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幼稚产业论

   与最佳关税论所强调的短期利益不同,幼稚产业论从未来可实现潜在利益出发,讨论了贸易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幼稚产业的观点最早由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于1791年提出的,但真正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在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Friedrich List)的论述之后,他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幼稚工业保护的理论。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的理论
   核心:一国实行贸易政策的原则是,其贸易政策必须同本国工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
   论述:(1)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要经历5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2)不同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例如,在农业时期,一国可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输入农产品,自由输出工业品,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培育工业基础。在农工业时期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对本国有发展潜力的工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防止外国的竞争,实现本民族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在农工商业时期,当本国的工业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以后,可以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并用先进的工业品打入别国市场,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机会。(3)关于保护工业的选择。李斯特所主张的贸易保护并非是对所有工业的保护,而是对有前途的工业采取贸易保护。(4)在保护时限上,李斯特主张的贸易保护也不是持续性的,而是暂时性的。(5)在保护方式上,李斯特认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应该是关税。


一、幼稚产业的含义


  定义: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
  为了实现潜在的优势而对该产业实行暂时性的保护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如果不提供保护,该产业的发展便难以继续,潜在优势也就无法实现。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应该是暂时的,当该产业成长起来以后就应该撤除保护,实行自由贸易。


二、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

   幼稚产业保护的论点通常是以尚未实现的内部规模经济或外部规模经济的存在为前提。关于幼稚产业的判断,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穆勒标准
   穆勒的标准(Mill’s test):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穆勒标准的实质:(1)幼稚产业保护是唯一的贸易保护的理由,其只应该限于从外国学习技术的过程;(2)保护应该适应本国的国情;(3)保护的产业应为成本较高的产业。因此,穆勒标准强调的是将来成本上的优势地位。
(二)巴斯塔布尔标准
   巴斯塔布尔(C.F.Bastable)标准: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光要看将来是否具有成本优势,还要在将保护成本与该产业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加以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如果未来预期利润的贴现值小于目前的保护成本,那么对该产业进行保护是得不偿失的。
   巴斯塔布尔标准的实质:巴斯塔布尔标准比穆勒标准要求更高,即它要求被保护的幼稚产业在经过一段时期的保护之后,不仅能够自立,而且还必须能够补偿保护期间的损失。
(三)坎普标准
   坎普标准(Kemp’s test):幼稚产业保护应以实现说保护产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为前提,即如果某一产业将来在经过保护之后能带来外部经济效应,则暂时性的保护是可以考虑的。
   坎普标准的实质:(1)内部规模经济的情形下,即使某一产业符合穆勒和巴斯塔布尔的标准,政府的保护也不见得是必要的。因为,企业自身的牟利性决定了该产业会自动地发展下去;(2)在外部规模经济存在时,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可能出现偏离。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有保护的必要。(3)与强调内部规模经济的前两个标准不同的是,坎普标准更加强调外部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幼稚产业论的内涵无论如何演变,都不能为贸易保护提供充足的理由。但它要比关税等手段更为可取,因为生产补贴只会造成生产扭曲,但可避免消费扭曲,所以补贴与进口壁垒相比,保护成本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