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具有空间特性
因地制宜原则具体体现为土地特性和用地要求的协调上
土地利用与土地适宜性
土地质量(区位和土地肥力)是一个动态概念
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固定模式和标准设计

三、综合效益原则

四、逐级控制原则
不同等级、不同尺度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存在着内在有机联系。上一层次和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对于下一层次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下一层次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同时是上一层次和级别土地利用规划的落实和完善。
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关联,相辅相成

五、动态平衡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行动过程,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均遵守动态平衡原则。
规划区的土地总面积固定不变
各类用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土地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