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
1.规划(planning)
是指对客观事物和现象未来的发展进行的超前性的调配和安排。其重要特性是未来导向性。规划是依据过去和现在研究未来。正因为如此,规划应理解为给出行动的过程。规划不是时点行为,而是时期行为。
2.土地利用规划(land use planning)
我国古代周朝的井田制和宋朝的方田制规划、夏代大禹制定的黄河河道规划、秦朝太守李冰父子的都江堰规划等,均可视为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雏形。建国以来,“土地整理”传入我国,20世50年代后期改为“土地规划”,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规划工作。何谓“土地利用规划?”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建国以来曾有过多次研讨,主流看法是土地规划或称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在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技术经济综合措施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⑴土地利用规划的历史:从殷周时期的井田制算起,至今也有2900年历史。
⑵对土地规划的三种意见: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业企业的全面经济规划;是解决有关土地利用的全部规划问题;是在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措施。
⑶土地利用规划的定义: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3.土地利用规划的特性
(1)政策性——为一定的制度和政策服务(严肃性)
(2)整体性——从国民经济角度,全部土地资源层面上选择方案
(3)兼容性——多维目标之间协调,追求双赢方案
(4)折衷性——不求最优,只求满意(有限理性)
(5)动态性——规划是一个不断逼近目标的过程,按一定的法定程序修改和完善规划
二、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的对象
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一)研究对象
研究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合理组织这一特殊矛盾。实质是人类对未来土地利用及其发展趋势作的预先估算过程。目的在于维持人类生存、优化组织土地利用,保护整个人类利益。职责是土地供需预测,协调供需矛盾,追求满意效益,引导持续利用。
(二)与相关规划的联系与区别
1.农业区划:
2.城市规划:
3.区域规划:
4.国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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