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目标是指规划所要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有总目标和具体目标。关系到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途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总体规划目标确定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途径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各地在确定土地利用目标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各省应参考全国土地利用总目标来确定本省的土地利用目标。
(一)总目标
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既三个效益的统一。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明显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目标有4个方面。以规划指标来体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措施,其任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利用的合理调控
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如用地计划体系、土地信息系统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从而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如对农业用地(如农、林、牧、水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如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专项用地的布局,并对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寓利用于保护之中的策略,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各项用地审批必须依据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的修改也必须按编制规划的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