此夭折了。在经临时协定缔约国讨论并修改之后,决定继续执行“临时议定书”。因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就“临时了”47年之久。
     虽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性协定,但是它一直作为协调多边贸易与关税关系的、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它类似一个组织,安排缔约国之间的旨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因而在1947年以后的47年的时间里,它对形成一个比较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基本目标的。因此,其宗旨和原则总体上是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内容的。
(一)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以发展生产和交换为目的。并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贸易协议,促进进口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大幅度削减,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二)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原则。即自由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自我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磋商调解原则。

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字以来,在其组织下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就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言,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以进口关税减让为主阶段、非关税减让为主阶段和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根本性问题阶段。
(一) 以关税减让为主的阶段
 从1947年到1967年,围绕着关税减让的问题,关贸总协定安排了六轮谈判。总的来说,实现了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大幅度削减:
 1.第一轮谈判是从1947年4月至10月的日内瓦谈判,23个缔约国参加了该轮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占当时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总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2.第二轮谈判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13个国家参加,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使占进口总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3.第三轮回合于1951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拖奎举行。有38个国家参加,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项。占进口总值的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4.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26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下降了15%。
 5.第五轮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62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下降了35%。在这次谈判中,第一次涉及到非关税壁垒问题,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6.第六轮谈判于1964至1967年在日内瓦举行,有102个国家参加了此次的关税和某些反倾销措施的谈判。
(二)以非关税壁垒谈判为主的阶段
 从1973年起,关税贸易总协定开始将讨论的核心问题转向了以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的第七轮回合关税贸易总协定谈判,有123个国家参加。这次回合是在日本东京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发动的。在 1979年谈判结束时达成一揽子大范围的关税减让和一系列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新协议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的修改意见。
 1.就关税方面而言,总协定的一揽子协议规定,经过8年的时间,使世界9个主要工业国家制成品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从7%降到4.7%。
 2.在非关税壁垒方面,针对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采购合同达成一致原则;规定了作为贸易壁垒的技术标准、证书及其检验制度的实施纪律;规定了进口许可程序不被用做制止贸易的手段;提出了关于为海关估价的建立公平、统一和公正的制度。
 3.参加国还签署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新协议,并且修改了反倾销守则。
(三)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
 从1986年起,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回合开始从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系问题的角度出发讨论多边贸易的自由化。
 此次会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动的。125个国家和地区派代表参加了谈判。
 1.参加谈判的各国部长们达成了总体的政治承诺,共有两大部分:
 (1) 货物贸易的谈判。其目标是促成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系;
 (2) 概述了服务贸易规则新框架的目标。
 2.上述承诺的具体谈判事宜包括15个议题,即关税问题、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问题、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业、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议的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关贸总协定体系的作用、服务贸易。
 3.尽管困难重重,乌拉圭回合还是在许多领域都有明显的进展,并且最后文件于1993年12月15日草签。这些文件经各国议会通过后,于1994年4月正式签署。
(四)关贸总协定下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就
 尽管关贸总协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多方面的困难,但是在它组织之下,从1947年到1994年47年间所取得的成就也是十分显著的。
 1.通过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八轮谈判,使各缔约国的进口关税水平都有明显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40%左右下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3%左右。
 2.关贸总协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尽管关贸总协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或国际贸易体系,但是由于它的存在,使国际贸易能够有一个比较公认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从而能够规范国际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3.作为具有组织性的关贸总协定,其吸引力越来越大。由于关贸总协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大于由此带来的损失,所以它的吸引力逐渐增加,以致使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28个(1994年底)。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于1995年1月1日。其机构设在日内瓦,现有成员国132个(1999年2月)。
 世界贸易组织是约束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规范和贸易政策的国际贸易组织,它是国际贸易制度运行和各成员国贸易政策制订的法律基础。它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原则,但比关贸总协定约束的范围更广泛,它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协定中,明确指出了五个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通过谈判逐渐推行贸易自由化原则、可预见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和鼓励发展与改革的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组织国际贸易谈判,并提供成员国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指导各成员国制订对外贸易政策;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从总体看,关贸总协定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未能建立起来的条件下,起到一个维持国际贸易秩序的组织的作用。但是它尚不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因此它们有本质的区别。
 1.它们的性质不同。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一个合法的国际经济组织。
 2.关贸总协定是临时性的协定,尽管它持续了47年的时间,但是其性质是多边的临时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定则是长期的组织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一个贸易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具有法律基础的长期性的国际组织。
 3.对参加者的称谓不同。关贸总协定的签字国被称为缔约国,而其实体被称为“缔约国全体”,表明了它的协定特征。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被称为“成员国”,其实体是“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它的组织性特征。
 4.它们各自约束的范围不同。关贸总协定只约束缔约国之间的商品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范围不仅包括成员国的商品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将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在一个国际组织约束范围之内。
 5.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速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贸易纠纷的速度上更快,且内在机制运行运行比较顺畅,特别是,其纠纷解决的最终判决具有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强制执行。关贸总协定没有强大的约束力,且争端解决颇费时日。
然而,世界贸易组织是关贸总协定的继续,它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许多原则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代替了关贸总协定。发挥着更大的调节世界贸易,特别是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