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社会福利思想

教学要点:传统社会思想流派在19世纪末年20世纪初的变化趋势;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历史学派、费边社会主义、古典经济学的形成和它们的社会福利思想 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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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德国新历史学派社会福利思想

 

一、新历史学派的出现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当英国、法国等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德国仍处于四分五裂状态。结束民族分裂,实现国家统一,建立强大的德国成为19世纪德国历史的主旋律,德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一特点深深影响其社会思想与社会理论的各个方面。

19世纪前期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十分流行时,基于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德国出现了以李斯特(F·List,1789-1846)为代表的经济国家主义和以罗歇尔(W·Rosher,1817-1894)为代表的旧历史学派。他们都反对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强调国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德国旧历史学派的思想主张,对德国19世纪前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统一大业基本完成,如何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的基本稳定成为德国社会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施穆勒(G·Schmoller,1838-1917)和桑巴特(W·Sombart,1863-1941)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开始出现。德国新历史学派分为自由派和保守派两派。自由派主张给工人以更多的结社自由等自由权利,要求扩大选举权,并依此推进德国的社会改革;保守派主张通过国家保护措施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这些措施主要是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限制工人的工作时间等。总体上说,新历史学派的内部分歧并不明显。

 

      二、新历史学派的经济与社会政策主张

 

新历史学派的主张不仅对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德国社会政策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主要经济社会主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精神与伦理

 

强调精神和伦理在社会经济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德国历史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民族精神和伦理意识的价值和地位,认为德意志民族精神与伦理意识是德意志历史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新历史学派的思想同样体现出这一特点,他们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同精神、道德和伦理联系在一起,希望通过对民族精神与道德伦理的强调,通过协调劳资关系,消除社会主义的影响,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新历史学派的著名人物施穆勒认为,经济问题只有和伦理道德联系起来才能得以解决。他指出,劳资矛盾是由于工人缺乏道德造成的,劳资矛盾的解决应该依靠工人道德水平的提高。桑巴特更加强调精神与道德对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他甚至认为:资本主义是由欧洲精神的深处发生出来的。他还指出,企业家精神和市民精神结合起来形成了资本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创造了资本主义。[1][1]

 

2.经济领域中的国家干预

 

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主张实行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新历史学派将19世纪初以来德国不断发展的国家干预理论进一步发扬光大。施穆勒特别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甚至提倡实行国家经济。他指出:没有一个坚强组织的国家权力并具备充分的经济功用,没有一个国家经济构成其余一切经济的中心,那就很难设想有一个高度发展的国民经济。[2][2]

桑巴特指出,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这种精神在国家内部并通过国家才能发挥作用。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它帮助资本主义开拓市场,获得劳动力,推行新技术,国家通过社会政策实行的有意识的干涉,可以保护并推进资本主义的利益。

新历史学派的另一个代表瓦格纳非常强调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且认为国家在为民众提供充分的社会福利方面的重要职能。他指出,国家是最重要的强制共同经济,是自由经济的修正者和补充者,它不仅应该通过政府与法律维护国内秩序,而且应该通过社会政策增进民众的社会福利。[3][3]

新历史学派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避免其经济发展中的某些弊端,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新历史学派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国家干预和社会改革来削弱和抵制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他们认为,德国卡特尔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计划性的实现,这也是实现德国经济走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有效途径。

瓦格纳认为,俾斯麦开始了一个在企业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时代。新历史学派的又一个理论家布伦坦诺,在研究德国卡特尔垄断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组织资本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卡特尔不仅可以消除经济危机,实现经济计划性,而且可以促进工人阶级的社会福利。桑巴特提出了混合经济的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将通过内部自我调节走向更加稳定和计划性,从而为过渡到社会主义作好准备。[4][4]

 

3.社会政策主张

 

第四,提倡社会改良主义,主张实施社会立法,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施穆勒指出,现代的个人自由和私有制将永远保存下来,但是,同时应该促进经济的社会化,改变分配制度和所有制形式,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要求。社会中存在过度的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现象,会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只有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良,才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据此,新历史学派思想家主张制定社会立法,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工厂监督员制度和劳资纠纷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对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同时,推进一些经济领域的国家化,并改革财政制度。

 

二、新历史学派的影响

 

1.讲坛社会主义

 

为了推行社会改良主义的主张,德国新历史学派于1872年建立了一个社会政策协会,新历史学派的核心人物施穆勒是该协会的发起人之一,并长期担任该协会的主席。社会政策协会的宣言指出,现有各种社会制度、立法、阶级意识等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础,但是,我们还应该毫不犹豫地对它们进行改良。[5][5]几乎所有的新历史学派思想家都参加了社会政策协会。这些新历史学派思想家大部分是大学教授,他们利用大学讲坛宣传社会改良,主张通过社会改良过渡到社会主义。因此,德国的新历史学派往往又被称为讲坛社会主义学派

 

2.国家职能认识的转变

 

新历史学派的经济社会主张,对19世纪末德国政府及其社会经济政策产生了直接影响,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博恩曾经明确指出:讲坛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给德国的社会政策以最强有力的推动。[6][6]德国当时的宰相俾斯麦与新历史学派思想家保持密切接触,最初他与主张国家干预理论的拉萨尔讨论社会问题,后来他又和国家社会主义主张的主要代表瓦格纳经常会晤,以致于逐渐转变对国家职能的认识,他指出,只有现在进行统治的国家政权采取一些措施,才能制止社会主义运动带来的混乱局面,政府应该采取的办法应该是,尽可能实现社会主义者的要求中看来具有合理性、并和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东西。一旦民众发现他们的君主开始关心他们的社会福利,社会民主党的先生们就会徒劳无益了。他进一步指出:现代国家的逐步进化要求国家不但应该完成其维护现存政权的使命,同时也应该通过适当制度的建立,积极主动地改善其全体成员的福利。

正是在上述关于国家职能认识转变下,俾斯麦认为应该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实行有效社会政策来应付社会问题乃至社会主义运动。他认为:为了没有社会主义,要发展一点社会主义 [7][7]1881年,俾斯麦在德国国会发表演讲时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的过火行为的镇压,而应该通过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福利的改善。建立由国家领导由国家出资社会保险制度是使工人离开社会主义革命的最好办法,应当接近工人并考虑他们的要求,同时遏止工会与工人政党,依此来对付不断增长着的社会民主党。[8][8]他表示愿意支持任何目的在于积极改善工人处境的行动。正是在德国新历史学派思想主张的影响下,俾斯麦力排歧义颁布了著名的三项社会保险法,并且指出,国家必须把社会保险立法抓紧作好,这并不是对工人阶级的施舍,而是因为那些愿意好好劳动而无法得到工作者应该得到帮助。

新历史学派的思想主张还对19世纪末德国皇帝威廉一世产生了影响。他在谈到德国国会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分歧时这样指出:我认为,使帝国国会重新关心这一任务乃是皇帝的义务。如果我有朝一日在谢世时能意识到,我已重新并持久地保证祖国国内安定,使需要帮助的人们有更多的保障,接受更实惠的帮助,那么,我会以更加满意的心情来回顾取得的一切成就,显然,上帝会保佑我们的政府取得这些成就的。[9][9]新历史学派对国家干预的强烈要求和呼吁,通过影响德国资产阶级政府,从而影响了德国社会福利实践,使得德国成为最早通过社会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



 

第二节  英国激进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

 

一、格林与英国激进自由主义的出现

 

1.格林的有限自由思想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资产阶级已经建立起绝对的统治,资本主义经济也走向垄断,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问题的更加严重,人们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产生怀疑,自由主义能否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应不应该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将带来什么样的结果?所有这些成为当时社会争论的主要话题,这场争论的直接结果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衰弱、激进自由主义的出现以及国家干预要求的明显加强。

19世纪末,英国一些思想家开始对传统的旧自由主义提出批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自由主义主张,格林(Green, Thomas Hill, 1836-1882)就是英国早期激进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格林在其1882年出版的著名的《关于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的自由演讲》中,对英国传统自由主义进行重新审视和批判,开始着重强调自由的有限性与可共享性,主张实行国家干预。

格林首先提出了自己对自由的理解。他说,自由是最伟大的幸福,它的实现是每一个人的最终奋斗目标。但是,当我们谈论自由的时候,我们应该仔细考虑我们是怎样理解其意义的,我们并不是说自由可以不要任何约束与强制,我们也不是说自由就是我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们更不是说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享受的自由是可以建立在牺牲它人自由的基础上。自由是一种享受,或者是一种从事某种值得享受的东西的积极力量或能力,同时也是一种我们可以与他人共享或共同从事的活动。

格林的自由观有两大特点,一个是自由是有限的,自由主义并不是绝对的个人主义;二是自由是大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权利。格林关于自由的理解和主张,显然已经与传统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有很大的不同。格林明确指出:尽管在那些不愿或被迫行事的人中不可能有自由可讲,但是,另一方面,仅仅消除了强制,仅仅让一个人随心所欲地干自己想干的事,这也决不是对自由的贡献。[10][1]

 

2.格林的国家干预主张

 

格林认为,既然自由具有有限性和共享性,社会就应该关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他们获得与他人同样的权利与自由。他具体指出,当一个人不得不在一种对自己有害的契约下劳动时,这种契约就是不自由的,因为它对个人利益与自由构成伤害。格林认为:对个人的任何一种伤害都是对一种公共的伤害,它是普遍自由的一种障碍。为了实现每个人都幸福和普遍自由这一文明社会的目标,必须通过法律来实行一些限制甚至禁止,这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要求,尤其是在那些有可能导致上述不良结果的劳动契约方面更应该如此。社会应该限制订立这类契约的自由,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通过法律对工厂、矿山、车间的卫生条件做出规定,禁止妇女和年轻人超时劳动都是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保护。显然,格林的观点很明确,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政府应该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这种主张就为激进自由主义者坚决要求国家干预奠定了理论基础。

格林认为,个人获得自由的主要办法是接受教育,如果没有基本的知识和技术,近代社会中的个人就无法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能力,而教育则应该通过国家行为来实现。格林还指出如果从其成员获得自由的角度来考虑,国家采取措施阻止儿童在遭受忽视的状态下成长是它的职责,因为这种忽视实际上使他们在生活中可能被排斥出一种自由职业之外。据此,格林认为,近代英国颁布实施的劳动、教育和健康立法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样,格林的思想已经具备新自由主义的主要方面,即有限制的自由,国家应该干预社会生活,主张制定和实施社会立法等。[11][2]

 

3.英国激进自由主义的出现

 

英国激进自由主义的真正出现是在19世纪90年代。19世纪80年代末,英国议会中的一些年轻的自由党议员已经提出一种富有新型特点的自由主义要求,他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社会问题上,并把自己的要求称为激进自由主义的首次行动。19世纪90年代,激进自由主义者组织出现并创办了自己的刊物,这就是所谓的彩虹圈子和《进步评论》,其重要人物有霍布豪斯和霍布森等,这样激进自由主义终于有了自己的中心。他们试图提出一种完整的激进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这种理论既应该避免社会主义色彩,也要躲开保守主义道路,并对实用的集体主义加以理智的预防,他们把这种激进自由主义称为社会改革的理论。[12][3]英国激进自由主义正式出现。

 

         二、霍布豪斯的社会福利思想

 

   1.国家干预的主张

 

霍布豪斯(Hobhouse, Leonard Trelawny, 1864-1929)是英国激进自由主义著名思想家,也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与哲学家。其主要作品为《认识论》、《发展和目的》、《社会学原理》和《自由主义》等。

霍布豪斯认为必须对自由实施一定的限制。他指出: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其余人却无任何意愿可言。霍布豪斯认为,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必须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的统治,这种法律统治者也比须遵守。自由与法律之间无根本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可以使个人解除对可能受到的侵犯和压迫的恐惧。霍布豪斯认为,法律恰恰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13][4]

   正是在这种自由观的基础上,霍布豪斯提出国家应该对社会经济与生活实施干预的思想。他指出,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的努力获得充分的公民效率所需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直接为公民提供食物,也不是直接给他们提供房子或者衣服,而应该是为他们创造一种有利的经济条件,以便使那些没有生理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他们的有用劳动为自己及其家庭获得食物、房子和衣服。

霍布豪斯指出,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如同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一样,是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一个诚实的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人无法依靠自己的有效劳动养活自己及其家人,这就不是个人对他们生活其中社会的负债,而是社会对作为其成员的个人的负债,是个人受到了社会组织的损害。霍布豪斯指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社会制度肯定出了毛病,社会的经济机器一定存在故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无法把机器修好,他们反而受到机器所出现的故障的危害并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就是不公正的。霍布豪斯进一步明确指出,只要一个国家还存在着由于社会经济组织不良而失业的人或工资过低的人,这就不仅仅是社会慈善事业的耻辱,而且是社会公正的耻辱。

    具体到19世纪英国的实际情况,霍布豪斯并不否认英国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他认为,在现实情况下,英国普通工人要想按照个人竞争的道路获得彻底的经济独立是不可能的。他说,英国工资的增加与财富的总增长完全不相称,英国工业竞争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体现在基本生活工资之内的道德要求,这种制度不能给人们带来希望,不能使英国大部分居民都过上一种健康、体面、独立的生活,而这种生活却是一个自由国家中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力。

 

3.国家责任理念与社会福利的功能

 

霍布豪斯认为,要想解决英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缺陷,既要依靠个人的责任,也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他指出:个人和社会之间有一种互相责任。作为个人,他对国家的责任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奋工作,他不应该剥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劳动,而应该服从社会的要求,为他们子女的教育、健康、卫生和幸福尽心尽力创造条件。作为社会,它的责任就是为其每一个成员提供足以维持文明生活水准的手段。如果社会仅仅让个人在市场上通过竞争与讨价还价,竭尽全力地去挣到微薄的工资,社会是不算尽到责任的。他认为,国家可以从两个方面履行责任,一个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个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的财富中享有一份。[14][5]

关于社会福利支出的功能。霍布豪斯指出,为改善工人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福利支出具有社会投资的功能。他说: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利益。霍布豪斯还十分明确地指出: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15][6]

    霍布豪斯指出,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遗产的一部分。他说: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受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

关于实现社会幸福的条件。霍布豪斯指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要观点是社会服务和报酬相等,其基本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报酬。每一个履行该功能的人,也都有权利获得这种报酬。现有财富的剩余应该由社会支配,并用于各种社会目的。同样,每一个能够履行有益于社会功能的人都应该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由他自己支配,使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事务。霍布豪斯指出,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幸福的条件,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应千方百计地保证实现这些权利。[16][7]

 

3.社会福利的基本主张

 

霍布豪斯从国家干预走向对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措施的强调。他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仅会接受,而且还积极促进扩大政府对工业领域的控制,以及在教育方面、甚至抚养儿童方面、工人住宅方面、老弱病残照顾方面、提供正常就业手段等方面实行集体责任。[17][8]在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几乎所有方面,霍布豪斯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关于儿童保护。霍布豪斯认为,应该关心儿童的肉体、精神和道德,办法是让父母负起一定的责任,同时,拟定一项教育和卫生的公共制度。霍布豪斯十分强调国家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作用。他说:我坚决主张,国家是最高父母这一总概念既真正是社会主义的,也真正是自由主义的,它是儿童权力的基础,是保护儿童免遭父母忽视的基础,是儿童作为未来的公民将会要求的机会均等权利的基础,是他受训练以便成年后在社会中履行职责的基础。[18][9]

关于妇女保障。霍布豪斯指出:如果我们真正相信我们就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应当承认,幼童的母亲留在家中照看孩子,要比她出去做工而听任其孩子无人照料,对社会的贡献大得多,更值得给她们报酬。他说,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以后,我们就不应再认为强迫母亲出去打工是可取的,也不应再认为母亲领取公家的补贴是丢脸的,我们应该把它看作对一项公民服务的报酬。我们需要的是妇女不应该通过挣钱来增加收入,而应该更好地抚养自己的孩子,使其能健康幸福地成长。[19][10]

关于贫困和济贫。霍布豪斯指出,我们不应该仅仅注意到救济穷人,而应该力求使得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做到这一点的办法有三个:第一个是为个人提供一个可据以脚踏实地工作的基础;第二个是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第三个是用济贫法制度对寡妇、孤儿以及单身母亲进行救济。霍布豪斯又指出,我们打算把一大部分公共开支用来消灭贫穷,这项开支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们因缺少舒适的生活用品而受苦是公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一切人都必须关心,一切人都有权利来要求和有义务来履行的目标。任何公共生活如果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当中哪怕一个人遭受可以避免的痛苦为基础,这种公共生活就不是一种和睦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和的生活。[20][11]

关于工资问题。霍布豪斯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能为一切风险做好准备。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用费,而且还应该能够对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风险。工资还应该能够提供教育费用。另外,还应该能够储存一部分钱供养老使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工资劳动者就无以自给。

关于老年人问题,霍布豪斯认为,最合理的办法莫过于推行养老金制度。

    霍布豪斯关于国家干预的思想、国家责任的理念以及社会福利的基本主张,表现出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的显著差别,这使其成为英国激进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社会福利思想主张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霍布森的社会福利思想

 

1.机会平等与国家责任

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son, 1858-1940)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社会改良主义者,也是英国新自由主义主要理论家。其主要著作有:《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论》、《分配经济学》和《贫困问题》等。

霍布森通过考察传统自由主义的特点与不足,来说明新自由主义出现的必然性。他认为,传统自由主义否定一切的观点不但从哲学上已经失败,而且从历史上来说也是虚假的。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作为一个政治派别来说,从来就既未从理论上也未在政策上彻底服从于绝对的自由放任主义。他们也从来就没有把自由看作在质上是纯粹否定的东西,但他们的确强调自由的那种不要限制的一面。正是这一点在今天阻碍着自由主义的能量的发挥并使之隐而不现。霍布森指出,19世纪末英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富有建设性的自由主义思想,与自由相关的任何方面,无论是个人方面的,或是阶级方面的,亦或是民族方面的,都必将被对这种更加富有建设性的自由主义的信念的全新的热忱所充实。

霍布森认为,自由的最主要内容是机会平等。他说,今天的一个自由的英国人是什么样子呢?如果我们要真诚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承认,他应该由真正的自由与机会等多种因素组成,而这些方面对于作为整体的英国人们来说远未实现。一个人如果没有拥有与其同伴同样的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一切物质与精神的手段,如果他不能为自己的福利与社会的福利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他能算得上一个自由的人吗?

霍布森进一步指出,机会平等至少意味着一种平等使用国家土地、资本和其它工业资源的权利。任何一个人如果没有充分地拥有这一切,而是把目标仅仅放在追求生活和工作中的自我发展,他就不是真正自由的人。因此,霍布森明确指出:富于建设性的自由主义的主要方面,应该是积极致力于实现机会平等。[21][12]

霍布森也认为,在国家与个人生活的关系问题上,国家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有关国家的新概念不是社会主义的概念,尽管它包含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所有权和工业控制的要求。从这种概念表现出来的与早期自由主义的联系这一点来说,有关国家的新概念更多地表现出赞同和实现自我发展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却又包含在自我发展所需的平等机会之中。但是,霍布森指出,在这种个人发展观点上,必须加上一点有关社会的东西,那就是,我们必须坚持:自我发展一定要与全社会的福利保持一致。

 

2.贫困问题的成因

 

霍布森进一步指出,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帮助民众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这也是衡量国家的治理效果的重要方面。他说:一个治理得当的国家,应该以新形式的社会有效支出来解决目前公众生活中存在的贫困,并把它作为国家的主要责任。他认为,国家在社会经济政策方面上做些调整,使剩余产品的一部分用于提高社会上收入不高者的生活水平,从而实现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社会改良也就取得了伟大胜利。[22][13]

霍布森深刻系统地阐述了贫困问题出现和加剧的原因。他认为:贫困的基本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一个是机会的不公平分配。他指出,人力资源的浪费既有有形浪费,如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等造成的人的劳动的浪费,也有无形浪费,如人的智力、才能的浪费,不合理的教育制度造成人的潜力不能充分发挥等也属于无形浪费。但是,霍布森鲜明地指出:贫困的主要原因是机会的不平等。因为机会的不平等一方面意味着生产力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消费力量的浪费或不合理分配。

霍布森进一步分析道:贫困也是由于个人的无效率造成的。他说,如果你到贫困人口中去看一看,你就不难发现,那些贫困人口大多数是对什么也无所谓的,没有受过训练的,意志薄弱的,同时也是无能的和不节俭的,这就使他们无法得到公平的机会。霍布森认为,这种个人的无效率主要是由于家庭的贫寒造成的。他指出,一个来自于贫民窟中的孩子,一出生已经是命运不好,再由其不尽心且贫困的父母以很差的食物喂养,呼吸着不好的空气,受到各种体质方面与道德方面的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大多数就会失去把握机会的能力。霍布森指出:个人效率不可能产生在这样的土壤中,不好的种子又种在贫瘠的土地上,根本不可能茁壮成长,即使在其成长过程中精心浇水施肥并用心保护也不行。所以,霍布森认为,英国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利于他们获得充分的个人效率。

霍布森对贫困问题加剧的原因的分析并没有到此为止。他继续深刻分析说:我们必须进一步下去。假若一个人已经获得了正常水平的个人效率,一个普通的工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的可能。因为个人效率不可能产生财富。霍布森指出,财富的创造来自于对土地、工具、工厂以及资本的使用和占有,普通工人在这一切方面都没有平等的获得,所以,他们的个人效率无法实现,而必须通过廉价出卖个人劳动力来维持生活。霍布森于是又得出这样的结论:贫困来自于普通工人取得土地、工具、工厂、资本等方面的不平等条件,”“贫困当然主要是由于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条件。霍布森指出,在没有自由土地的国家中,出卖劳动力是大多数普通民众维持生活的唯一选择,这种状况同样也是他们时常面临贫困威胁的根本原因。

 

3人民宪章

 

根据自己对贫困原因的分析,霍布森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六项主张,并把这六项主张称为英国新时期的人民宪章:(1)土地归人民使用,土地所产生的价值归人民所有;(2)国家对公路、铁路、运河的公有;(3)对信用、保险的公共控制;(4)充分自由的教育,所有的人都有平等获取文化知识的权力,社区有权保护人们最好最充分地发挥其才能,有权强令要求父母将子女送入学校;(5)公共法律面前的平等;(6)确认国家有权对任何垄断及不平等征税或施以控制。[23][14]

可见,在对贫困问题出现和加剧的原因的分析方面,霍布森表现出其他新自由主义者所少有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他提出解决贫困问题的人民宪章,也是从资本主义制度的深层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道路。

上述对格林、霍布豪斯与霍布森等的激进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主要内容的分析,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激进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传统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激进自由主义则认为自由具有有限制性和可共享性。(2)传统自由主义总体上说反对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而激进自由主义则积极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与生活的干预;(3)传统自由主义通常认为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个人原因造成的,主张应该依靠个人努力加以解决,激进自由主义更多地把社会问题归因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性,主张社会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个人,应该依靠国家干预,建立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第三节英国集体主义社会福利思想

 

            一、集体主义的基础

 

       1.集体主义的出现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问题的加剧几乎同步进行,这不能不使人们对传统的社会思想进行反思,个人与社会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社会对个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社会问题的原因究竟主要应该由个人承担或是应该由社会承担?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使得与极端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一种社会思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渐兴起,这就是西方集体主义思想。

集体主义的历史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一样悠久,它是作为与过分强调个人自由的个人主义相对立的思想而出现并存在的。19世纪末期以前,由于传统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集体主义无法得以充分展示。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问题的复杂和尖锐化使集体主义终于开始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并对西方社会各阶层都产生直接的影响。

 

       2.集体主义的理论基础

 

集体主义与社会有机体学说与社会伦理观念具有密切联系。1898年,霍布豪斯发表了《集体主义的伦理学基础》一文,从社会有机体理论方面对集体主义的伦理学基础作了阐释。霍布豪斯指出,进化论者把爱排除在考虑之外,而把仇恨、竞争、对立看作有机体生命运动的唯一动力,这是不对的。在从最低级生命阶段到文明的人这一发展过程中,单独个体间的斗争不断被互相依赖、和谐的共存所代替,于是,形成一种个体间的相互联系与不断发展的趋势。低等生命中各部分的联系是松散的,某一部分的损失对整个有机体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霍布豪斯指出,当我们把范围扩大时,就会发现一种更加紧密的有机组织,因为,在构成有机体的数万个生命单位中,相互之间的竞争已经减少到十分有限的程度,整体的健康对于每一个生命单位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所有的细胞通过共同合作保持整个有机体的存在,从而使自己得以生存。

霍布豪斯接着对人类社会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动物与动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同样可以发现这种类似的发展轨迹。社会生活在任何阶段都是一种或多或少的有组织的结构,社会进步本身就是各种有组织的发展构成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竞争都是无组织的生活的准则,合作则是有组织的生活的准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最好的国家中自由就一定要屈从于秩序,也不意味着社会形态越高级,个人就必须为公共利益做出越彻底的牺牲,而是说:一个有机的社会的正确概念应该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最美好的生活,都是与他的同伴的最美好生活紧密相连的。

霍布豪斯以家庭为例进行论述。他指出,现在,自然选择对于文明的进步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在某些特定的群体中,对抗与竞争大体上已被相互合作所代替,家庭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突出的例子。霍布豪斯指出,在家庭这样一个比较小的社会组织单位中,公共的福利与每个成员的心紧紧相连,自我牺牲被看作是一种崇高的美德,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大家所关心的事情,人们给予弱者更多的关心与考虑。

霍布豪斯接着把自己的论述对象扩大到整个人类社会。他说,如果我们从对家庭的分析进入到对社会成员的关系分析方面,同样就会发现许多与存在于家庭中的相同的精神与美德,或者在社会中至少具有许多真正的善意、仁慈以及在公共事务中那种使人可以普遍接受的荣誉标准。

显然,在霍布豪斯看来,集体主义的伦理基础存在于人类社会有机体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合作、互助、济弱、助贫的美德。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和谐发展需要一个符合人伦道德的集体主义观念,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我们认为,这种明确的伦理意识、共同帮助的原则以及仁慈善良的品德,是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影响的普遍力量,道德的进步实际上就是扩大伦理的影响。联系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社会现实,霍布豪斯指出,在经济领域中象工厂法、卫生条例甚至济贫法,都是沿着这一方向改革的一次次胜利,这些立法在近代立法中很长时期以来早已被人们看作是集体主义原则最重要的实施。[24][1]

 

3.集体主义的社会基础

 

集体主义还有自己的社会基础。温斯顿·丘吉尔(Churchill,Winston, 1871-1947)在《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一文中系统探讨了集体主义的社会基础。他说,没有一个人仅仅是一个集体主义者或仅仅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他必然既是一个集体主义者又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人的本质是双重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特征也是双重的。为了某些目的,人们必须是集体主义者,而为了另一些目的,他们又必然是而且永远将是个人主义者。

丘吉尔对此进一步具体地指出,我们集体地建立了海军、陆军和文官;我们集体地建立邮电局、警察和政府;我们集体地给街道安装路灯,并集体地给我们供水;我们集体地建立了必要的交通设施等。但是,我们决不集体做爱,女士们也不集体地与我们结婚;我们也不集体地吃饭;更不集体地死去;我们也不集体地面对欢乐和悲哀、胜利与失败。他指出:任何关于社会的观点,如果不能既包括集体的组织,又包括个人的动机,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全面的观点,然而,文明的总的趋势是走向社会的集体主义。[25][2]

正是由于集体主义具有实在的社会基础与伦理基础,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以后,就很快受到西方社会的认同与拥护,成为影响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之一。

 

        二、集体主义社会福利思想

 

       1.对公共利益的关注

 

与其他各种社会思想流派不同的是,集体主义并没有独立的思想家,也就很难形成与其他社会思想流派那样的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但是,这决不是说集体主义没有思想代表,也决不是说集体主义没有思想体系,相反,集体主义具有广泛的认同性,许多不同社会思想流派的思想家都承认自己是集体主义者,而集体主义思想在社会福利方面也具有自己的基本思想主张。

集体主义所关注的主要是公共的利益。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传统自由主义,主要强调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自由,集体主义基于社会有机体学说之上的伦理意识,更多地强调社会的利益,认为全社会利益的要求从道德上讲是永远高于个人的要求。集体主义者认为:社会是一种远远超过其成员的集合体的东西,社会有机体具有一种明显不同于个体成员的生活,社会中要创造一种生活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共的利益压倒个人的要求。

集体主义者承认自由主义者同样会关注一些社会公共利益,但他们指出,集体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集体主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倾向于首先关注公共的意志与利益,并把这种观点当作衡量和评价他们的行为和政策的基本标准。集体主义者甚至认为:财产权的运用也应符合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与社会公平的原则相一致。[26][3]

 

2结果的平等

 

集体主义社会福利思想内容的第二个主要方面,是主张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集体主义者认为,一切社会的苦难都应该消除或者至少应该减少,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就是创造一种既平等又有保障的社会生活条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生活条件,集体主义者不是强调个人之间的竟争,也不是强调人与人之间契约的完全自由,而是强调让每个人获得一种至少是最低的或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3.有效的政府

 

集体主义者进一步指出,要实现这一点仅仅实现机会的平等是不够的,目标变成了结果的平等。[27][4]著名的费边社会主义者和集体主义者韦伯(Sidney James Webb,1859-1947)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他说:集体主义是民主经济的对应物,如果你让一个电车售票员去投票,他不会仅仅满足于对诸如赴巴黎大使的人选问题进行投票,他甚至也不会仅仅满足于就选举权的地位问题进行投票。不管是什么力量使他们不得不每天工作16小时却仅挣3先令的工资,他们都将通过自己的选票对这种力量寻求控制。也就是说,他们将越发努力地把政治的民主最大可能地转变为工业的民主,以便使自己作为一个选民能够真正对自己的生活条件予以控制。[28][5]

集体主义者认为,要实现上述结果的平等的目标,仅仅依靠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国家的干预,依靠一个有效的政府的有效措施。因此,积极有效的政府的主张成为集体主义思想的另一个标志。集体主义者A·V·戴西在其著名的《关于19世纪英格兰的法律与舆论的关系演讲集》中,探讨了英国社会舆论和法律中日益明显的集体主义倾向并断言,政府的基本原则是确信民众可以从国家行为及其干预中得到利益。他说,公共团体不管是中央的或是地方的,都应该为个人或代替个人做更多的事情,它们应该监督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广泛的社会福利服务。戴西认为,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普遍利益所必需的,因而也是正当的。他指出,国家应当努力创造出一种和谐的局面,这种和谐的局面不会自然而生,更不会自然存在。个人的需要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服从于社会的需要,国家应该以此作为它的政治行为的永久内容。

在上述思想基础上,集体主义者竭力主张加强政府的力量,反对分散和削弱政府权力。他们认为,分散政府的权威并把它交给那些非政府性的中间或地方机构去实施,这样的主张是集体主义者应该诅咒的。

当然,集体主义者也承认和允许在实现政府干预的方式和程度上可以存在差别。克利在其1900年出版的《政府与人类进化》一书中就写道:集体主义可以小剂量地使用,也可以大剂量地使用,它既可以以难以觉察的步伐来到,也可以通过革命性的突然事件而到来。同时,既存在一种保守的集体主义,也存在激进的集体主义。他认为,目前英国的政府干预是以一种不规则的方式开始的,是为处理特殊情况而实施的简单的一件一件的干预,而不是系统的有计划的干预。[29][6]

 

       三、集体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

 

尽管集体主义缺乏其他社会思想流派那样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立的代表人物,但是,由于它的各种主张建立在人类社会伦理的基础上,这些主张不象当时的其他思想流派,如新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主张那样带有明显的政治性,所以,集体主义的各种思想主张具有很大的社会认同性,不仅各种社会思想流派的思想家接受集体主义,普通民众更容易接受集体主义的主张。尤其是英国的许多思想家,如霍布豪斯、韦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戴西等都宣布自己是集体主义者,英国一些重要的政治家,如阿斯奎斯、温斯顿·丘吉尔等也都曾接受和支持集体主义的主张,并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努力实现集体主义的主张。这样,集体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极大地影响了当时西方尤其是英国的社会改革,这一点韦伯已经在在1890年给以恰当的概括,他说:每一项特别的变革的倡导者们都别无选择,结果是社会的发展日益沿着集体主义的方向前进。[30][7]



[31][1] 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ondon, 1978, PP195-197.

 

 

[1][1] 桑巴特著:《现代资本主义》,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12-215页。

[2][2] 季陶达主编:《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44页。

[3][3] 汤在新主编:《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7页。

[4][4] 汤在新主编:《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2页。

[5][5] 汤在新主编:《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2页。

[6][6] 博恩著:《德意志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89页。

[7][7] -雅克·迪贝卢等著:《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

[8][8] 卡特琳·米尔斯著:《社会保障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9][9] 拉夫著:《德意志史》,慕尼黑1987年版,第165-166页。

[10][1] T.H.Green, Lectures o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from 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ondon, 1978, P180.

[11][2]T.H.Green, Lectures o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from 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ondon, 1978, P180.

[12][3] Paul Adelman, Victorian Radicalism, Longman, 1984, PP132-137.

[13][4]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页。

[14][5]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0-83页。

[15][6]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16][7]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5页。

[17][8]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页。

[18][9]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页。

[19][10]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1页。

[20][11]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2页。

[20][12] 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ondon, 1978, PP205-206.

 

[22][13] 霍布森著:《帝国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0-73页。

[23][14] Robert Eccleshall, British Liberalism, London, 1978, PP187-211.

 

[25][2] Winston Spencer Churchill, Liberalism and the Social Problem, New York, 1973, P81.

[25][3] W.H.Greenleaf, The Rise of Collectivism, London, 1983, PP20-21.

[25][4] M.Friedman, Free to Choose, a Personal Statement, London, 1980, P166.

[25][5] J.R.Ha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tish Welfare State, 1880-1975, Arnold, 1978, P14.

 

 

 

[29][6] W.H.Greenleaf, The Rise of Collectivism, London, 1983, PP26-27

[30][7] W.H.Greenleaf, The Rise of Collectivism, London, 1983, 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