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新自由主义思潮中的社会福利思想

 教学要点: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的社会福利观及其主要观点;社会正义与个人权利的争论;新自由主义对社会福利的重新阐释。 教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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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新古典学派社会福利思想

 

一、       新古典学派的出现

 

 

1.新古典学派的出现

 

古典经济学产生于17世纪后期,发展于18世纪与19世纪初期,其在英国的著名代表是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等。古典经济学反对封建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各种束缚,尤其是反对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采取干预政策,主张自由经济。古典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把经济理论分析从流通领域转入社会生产领域,提出了劳动价值学说,对地租、利润和利息等进行了一定深度的分析,并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阶级关系及矛盾,即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福利理论方面,古典经济学家强调国家对与社会福利相关的经济事务应该发挥的作用,例如,对公共教育、公共健康以及对工作条件等作出规定,古典经济学家把他们的这些原则称为政治经济 古典经济学代表西方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提出的一些关于社会福利的主张,成为19世纪中期英国社会立法的理论基础。

新古典学派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是一个相对于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学流派。这一派的主要经济学家大都在英国剑桥大学讲授经济学,因此,又被称为剑桥派。新古典主义经济流派在英国的著名代表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1842-1924)和阿瑟·西瑟尔·皮古,他们继承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也受到了当时流行于西方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他们认为,价值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供给决定于生产,需求决定于边际效用。

 

2.新古典学派的思想基础

 

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同的是,新古典学派重在对经济市场运行的分析,他们关心的是通过市场实现财富的分配而不是经济的增长,他们提出的这种理论的基础是假定经济处于增长之中,并很少谈论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与职能。在社会福利方面,新古典学派经济学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只要合理地调整生产资源和分配国民收入,就能实现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福利的目标。[1][1]

新古典学派的社会福利思想建立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念基础上。新古典经济学家将人的行为简单化,他们提出的假设是,人们主要是通过追求舒服避免痛苦以达到使自己得到最大满足的目的,人们的行为也主要是受到这种目的的激励与推动,个人被认为是他们自己的福利的最好评判者,在作出关系到他们的福利的决定时,纯粹社会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地位的不同,被认为是相对不太重要的因素。

新古典经济学家将社会福利限定为个人满足的数量,他们认为,如果一些人通过不致使他人遭受不良影响的财富再分配而改善生活状况,社会福利就会增加。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奠基人、英国新古典学派著名代表皮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就表达了这种观点。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十分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人们在作出自己的决定时,应该尽可能地具有更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国家应该尽量少地干预经济行为。可见,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市场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影响,反对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强调个人自由及个人在实现其福利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反对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过多的国家责任和作用。

 

二、新古典学派社会福利思想

 

1.对国家福利的反对

 

新古典学派指出,如果说在新古典理论中存在一种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对自由的信仰,其基本含义是,福利的形式应该按照这样一种方式来设计,那就是保护人们获得机会的最大自由。在这种原则下,对贫困的救济应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其领取人被允许将其用于他们所希望的任何福利之中,个人可以将现金用于私人健康保险、养老储蓄金甚至失业保险。新古典学派对家长式的社会保障管理非常不满,认为,这种家长式管理使得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实行干预,这影响了个人充分自由的原则。

新古典学派对普遍性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福利表示反对的另一个原因来自于伦理道德方面。他们认为,没有什么道德目标使国家在强制性福利方面发挥一种强有力的作用,甚至坚定的个人主义原则在健康保障、养老金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推行,也会对大众价值观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障碍。这并不是说新古典学派思想家们是非道德主义者,只是说,他们并不认为道德因素对一个稳定的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新古典学派常常强调,正是由于普遍性福利国家的存在对个人的行为自主与责任心产生了严重影响。[2][2]

新古典学派主张建立和发展私人保险制度。新古典学派认为,只是在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才会有建立和发展统一标准的集体性失业保险制度的理由,当一个国家逐渐富裕以后,它的人民自己就能够购买任何可以满足其需要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可以对他们提供广泛的保险服务。他们认为,私人社会保险制度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更能避免一些弊端的产生。他们指出,国家保险制度使人们认为国家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无限期的福利津贴。私人保险制度则要加诸比较严格的调查,并且对领取保险津贴的时限予以严格的规定,从而可以避免弊端的发生。

新古典学派坚决反对制度性的福利国家,提倡社会保险私有化。他们认为,制度性的福利国家把人们生活中的一切都组织在国家制度之中,社会保险私有化就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建立一种公共性与私人性并存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民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因为,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通过这两种类型的福利制度之间的竞争,达到保证民众实际福利水平的目标。[3][3]

 

2.社会福利的基本理念

 

新古典学派对社会福利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他们主观地将社会福利定义为个人从其行为特别是市场交换中获得的满足。正是从这种纯粹主观的定义中,他们得出结论: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不应该采取任何集体行为。他们指出,相同福利服务的集体发放并没有导致社会财富的增长,因为,有些人的利益将会因此而受到损害,特别是那些被迫为这样的福利服务支付费用的人受到的损害更多,同时,这种集体性和强制性还减少了人们行为自由的机会。

新古典学派指出,国家对社会福利的干预,只有在这种干预促进个人满足的机会的增长时才是合理的,这种福利应该通过现金再分配的形式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来实现。

关于社会福利原则与社会保险原则的区分,是新古典学派社会保障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知道,英国福利国家主要构成部分是缴费性社会保险制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遇到困难时领取社会保险金。但是,新古典学派认为,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这种特点是他们难以接受的,他们认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可以得到市场的支持,而社会福利制度则不具备这一性质。

新古典学派还指出,由德国的俾斯麦(Bismark, otto von,1815-1898)所发端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不需要的,因为人们在国家开始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以前,已经通过友谊会及其他相关的私人互助组织为自己的失业、健康等作好了安排。因此,新古典学派认为,普遍性福利国家的发展是社会福利原则与社会保险原则混淆的结果,它对人口中的大多数提供极少的社会保险,而对真正的贫困者提供不充分的社会福利。

 

3.社会保障与道德危机

 

新古典主义还从道德危机的角度,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批判。他们指出,按照人的本性,个人往往要使其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得到满足,在福利国家中,这种满足往往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同时,国家福利特别是较好的福利保障常常使领取者产生惰性和依赖性,从而使社会道德出现危机,对失业者提供比较多的失业保险津贴与救济,会使这些失业者不愿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各种社会救济的发放使得一些人依赖救济过活,而不愿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生活状况。

新古典学派思想家把道德危机看作是日益扩大的集体福利制度所带来的结果。他们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

第一,实施类似于新济贫法制度那样的原则,使得社会保险津贴与社会福利补贴的接受者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低于正常人,使他们尽可能地通过个人的努力实现自我救济与自立,此外,提供工作福利也是避免现行福利制度所带来的道德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必须对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主要措施应该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参加者和社会救济的领取者进行财产状况调查。

第三,将大部分的社会福利服务恢复到由志愿性组织实施,不仅要恢复私人性保险制度,而且要恢复友谊会一类的互助组织,同时,还要依靠和发展慈善机构,因为,这些组织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出现以前,已经对广大工人阶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需求,这些组织的原则与传统,又使它们能够防止接受帮助者的懒惰与欺诈行为。[4][4]

新古典学派社会福利理论在20世纪初,是作为与当时的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相对立的思想出现的。20世纪上半期,由于社会民主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一直在英国居于主导地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处于建立和发展时期,其本身所隐藏的各种缺陷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所以,新古典主义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不大。

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英国经济的发展变化,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与弊病得以暴露,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道德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都明显表现出来。这样,新古典学派社会保障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增强,并成为英国现代社会保障理论的重要流派之一。



 

一、哈耶克的政治经济主张

 

   1.哈耶克的政治理念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18991992)是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其研究领域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哲学和伦理学,主要著作为《货币理论和商业盛衰周期性》(1928)、《价格与生产》(1931)、《资本的纯理论》(1941)、《通往奴役之路》(194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与哈里特·泰勒》(1951)、《科学的反革命》(1952)、《自由宪章》(又译《自由秩序原理》)(1960)、《法律、立法和自由》(1973)和《致命的自负》(1988)等。其中《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宪章》是比较完整阐述其新保守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代表作。

哈耶克政治思想是其社会福利思想的基础。他关于政府与权力、自由与责任以及平均主义的深刻论述,直接影响着他对福利国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态度的形成。

政府与权力的主张构成哈耶克政治理念的重要部分。哈耶克把政府行为分成强制性措施与服务性活动两类,二者目标都在于为个人决策提供一个有益框架,从而使个人在其中寻找到能够用于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对于服务性活动而言,政府并不具有排他性责任,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亦无必要在实际上对这些活动进行直接管理。

哈耶克清楚地认识到干预主义理论的弊端,他警告世人:通往地狱之路,常由善意铺设……如果人类放弃自由主义的精神,想凭着良好的意愿,自以为是地去计划、设计社会,必将把人类引向深渊。[5][1]如果不对政府权力施以限制,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与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这一维护自由的手段。

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是哈耶克政治理念的另一主要部分。哈耶克认为自由与个人责任始终是密不可分的,个人责任意味着个人必须照管自己的福利,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对责任的恐惧必将导致对自由的恐惧。他还认为,个人只应当对自己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因为在自由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某一群体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意味着所有人都没有责任。[6][2]

哈耶克强烈批判平均主义。在他看来,追求绝对平等最终只会极大地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他说: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是和政府有意识地致力于使各种人在物质上或实质上达到平等的活动相冲突并在事实上是不相容的。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7][3]政府的目的仅在于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环境,实际上,每个人的知识水平和潜力是参次不齐的,无法保证每个人的结果平等。通过人为和强制的手段保持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平等,最终只能使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遭到侵犯,个人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2.哈耶克的经济主张

 

反对经济计划是哈耶克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他指出,在社会经济领域引入一定程度的计划性是必须的,但是,这种计划性不能代替竞争占据资本主义经济调节手段中的主导地位。他说:我们一切批评所针对的计划只是指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于代替竞争的计划。哈耶克认为,商品应该以什么数量与价格出售,这些信息唯有竞争市场上自由构成的价格才有能力提供。任何一种形式的计划经济由于其无法解决的信息问题,必然注定失败。[8][4]

关于分配问题,哈耶克认为由市场所决定的分配是最公正的,任何人为的分配措施都会破坏这种公平性。哈耶克反对用集权的方式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以期达到收入均等的目的,他认为,那样会引起不公正,因为集权就是用组织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而组织是由人控制的,如何对待每一个人是主观判断的结果,而主观判断不可能公正对待每一个人。

哈耶克极力推崇经济自由,倡导市场竞争。他认为如果没有经济自由,不但各种东西不可能由那些最懂得如何生产因而能以最低成本生产这些东西的人来生产,而且所有消费者最喜欢的东西也根本不可能都生产出来。他提出,在一个经济自由的社会中,要尽可能多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竞争是具有优越性的,也是人们所知道的最有效的方法,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就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

哈耶克的基本政治理念与经济主张,深深影响了他的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二、哈耶克对西方社会福利的批判

 

1.收入保障制度的后果

 

哈耶克指出,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即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9][5]哈耶克认为,收入保障制度对自由产生极大影响,因此,他坚决反对收入保障制度,并阐述了反对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的原因。

首先,收入保障是与个人选择职业的自由不相容的。他指出,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自由的话,那就不能给予一切人以一定的收入保障。因为,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护的时候,他就有可能失去选择职业的自由。

其次,收入保障制度有可能带来特权,影响他人的利益,从而对自由构成损害。哈耶克指出,把收入保障的特权时而给予这一集团,时而给予另一集团的政策,很快就会造成一种对收入保障的追求胜过对自由的追求的局面。随着每一次将收入保障赐予某一集团,其余人的不安全感就必然增加。每一种对进入某个行业的自由的限制都会减少该行业以外的人的生活保障。而且,由于其收入用这种方法得到保障的人数日渐增加,对收入受到损失的人开放的可供选择的机会就会受到限制。

再次,收入保障可能导致社会对立和社会价值标准的蜕化。哈耶克指出,我们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更糟糕的是,在作为一种特权而得到保障的人与没有这种特权因而得不到保障的人之间的对立就会变得越来越大。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没有特权的人面临的危险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关注。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以及这些人的有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扩大,就会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这种社会价值标准所强调的不再是自立意识和行为,而是对收入保障的追求。

在此基础上,哈耶克得出这样的结论:防止出现赤贫的适当的社会保障必须是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政府和社会应为此作出各种努力,而要想使这些努力获得成功而又不损害个人自由,那就必须在市场以外提供保障而让竞争自然进行且不受阻挠。他借用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的一句话,来表达其对社会保障与自由的关系的基本观点,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10][6]

       2.福利国家的目标

 

哈耶克指出,英国政府的许多社会福利活动之所以对自由构成威胁,是因为这些社会福利活动尽管表现为纯粹服务活动,但它们事实上意味着政府在行使一种强制权利,这种权利更是以政府在某些特定领域内要求享有排他性权力为基础的。尽管福利国家需要借助一些不利于自由的方法才能实现它的某些目标,现在应该强调的主要危险在于,一旦承认了一个政府的目标是合乎情理的,人们就会认为,运用违背自由原则的政府手段也是合乎情理的。

他指出,某些福利国家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同时又会对自由丝毫无损;另一些福利国家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实现的,不过人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要远远超过他们能够想象或者承受的限度;还有一些福利国家的目标在一种想维护个人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11][7]

哈耶克坚决反对将收入再分配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他指出,尽管收入再分配绝不是社会保险机构公开承认的最初意图,它现在已经到处成为一种实际的、被认可的目标。在这种社会保险制度中,不是由作为多数的施与者决定应当给予作为少数的不幸者何种东西,而是由作为多数的接受者决定他们将从作为少数的较富裕者那里取走什么东西。正因为此,福利国家对于许多人已经成为过时的社会主义的替代物。福利国家试图以它认为合适的比例和方式实现一种公正的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追求旧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做法。[12][8]

 

3.对国家保障与福利的批判

 

哈耶克对由国家统一控制和实施的社会保障体制提出尖锐批评。他指出,在社会保障领域,依靠适当制度的适度发展和演进,可能意味着许多个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满足,而换成一个集权组织来推行的话,这些需要就会立即得到关注,但是,从长远来看,我们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可能非常高昂。如果我们仅仅为了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覆盖面,而把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责交给一个单一组织,很可能就会阻碍其他组织的发展,而后者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也许会比前者更大。

哈耶克反对实行由国家垄断的养老金制度。他指出,一旦政府开始确保对每一个人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养老保障,而不考虑个人是否需要这种保障或者个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就变得严重了。一旦国家对养老保障实行垄断经营,它必然带来两大后果:首先,国家不仅向那些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获得养老保障权利者提供养老金,而且也要向那些还没有履行社会保障义务者提供养老保障;其次,当到了应该支付养老金的时候,养老金并非来自为此目的而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而是来自当前生产者的部分劳动成果的转移支付。这样,政府是名义上设立储备基金并进行投资以取得增殖收益,还是公开用经常税收来抵补经常债务,两者并无实际差别。国家垄断的养老金制度通常造成的这两大后果,往往成为坚决维护国家养老金机构的地位的主要原因,并将把整个养老金制度变成一种政治工具。

哈耶克同样反对实行国家单一控制的健康保险制度。他认为,健康保险制度的出现毫无疑问是合理的,也许有理由实行强制健康保险,因为许多人能够由此获得健康保障。但是,哈耶克坚决反对实行单一的国家健康保险制度。他指出,反对实行单一的国家健康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这种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往往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一旦引入这一政治上毫无退路的措施就必须继续下去。[13][9]

关于失业保险制度。哈耶克指出,我们有理由在任何可行的地方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各行各业的不同风险应体现在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中。但是,所有西方国家所采纳的综合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这些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由工会的强制行为所控制的劳动力市场上运作的,也主要是在势力强大的工会的影响下设计的,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支持工会的工资政策。这样的失业保险制度为工会开脱了由其政策而引起的失业责任,并把失业保险负担转嫁到国家身上。这样的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来看只能把就业问题越搞越糟。[14][10]

 

三、哈耶克对西方社会福利建设性主张

 

1.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

 

哈耶克承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指出,为了避免各种灾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其合理性,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该向所有人提供社会保障,政府也没有理由不帮助个人对生活中的那些意外事件做出准备,在疾病和事故领域中,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做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

哈耶克认为,社会保障是个相对概念,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社会保障的话,普遍追求社会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相反构成了对自由最严重的威胁。[15][11]他严格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另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前者是防止严重物质匮乏的保障,大家都能获得,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存在于市场之外;后者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唯有特权群体方能享有,是一个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只有通过控制市场才能提供。前者不会危及普遍自由,而后者因特权的存在构成了对自由潜在的严重威胁。因此,哈耶克明确反对针对特定收入的保障计划。他指出,这种计划意在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少,以保护他们免遭困苦,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但却是与竞争制度形影不离的。[16][12]

哈耶克还指出,福利国家由许多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要素混合而成,一些要素使自由社会更具吸引力,另一些要素则对自由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福利国家的诸多目标中,有些目标的实现无损于个人自由;有些目标虽无损于个人自由,但要以人们付出极大代价为前提方可实现;第三种目标趋近于计划体制,例如福利国家的收入保障计划。他们是那些社会主义者最上心的目标,但是在一个想维护个人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17][13]可见,哈耶克也并不是全然否定福利国家的所有方面。

 

2.贫困问题与最低生活保障

 

哈耶克分析了弱势群体的产生过程。他谈到,由于地方社区中的生活纽带断裂了,又由于一种高度流动的开放社会得到不断的扩展,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与特定的群体之间不再存有紧密的联系,因而也就不可能在蒙受不幸的情况下再指望从这些群体中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帮助。所有个人都有可能陷入这种逆境,而且大多数人仅凭个人力量无从预防这种逆境,因此贫困问题自然就诞生了。哈耶克认为,贫困问题在这种貌似残酷的市场法则中得到延续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但自由社会与对弱者的救助又是密切相连的。他在1961年讲到:自由社会不但是守法的社会,而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18][14]

哈耶克认为,我们不应当由于目光短浅而不通过增加收入的途径,而是收入再分配的方法去救治贫困。因为这会使得许多阶层的人们感到失望,以至于转化为现行政治制度的死敌。采用凭空设计的再分配方式来减少不平等和消除贫困,虽然从短期来看,贫困者可以从富有者那里获得财富改善自身待遇,暂时缩小了各阶层间的差异;但是从长期来看,它延迟了整体的发展速度,甚至还会阻碍落后者或贫困者的进步。在哈耶克看来,正确的方法是必须把我们的希望寄托在能够恢复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景上,不管我们的起点多么低……我们应当学会把我们所有的资源用到最有助于使我们大家都变得更加富裕的地方上去。[19][15]

哈耶克主张实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他指出,确使每个人都能得到一定标准的最低收入,或者确使人们在其不能自谋生计的时候仍能得到不低于某一底线的收入,是应对人人都可能蒙受的那种风险的一道完全合法或正当的保护屏障。哈耶克指出,在工业社会中,个人已经不可能再向他出生于其间的那个特定小群体中的成员提出具体要求了。一种旨在促使众多成员脱离小群体成员所能提供的那种相对安全的制度,确实会给众人带去许多益处,但是当这些起初受益于这种制度的人在后来(亦即在那种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丧失了谋生能力的情况下)却发现自己无援无助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即刻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并进行激烈的反抗。[20][16]显然,在哈耶克看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就是应对遭受市场影响的弱势群体的反抗的有效手段。

哈耶克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有可能为所有人提供最低水平的福利,这样一个社会是与某种先入为主的公正观念互不相容的。为每个贫困者确保提供同等的最低标准的福利有其先决条件,即只有证明他存在这一需要,他才能有权享受这一最低福利,如果证明不了,社会就不能给予他只有付费才能有权要求的得到的东西。

 

3.社会保障政策选择

 

哈耶克社会保障思想的突出特征是倡导竞争。他指出,防止出现赤贫的适当保障必须是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这是没有问题的,政府和社会应为此做出各种努力,但要想使这些努力获得成功而又不损害个人自由,那就必须在市场以外提供保障而让竞争自然进行且不受阻挠。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本身的提供也应体现出竞争原则,他强烈反对政府在此领域的垄断行为。

他指出,我们不仅应当承认存在着市场所不能满足的需求,而且还应当明确指出,政府决不应当是唯一有能力提供不具物质回报的服务的机构,而且在此领域也不应当有垄断,相反,应当允许尽可能多的独立的个人或组织运用其各自的能力去满足这些需求。[21][17]哈耶克以失业保险为例指出,在自由社会里,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似乎是,国家为所有不能供养自己的人提供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尽可能地推行一项适当的货币政策,减少周期性失业,而维持普通生活水平所需的进一步的保障应该留给具有竞争性的自愿组织来提供。[22][18]

哈耶克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最佳的实施方式是随时对可用资源即时性进行评估,而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草率作法。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划定的单一轨道中运行,缺乏根据现状的及时性变更,最终必定会阻碍其他有效的新制度的产生。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特定的服务,我们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营机构去尝试和寻求其他的方法,亦即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提供这些服务的方式,也决不应当是那种使其他人不再可能提供这类服务的方式。哈耶克提出,如果由政府承担一些或全部财政责任,而由独立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竞争性的机构去具体实施这些服务,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些服务将不仅会得到提供,而且还将得到更为有效的提供[23][19]

哈耶克呼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尽可能为个人责任的发挥留下空间。他指出,在受到国家垄断明显影响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领域,只要是国家尚未全部控制的地方,就有各种新方法自发产生且迅速发展,多种多样的实验都会进行,这些肯定会找到解决当前一些急需问题的新答案。而由国家单一控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会对个人责任意识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旦关心老年、失业、疾病等情况下的最迫切需要成为公认的公共义务,而不论个人能否或者应否自己做好准备,尤其是一旦所确保提供的帮助程度已经过高,以至个人放松了自己的努力时,强迫个人为自己的日常生活风险提供保障就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了。

哈耶克的新保守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40年代,发展于20世纪50-60年代,但是,在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20世纪70年代以前,哈耶克的社会保障思想并没有得到西方社会和政府的认同和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西方社会经济发展再次面临严重困境,西方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障制度陷于危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西方社会开始重新审视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和政策的功能,重新认识市场效率的作用和功能。于是,哈耶克所积极倡导的发挥市场作用和个人责任的社会保障理论,就顺应了新时期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成为西方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弗里德曼的社会福利思想

 

一、弗里德曼的经济主张

 

1.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

 

弗里德曼(Mildun Friedman,1912-)是美国新保守主义的著名代表,曾任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经济学会会长和总统经济顾问,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代表作为《消费函数理论》、《资本主义与自由》、《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等。

弗里德曼十分重视自由在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生活的地位和作用。弗里德曼指出,政治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强制性的压制,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权利的集中,国家的最重要的职责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政府是必要的,通过政府这一工具,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自由,但是,由于权力集中在当权者手中,政府也有可能成为自由的威胁。怎样才能在从政府的有利之处取得好处的同时回避其对自由的威胁呢?首先应该限制政府职责的范围,其次必须分散政府权利。

弗里德曼认为,经济自由不仅与政治自由紧密相联,而且是保证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他指出,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是政治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和促进因素,因为它能够把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分开,使一种权力抵消另一种权力。通过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主要依靠自愿合作和私人企业,我们就能够保证私有部门对政府部门的限制并有效地保证言论、宗教与思想自由。[24][1]

 

       2.政府职能的有限性

      

弗里德曼坚决支持自由经济,提倡实行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实施过多的干预。他指出,人们认为,私人自由企业经济具有固有的不稳定性,因此,政府必须进行干预才能使其保持稳定发展,尤其是30年代大危机以后,这种观点不断发展,导致国家干预程度和范围不断加强。弗里德曼指出这些论点是错误的,30年代大危机不是由于私有经济固有的不稳定造成的,相反,却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当造成的。弗里德曼强调指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的干预。在此基础上,弗里德曼对垄断提出批评和反对,他指出,在自由社会中垄断导致两大后果,第一,垄断的存在意味着对自愿交换进行限制,第二,垄断的存在引起垄断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垄断程度和范围的发展。

弗里德曼认为,为了保证社会有效运行,必须依靠政府行为,而为了保证自由不受侵犯,政府的职责又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他指出,正如一场好的游戏要求双方成员遵守游戏规则和接受裁判员对规则的解释和执行那样,一个良好的社会也要求它的成员接受支配他们之间关系的一般条件,接受对这些条件的不同解释的一些裁决方法,并接受强制执行普遍接受的规则的某些方法。我们需要一个裁判员,这个裁判员就是政府,它的重要职能是:维护法律和秩序、规定财产权的内容、作为我们能改变财产权的内容和其他经济游戏的规则的机构、对解释规则的争执作出裁决、强制执行合同、促进竞争、提供货币机构、从事对抗技术垄断的活动和从事广泛地被认为重要到使政府能进行干预邻近影响的消除,同时又包括补充私人的慈善事业和私人家庭对那些不能负责任的人的照顾,这些就是一个自由社会政府的基本作用。[25][2]

      

       2.就业自由

 

弗里德曼主张实行就业自由,反对过多干涉自由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弗里德曼指出,在就业问题上,对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的自由进行一定的干预是应该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不能对自由就业产生影响。弗里德曼反对政府通过特殊措施来保证就业中的种族平等,他指出,这种政府干预会减少自由并对自愿合作施加限制,假使政府能说个人不应该由于肤色、种族或者宗教而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它也同样能够说,如果多数人赞成的话,个人应该由于肤色、种族和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

弗里德曼对美国各州政府推行的劳动权利法提出异议。他指出,劳动权利法的原则同样是干预就业契约自由,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对此坚决反对。他对美国社会长期实行的职业执照制度同样提出反对,指出,大多数人相信由国家机关颁发执照来对行医者施加限制是应该的,我同意在医药领域颁发执照比在大多数其他领域如此做具有更为充分的理由。但我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在医药领域,自由主义的原则并不能证实颁发执照的正确性,而在医药界由国家机关颁发执照是不可取的,因为颁发职业执照在侵犯个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方面走得更远,不管是注册、发给证明或者是发给职业执照,这些措施的任何一个几乎不可避免地要成为靠牺牲其他公众利益而取得垄断地位的特殊生产者集团手中的工具。[26][3]

 

    二、弗里德曼的社会福利思想

 

1.收入分配与贫困问题

 

弗里德曼的社会保障思想建立在他的收入分配主张基础上。弗里德曼认为,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原则是,按照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进行分配。他坚决反对实行普遍的财富分享,认为普遍的分享财富会使文明世界不能存在。弗里德曼指出,政府用来改变收入分配的最广泛使用的办法是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这些税收措施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影响,但在实现均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不大,税收措施实际上在人们之间人为地造成了不均等。其结果是,我们一点也不清楚,按照均等待遇的基本目标或者按照收入均等的基本目标来计算的净影响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均等的程度。因此,弗里德曼明确指出: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所得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予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正面冲突。[27][4]

弗里德曼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收入分配较之共产主义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合理,也比共产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更能够减少不均等。他指出,一个突出的事实是,资本主义制度造成更少的不均等,资本主义的发展还大大减少了不均等的范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加以对比都能够证明这一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英国、美国、法国等国肯定比印度那样的等级社会和埃及那样的落后社会存在着更少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在资本主义国家比在共产主义国家可能要少得多。仅以西方国家而论,国家愈加资本主义化,在任何意义上的不均等看来越少。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所取得的经济上的进展是不均等的大幅度减少。因为一个国家越是资本主义化,收入来自被一般认为是资本的部分愈少,而被用来支付给人类劳务的部分就愈大。[28][5]

如何解决贫困问题是弗里德曼关注的重要问题。弗里德曼指出,我们应该提出一种帮助贫民的计划方案,这种计划的目的应该是帮助作为一般人的人,而不应该是作为某种特殊职业集团的人,或者作为不同年龄集团的人,或者某种工资率集团的人,或者某种劳动组织或行业成员的人。他指出,我们帮助一个贫穷农民的原因,不是因为他是农民,而是因为他贫穷。这种帮助解决贫困问题的方案在通过市场发生作用时,应该不妨碍市场正常状态,或不阻碍市场的正常作用的发挥。

弗里德曼提出了解决贫困问题的负所得税主张。他认为,实行负所得税具有现行各种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是专门针对贫困问题的;它向个人提供最有用帮助即现金帮助;它具有一般性特点,可以代替现在已经实施的很多特殊措施;它明白地表示出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它在市场之外发生作用;如同其他缓和贫困的措施那样,它减少那些被帮助者自助的动机,但是却没有完全消除这种动机。[29][6]

 

       2.社会保险与最低工资

 

在论述税收与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弗里德曼阐述了自己对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的观点。他指出,促成高额累进所得税的人道主义和平均主义情绪,也促成了大批旨在增加特殊集团的福利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一套是一批帖着使人误解的标签的社会保险,其他的还有公共住房、法定最低工资、公费医疗、特别援助等。弗里德曼指出:社会保险方案是维持现状的暴政开始发生魔力的那些东西之一。尽管人们已经接受社会保险制度的既成事实并且不再怀疑其必要性,但是,它涉及到大规模地侵犯大部分人的个人生活,因此,不存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这不仅在自由主义的原则上,而且在几乎任何其他的原则上都是如此。[30][7]

关于公共住房福利。弗里德曼指出,公共住房已经被证实为具有与它的本意大不相同的影响。公共住房措施远没有像其提倡者与赞成者所期望的那样改善了穷人的住房问题,而是恰恰相反,在公共住房计划实施过程中,拆毁的居住单位的数量远远超过新建的居住单位的数量,这使得公共住房计划的作用完全变成了提高每一居住单位的人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弗里德曼指出,一旦公共住房方案被接受下来,它肯定会被特殊利益集团所把持,特殊利益集团就是那些当地利益集团,他们可以通过公共住房计划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和个人目的。[31][8]

关于法定最低工资。弗里德曼指出,最低工资法也许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其影响和善意支持该法规的人们的意图恰好相反的最明显的事例。很多赞成最低工资法的人们对特别低的工资率表示痛惜是完全应该的,他们把它当作贫穷的表现之一,并希望通过法律来禁止低于某种特殊水平的工资以减少贫穷。弗里德曼指出,事实上,如果最低工资法有任何影响的话,它的影响显然是增加贫穷。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国家很难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资雇佣所有以前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被雇佣的人们,因为这不符合雇主的利益。最低工资制度的结果是使失业人数多于没有最低工资时的情况。由于最低工资的存在而从来未能在某些职业中受到雇佣的人,被迫接受甚至报酬还要低的工作或者进入接受救济者队伍之中。[32][9]

 

3.养老金制度

 

弗里德曼指出,养老金可以分为三个被分析的项目,这就是:第一,要求广大阶层的人们必须购买被具体规定的养老金,即对老年时期的生活来源做强制性的准备;第二,要求必须从政府那儿购买养老金,即提供这些养老金的机构的国有化;第三。是一个再分配的办法,原因在于参加这个系统的人所应该得到的养老金数额,并不等于他们将为之缴纳的养老保险税额。弗里德曼对这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关于作为再分配手段的养老金制度。弗里德曼指出,我看不出任何理由可以作为这个特殊的再分配的根据。对受益者的补助和他们的贫穷或者富有没有关系,有钱的人获得的补助和贫穷者一样多,用于提供养老保险津贴的基金是一种在一定定额下对收入所征的统一的养老保险税,它在低收入中比在高收入中占有较大的部分。有什么理由来要求青年人负担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津贴而不论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如何?有什么理由为此而对低收入者而不是高收入者施加较高的税率?弗里德曼指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提取养老保险津贴是毫无道理的,我们愿意帮助穷人,但是不分贫穷与富有、而仅因为他们恰好达到一定的年龄就对其提供帮助,这是一种毫无原则的再分配。[33][10]

其次,关于养老金管理机构的国有化。弗里德曼指出,养老金机构国有化的一个可能的优点,是有助于强制执行养老金的购买,这似乎是一个相当微小的优点,国有化的代价似乎要超过它的任何优点。在养老保障领域,个人的自由选择与私人企业争取顾客的竞争,会促进现有各种养老金计划的逐步改善,并增加各种多样化和差别性以满足个人需要。养老金机构的国有化还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国有化往往使得养老保障专家控制了整个养老金制度,他们成为国家雇员,不仅增加了官僚队伍,还会强调和扩展自己的职权,结果是日益增长的比例的人口被拖入社会保险系统。

弗里德曼得出结论:反对养老金机构国有化的论点是十分有力的,不仅按自由主义的原则而论,而且甚至按照福利国家的支持者的价值观来看,也是如此。假使他们相信,政府能比市场提供更好的业务,那么,他们应该赞成政府企业与其他私人企业在举办养老金上进行公开的竞争。假使他们是正确的,那么,政府企业会兴旺起来。假使他们错了,那么,人们的福利会由于私人的机构而得以提高。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只有教条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或者为了集中控制本身而相信它的人,才能采取赞成养老金机构国有化这个原则立场。[34][11]

再次,关于强制性购买养老金。弗里德曼指出,实行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纯粹是一种家长主义做法,它为了很少的好处花费了很大的代价,剥夺了我们对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的控制,并要求我们将其用于特殊的目的,即用特殊方式从政府机构购买养老金。这种强制性养老金阻止了出售养老金和发展退休安排的竞争机制,造成了巨大的官僚机构,并将其控制范围从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延伸到另一个领域。[35][12]



 

 

 

[1]

第二节  哈耶克的社会福利思想

[2][2] R .M. Page, British Social Welfare in the Twenty Century, MacMillan, 1999,PP56-58.

[3][3]R .M. Page, British Social Welfare in the Twenty Century, MacMillan, 1999,PP59-63.

[4][4] R .M. Page, British Social Welfare in the Twenty Century, MacMillan, 1999,PP63-79.

[5][1] 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6][2] 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哈耶克思想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7页。

[7][3] 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8][4] 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哈耶克思想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9][5]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119页。

[10][6] 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128页。

[11][7] 哈耶克著:《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3-405页。

[12][8] 哈耶克著:《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450页。

[13][9] 哈耶克著:《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456页。

[14][10] 哈耶克著:《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4页。

[15][11] 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16][12]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下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8页。

[17][13]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下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11页。

[18][14] 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19][15] 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20][16] 哈耶克著:《立法、法律与自由》,第2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2000年版,第350页。

[21][17]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3页。

[22][18]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下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6-67页。

[23][19] 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3页。

 

[24][1]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17页。

[25][2]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36页。

[26][3]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1页。

[27][4]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7页。

[28][5]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1-162页。

[29][6]米尔顿·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4-185页。

[30][7]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5页。

[31][8]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2页。

[32][9]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3页。

[33][10]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5-177页。

[34][11]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0页。

[35][12] 弗里德曼著:《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