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业革命的社会福利思想
教学要点:古典经济学的福利思想;功力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发展脉络。教学时数:
5学时 第一节 古典政治经济学社会福利思想
一、亚当·斯密的社会福利思想
1.劳动价值与工资理论
亚当·斯密(Adam Smith,)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最重要的著作是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简称为《国富论》)。
劳动价值学说构成亚当·斯密经济学思想的核心内容。分析亚当·斯密的社会福利思想必须从其劳动价值学说开始。亚当·斯密认为,劳动是社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他指出,不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入来自于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于他的劳动、资本或者土地。来自于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将资本转借他人以便取得收入,这种收入称为利息,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一切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和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支出。”
亚当·斯密指出,社会财富在所有国家都不是完全用于劳动阶级。他说:“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不是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勤劳阶级。无论哪一个国家,每年都有大部分生产物归游惰阶级消费。一国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年产物每年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1][1]可见,亚当·斯密将社会贫富不均归因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亚当·斯密对此进一步指出,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是,自从分工完全确立以来,个人所需的物品只有很小一部分依赖于自己的劳动,最大部分却依赖于他人劳动,因此,一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也就是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2][2]
有关工资的理论构成亚当·斯密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亚当·斯密指出,依靠劳动生活者的工资至少必须维持其生活所需,在大部分情况下,工资还应该能够超过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否则劳动者就难以赡养自己的家人。他说:“至少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为赡养家属,即使最低级普通劳动者夫妇二人劳动所得,也必须能够稍稍超过维持他俩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费用。”
亚当·斯密指出,工资不仅与劳动者生活资料所需直接相关,更与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直接相关。他指出,工资状况决定于对工资劳动者需求的状况,对工资劳动者需求大,工资就可能提高,反之,就会降低。亚当·斯密还明确指出:影响劳动工资的主要因素不是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长的国民财富。“使劳动工资增高的,不是庞大的现有国民财富,而是不断增加的国民财富。因此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有的国家出现,而却在最繁荣,即最快变得富裕的国家出现。”[3][3]他举例指出,北美殖民地劳动工资高于英国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北美现有国民财富数量巨大,而是由于北美国民财富处于不断增长状态。
亚当·斯密对英国的工资情况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英国各地的劳动工资不是以符合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为标准的。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英国几乎所有地方的工资甚至是最低级劳动的工资都存在夏季工资与冬季工资的区别,夏季生活费最低时,工资却很高,而冬季生活费最高时,工资却最低;第二,英国的劳动工资不随食品价格变动而变动;第三,就不同年度来说,食品价格的变动大于劳动工资的变动,而就不同地方来说,劳动工资的变动却大于食品价格的变动;第四,劳动价格的变动,无论就时间或者地方来说,不但不与食品价格的变动一致,还往往与食品价格的变动正好相反。[4][4]
2.社会财富与社会福利
亚当·斯密指出,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服务于人类繁荣与幸福的需要,社会尤其应该关注普通劳动者生活状况的改善。他说,各种佣人、劳动者以及普通职员在任何社会都占绝大部分。社会大部分成员生活境况的改善决不能被认为对社会全体不利,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状况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等方面的条件,这样才算是公正的社会。
亚当·斯密同时指出,人口的增长必须与社会财富的增长保持协调,必须与对劳动者需求的状况保持一致。他说: “象对其他商品的需求必然支配其他生产一样,对人口的需求也必然支配人口的生产。生产过于迟缓,则加以促进;生产过于迅速,则加以抑制。”“充足的劳动报酬,既是财富增加的结果,又是人口增加的原因。对充足的劳动报酬发出怨言,就是对最大公正繁荣的必然结果与原因发出悲叹。”[5][5]
亚当·斯密以发展的眼光认识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增长与人类幸福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劳动报酬优厚,是国民财富增进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国民财富增进的自然征候。反之,贫穷劳动者生活维持费不足,是社会停止不进的征候,而劳动者处于饥饿状态,乃是社会急速退步的征候。”[6][6]他还指出:“不是在社会达到绝顶富裕的时候,而是在社会处于进步状态并日益富裕的时候,贫穷劳动者,即大多数人民,似乎最幸福、最安乐。在社会静止状态下,境遇是艰难的;在退步状态下,是困苦的。进步状态是社会各阶级快乐旺盛的状态。静止状态是呆滞的状态,而退步状态则是悲惨的状态。”[7][7]
3.自由放任政策主张
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坚决主张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他认为,个人自己做主较之政府干预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哪些产业上其生产物才会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于他当地的位置,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者立法者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就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再危险也没有了。”
他还指出,由于政府所实行的经济管制,一些特定行业有时能够比没有这种管制时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社会劳动由于这种管制也可能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是,劳动和收入总额不能因这种管制的实行而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只看社会能够在社会收入中节约多少,政府管制的结果减少了社会收入,社会资本不能增加。而听任资本和劳动自由寻找用途,就可以使社会资本迅速增加。同时,尽管没有管制时一些特定行业不能在这个社会迅速确立起来,但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也没有因此而更加贫乏。[8][8]
二、大卫·李嘉图的社会福利思想
1.人口增长与财富关系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 1772-1823)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其经济社会思想集中体现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李嘉图很少直接论述社会福利问题,他的社会福利思想更多地表现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人口与财富的关系、工资的基本意义、自由放任主张以及对济贫法制度的态度方面。
李嘉图认为,人口的发展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与财富增长状况的制约。他将当时的世界分成 三部分来阐述这一问题。他指出,新开拓的殖民地在采用先进国家的生产技艺后,资本有一种较之人口增长更快的趋势,如果劳动者的不足不能由人口更多的国家补充,这种趋势就会带来劳动价格的增长。但是,随着地区人口的增加、土地的开垦利用,资本增加趋势就会呈比例下降。因为,在满足现有人口的需要以后,剩余产品必然会和生产上雇佣人数的减少程度成比例。因此,在最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力可能仍然大于人口的繁殖力,但是这种情况不会延续下去,因为土地数量有限,质量也各不相同,土地上所使用的资本每增加一份,生产率都会下降,而人口的繁殖率却是始终继续不变的。
李嘉图指出,有些国家肥沃土地很多,但是,由于居民愚昧而遭受着贫困与饥饿等灾难,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人口对生活资料产生了压力。还有一些国家则由于农产品供给率递减而遭受着人口稠密的灾难。这两种情况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灾害起因于政治不良、财产不安全以及人民缺乏教育,只要革新政治、改良教育,就可以促进他们的幸福。后一种情况下,人口增加比维持人口所必须的基金的增加更快,每一种努力除非伴随着人口繁殖率的减退,否则只能助长灾害的程度,因为生产赶不上人口的增长。
李嘉图明确指出,当人口对生活资料发生压力时,补救办法只有两种,或者减少人口或者更加迅速地积累资本。在比较富庶的国家,一切肥沃土地都已投入耕种,积累资本的补救办法既不可行也没好处,因为这种办法如持续下去就会使所有阶级陷于贫困之中。但在那些贫困的国家,由于存在未耕种的肥沃土地以及生产资料,积累资本的办法就是唯一安全有效的祛除灾害的办法,它将直接提高所有阶级的生活水平。[9][9]
2.关于工资的理论
李嘉图认为,工资作为劳动的自然价格应该让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生活下去,并能够满足延续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劳动者维持自身生活以及供养家庭的能力,不应取决于他的工资的货币数量,而应该取决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食物和必需品的数量,包括由于习惯而成为必不可少的享用品的数量,即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李嘉图指出:“劳动的自然价格便取决于劳动者维持其自身与其家庭所需的食物、必需品和享用品的价格。”
劳动的市场价格是根据供求比例的自然作用实际支付的价格,劳动稀少时就昂贵,充足时就便宜。当劳动的市场价格超过其自然价格时,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就会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当较高的工资刺激人口增长并使劳动者人数增加时,工资又会降到自然价格水平;当劳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自然价格时,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就会十分困苦,只有当贫穷已经使劳动者人数减少,或者劳动的需求已经增加之后,劳动的市场价格又会逐渐上升到自然价格水平,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才会得以改善。[10][10]
2.对济贫法制度的否定
李嘉图也提倡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主张国家不要对社会与经济生活施加不必要的干预。李嘉图指出,劳动力供求状况影响劳动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变动,这就是支配工资的法则,也就是支配每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幸福的法则。“工资正象所有其他契约一样,应当由市场上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决定,而决不应当用立法机关的干涉加以统制。”[11][11]
李嘉图的社会福利思想与自由放任主张鲜明地反映在他关于济贫法制度的态度方面。李嘉图指出,济贫法制度具有人人皆知的弊端,与立法机关的善良的意图正好相反,济贫法不能改善贫民的生活状况,而只能使贫富双方的状况都趋于恶化。它不能使贫者变富,却使富者变穷。当现行济贫法继续有效时,维持这种救济的基金就会越来越多,直到将国家的全部纯收入耗尽为止,至少也要把国家在满足必不可少的公共支出需要以后,留给我们的那部分纯收入全部耗尽为止。李嘉图还指出,如果贫民自己不注意,立法机关也不设法限制他们人数的增加或者浪费行为,那么,他们的幸福与享受就不可能得到保障。济贫法制度所起的作用正好相反,由于将勤勉谨慎的人们的一部分工资给予贫民,就使得节制的思想不再为人们注意,从而实际上鼓励了不谨慎与不勤勉的行为。
李嘉图指出,如果根据法律,每一个缺少生活维持费的人都保证能够获得救济,且救济水平程度足以使接受救济者的生活相当舒适,那么,迟早有一天所有的其他税收加起来都会不及济贫税一项重。济贫法的趋势是使富强变为贫弱,使劳动操作除提供最低生活资料外不做任何其他事情,使一切智力上的差别混淆不清,使人们的精神忙于满足肉体需要,直到最后使所有阶级和人口染上普遍贫困的瘟疫为止。他说:“这种趋势比引力定律的作用还要肯定。”[12][12]
李嘉图坚决主张废除济贫法制度。他指出:“修改济贫法的任何计划,如果不以废除它为最终目标,都是不值一顾的。”当然,他知道要改变济贫法制度的现状存在一定困难。他指出,每一个同情贫民的人必然都殷切地希望废除济贫法制度,不幸的是,这种济贫法由来已久,贫民已经习惯于依靠这一制度,以致要将其废除而不引起问题,就需要十分谨慎地采取行动,采取渐进的办法废除济贫法制度成为所有赞成废除该法的人们一致同意的办法。
李嘉图对当时一些人提出的实行全国统一征收济贫税的办法表示反对。他说,如果实行全国统一征收的方式,我们所要消除的灾难不但不会减轻反而还会增加。现行济贫基金的征集与使用方式还有一定的减轻其有害影响的作用,不同教区独立征集用于维持本教区济贫事业的基金,和全国统一征集用于救济全国贫民的基金的方式相比,前者更受到人们的关心,也更能保持较低的济贫税率。李嘉图指出:“当全部款项都将用来为一个教区本身谋福利时,和几百个其他教区共享这种利益时相较,一个教区对于经济地征收济贫捐款和节约地分配救济金问题,会远远地更为关心。”[13][13]
李嘉图强调贫民应该通过个人努力摆脱自己的困难状态。他指出,灾害的性质指出了补救的方法,只要逐渐缩小济贫法的范围,使贫民深刻认识自立的价值,并教导他们决不可指靠惯常或临时的施舍,而只可依靠自己的努力维持生活,使他们认识谨慎和远虑决非不必要和无益的品德,我们就可以逐步接近更为合理和更为健康的状态。[14][14]
三、马尔萨斯的社会福利思想
1.人口增长与贫困理论
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是英国近代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功利主义者,他的《人口原理》对近代西方经济学说和社会福利学说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工业革命既推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社会问题的不断严重化。当时,一些人就主张进行社会改革,推行有效的社会政策,解决英国社会问题。葛德文将英国社会的所有罪恶和贫困归因为社会制度,他指出,英国贫穷的真正原因不在于民众身体的欠缺,而在于缺乏财富,机器工业的发展延长了穷人的工作时间,加强了对工人的奴役,富人并没有给穷人应得的报酬,因而加重了穷人的痛苦。孔多塞也指出:“不平等、依赖、甚至贫困等现象的发生有其必然的原因。”他提出建立一种社会基金,以便对老年人提供资助,这种基金部分依靠老年人以前的储蓄,部分依靠其他人的一些储蓄,它还可以用来帮助失去丈夫或者父亲的妇女儿童,并向达到成人年龄者提供创业资本。这种基金以社会名义筹集,并由社会加以保护。[15][15]对于这些社会改革主张,自由主义者坚决反对,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就是针对社会改革论者而写成的。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增长和生活资料的增长具有不同的模式,人口增长以1、2、4、8、16、32、64、128、256、512这样的几何模式增长,而生活资料的增长则以1、2、3、4、5、6、7、8、9、10这样的代数模式增长。根据这样的增长模式,225年以后,人口和生活资料之比将为512比10,300年后,人口和生活资料之比将为4096比13。[16][16]
马尔萨斯指出,人口增殖力与土地生产力天然地不相等,当人口增长超过生活资料增长所能允许的范围时,就必然出现贫困,这是一个自然法则,这一法则制约着整个生物界。他指出,一个国家的幸福并非绝对取决于其贫富、历史的长短和人口的疏密,而取决于其发展的速度,取决于每年食物的增加与每年人口无限制的增加相接近的程度。马尔萨斯因此得出结论,人口的增加必然受生活资料的限制,当生活资料增加时,人口总是增加,较强的人口增殖力为贫困和罪恶所抑制,因而实际人口同生活资料保持平衡。[17][17]
马尔萨斯认为,按照上述人口原理,贫困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有用的。他指出,在人口原理的作用下,缺吃少穿者将永远存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使每一个人吃饱穿暖,富人对穷人的给予不仅将导致富人的权利感,而且还导致穷人的依赖感,这两者对人类心灵都是有害的。生活上的困难有助于使人具有才能,男人必须为养家活口而付出努力,由此而唤醒他们身体的一些机能,当形势发生新的特殊变化时,就会造就一些富有才智者来应付新形势带来的困难。马尔萨斯进一步指出,虽然我们不能指望消除社会中的贫富现象,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政治制度,借以减少贫富两极人数,扩大中产阶级人数,我们无疑应该采用这种制度,不过,大量减少两极人数必然会减弱整个中产阶级的活力。[18][18]
3.现行济贫法制度的弊端及其解决建议
基于上述思想和主张,马尔萨斯坚决反对当时英国以家庭人口数量为基本单位的济贫法制度。他指出,英国现行济贫法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济贫法往往使人口趋于增长,而养活人口的食物却不见增加。穷人明知无力养家活口,还要结婚生子,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济贫法制度在产生它所养活的人。由于人口的增长必然使分配给每个人的食物减少,那些在生活上不依靠救济者所能得到的食物将比以前减少,从而必将有更多的劳动者要求救济。
第二,济贫院的人一般都不是最有价值的社会成员,但是,他们所消费的食物将会减少更为勤劳者、更有价值的社会成员本应享有的份额,因而同样会迫使更多的人依赖救济为生。如果让济贫院中的穷人比现在生活得还好,将会更为明显地使济贫院外的穷人的生活景况恶化。
第三,济贫法制度影响人们自立意识的发挥。马尔萨斯指出,英国的济贫法制度正在根除民众的自立精神。英国社会应该形成一种风气,把没有自立能力而陷于贫困看作是一种耻辱,尽管这对个人来说是残酷的,但是,对于促进全人类的幸福来说,这种刺激似乎是绝对必要的。任何削弱这种刺激的企图,不论其用意多好,总是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第四,济贫法制度助长了一些人的浪费行为,不利于勤俭节约意识的发展。马尔萨斯指出,济贫法制度大大助长了穷人的那种漫不经心和大手大脚的习气,这与勤俭节约形成鲜明对比。英国现行的济贫法削弱了普通人储蓄的能力和意愿,从而削弱了人们节俭勤勉、追求幸福的动机。
第五,济贫法制度对民众自由构成影响。马尔萨斯指出,为了使一些穷人得到救济,英国全体普通民众不得不忍受整个济贫法制度的限制,这种救济方法即便是就目前修改的方法而言,也是与自由思想格格不入的。济贫法还经常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障碍,给那些不依靠救济的自谋生计者增添许多麻烦。[19][19]
马尔萨斯总结指出:“济贫法的弊害也许太大了,无法予以消除,但我确信,如果根本就没有颁布济贫法,虽然非常贫穷的人也许要多一些,但从总体上看,普通人却要比现在幸福得多。”
马尔萨斯提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三种措施:首先,完全废除现有的济贫法制度;其次,鼓励人们开垦新地,尽最大可能鼓励农业而不是制造业,鼓励耕种而不是畜牧;最后,各郡可以为极端贫困者建立济贫院,由全国统一征收的济贫税提供经费,收容各郡贫民。济贫院中的生活应该是艰苦的,凡能够工作者都应该强迫他们工作。不应该把济贫院看作困难时期过舒服生活的避难所,只应该将其视为可以暂时缓和一下严重困难的地方。可以把这种济贫院的一部分分离出来,或者另外建立一些济贫院,其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全天工作,并按照市价得到报酬。马尔萨斯指出,这种计划似乎最能增加英国普通人的幸福总量,而实施这种计划的第一步就是废除所有现行的济贫法制度。[20][20]
第二节 功利主义社会福利思想
一、边沁的社会福利思想
1.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他的主要学术著作包括1776年匿名发表《政府片论》,1787年出版的《为高利贷辩护》和1789年出版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等。
边沁生活的时代特点对其功利主义学说的创立具有直接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基本完成,工业革命正在进行,英国封建势力的政治经济地位基本丧失,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如日中升,工业资产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社会理论来诠释其基本社会价值观念与政治权利要求。而欧洲其他国家却处于启蒙运动时期,建立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正在兴起。
这样的时代背景无疑影响着当时社会思想的发展,作为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边沁需要为英国工业资产阶级找到确认其经济地位、政治权利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理论。这种理论不是建立在如同启蒙思想那样有关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假定的基础上,而应该是一种具体体现和反映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利益与要求的学说。这就决定了边沁思想学说中必然否定启蒙思想的一些主张,提出符合和满足工业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思想主张。
正因为此,尽管边沁认为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曾经发挥过重要影响和作用,但他同时认为这些学说已经过时。他指出:“关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我并不否认,借助这种性质的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经完成了;这种有用的工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21][1]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既然并不是人类让度权利以组织社会和政府的原因,那就应该寻找促使人类这样做的最终原因,边沁认为这种最终原因就是功利。他指出:“现在,这个我们要重新提起的另一个原则,除了功利的原则外,又能够是别的什么?这种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赖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22][2]
边沁认为,主宰整个人类社会的是痛苦和快乐。他说:“自然把人置于两个最高主宰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明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一方面正确和错误的标准,另一方面因果链条都紧紧缚在它们的宝座上。我们所做,所说,所想的一切都受它们的支配。”边沁还认为,人类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趋向性和背离性,人们总是趋向一种共同的目标,而这种共同的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可见,边沁所谓的功利就是人们这种避害趋利的倾向。
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认为,功利是一种事实而不是虚构。“它是一切美德的验证和尺度,是忠诚的的验证和尺度。”在边沁看来,幸福并不是个别人的幸福,而是全体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他明确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他把幸福分为四个具体的目标,这就是生存、充裕、平等和安全。他认为在这四个目标中,生存和安全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是没有安全,平等就不能持续一天;要是没有生存,充裕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边沁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越发强调,甚至认为用这种说法比用“功利”一词更能够全面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他在1822年曾经指出:“功利这个词不能如幸福和福气那样明白地表达快乐和痛苦的观念:它也不能把我们引向对所涉及的利益的数的考虑。”[23][3]
如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边沁认为,人类应该努力做好自己的各种事情,并积极探求实现幸福的办法。他指出:“如果认识遥远的国家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和有用的,那么肯定地说,把工作做得更好,并更好地认识那些使我们在自己的国家中能够生活得更幸福的主要方法,其重要性和用途也不会小于前者。”
他还认为应该对现存事物进行不断的批判,同时进行社会改革,这是实现人类幸福的重要途径。他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如果我们作出一项决定,对每件事物不问好歹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那么将来一旦实行这项决定,它必然会成为一种有效的障碍,妨碍我们可以不断期望的一切追加的幸福。”[24][4]
边沁指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全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应该注意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社会要关心个人利益,个人要服从社会利益。他指出:“整体必须保护它所有的各个部分,而各个部分又都要服从整体的意志。换句话说,这个社会组织必须捍卫它的每个成员的权利,而每个成员(作为对这种保护的回报)都应该服从这个社会组织的法律,如果没有全体的服从,这种保护就不可能切实地对任何人起作用。”[25][5]
边沁还指出,为了更好地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国家、政府尤其是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是实现幸福的四个具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但是,国家、政府和法律所施加的干预必须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不能妨碍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幸福与快乐。据此,边沁对当时大部分由政府颁布实施的社会立法表示反对,例如,对强调个人责任与义务的新济贫法制度表示支持,而对工厂法却表示反对,认为这些社会立法尽管是趋向社会幸福,但它们牺牲或者限制了个人行动的自由,因而妨碍了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社会思想进一步清洗了当时残存的各种旧的社会价值观念,直接将追求幸福与民众福利作为指导人们各种行为的目标,这就将以追求财富积累为主要目标的工业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社会化和合理化,从而为已经获得经济地位的工业资产阶级进一步取得相应的政治地位找到了理论依据,这正是边沁功利主义学说在19世纪备受工业资产阶级推崇的根本原因。
二、穆勒的社会福利思想
1.有限自由思想
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英国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功利主义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主要著作有《论自由》、《功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其中《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集中体现了穆勒的经济与社会福利思想。
作为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穆勒将自由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他指出:“自由放任主义将成为最普遍的原则,除非为了某些特殊的利益,否则,凡是背离这一原则的,都是有害的。”但是,穆勒所生活时代的社会现实,使他认识到不可能存在完全的自由主义,因此,他一方面坚持传统自由主义的原则,同时又努力使传统自由主义的原则与新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一方面强调个人对自己的一切所拥有的充分自由,认为:“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6][6]另一方面他又强调自由的有限性,认为个人自由“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27][7]
鉴于自己的政治主张,穆勒坚持认为社会利益不能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同时又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当前利益会通过忽视个人权利来实现。穆勒还认为,个人利益必须以理性的个人的负责任的生活为基础,公众的永久利益是与个人权利结合在一起的。他相信“凡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动就是正义的行动。”他认为,“做为终极标准的功利必须是以人类的永久利益为基础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可见,穆勒在坚持个人主义这一自由主义最高准则的同时又注意到公共的利益。
2.有限干预思想
穆勒指出,在自由放任学派与政府干预学派之间,他本人不想填补一般理论上的空白,而只是想考察一下政府干预的利弊得失,以便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他指出,必须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政府干预,一种是命令式政府干预,这种干预是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规定所有人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另一种是非命令式政府干预,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同时也设立自己的机构做同样的事情。[28][8]
穆勒提出了反对政府干预的主要理由:(1)政府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课征用于进行干预所需的税款也是强制性;(2)实施政府干预必然增加政府职能,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都会增加一项政府权力和影响;(3)政府干预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责任;(4)私人经营因为对所经营的对象具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因而效率更高;(5)反对政府干预可以使人民养成共同行动的习惯。因此,穆勒明确指出:“一般应实行自由放任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带来弊害。”[29][9]
但是,穆勒同时指出:“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穆勒指出了不干预原则不一定适用的几种主要情况:(1)初等教育。他说:“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利,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2)社会弱势群体。他指出,虽然个人可以对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但个人却也可能不具有判断和行动的能力,可能是疯子、白痴和幼儿,或者个人虽并非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却可能尚未达到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的年龄,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干预原则的基础便完全崩溃了。”(3)永久性契约。他指出,听凭人们自由签约这一自由放任原则,在应用于永久性契约时,应该加以很大的限制,法律应该对签定这种契约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4)规定劳动时间等。他认为,政府在这方面的干预对于实现当事人的愿望是必不可少的。(5)利他行为。他指出,政府在有关涉及有益于他人的利益方面应该实行干预。(6)公益服务与社会事务。他指出,对于适宜于私人去做但却没有人去做的事情,政府变有必要进行干预。[30][10]
可见,穆勒的政治主张已经明显不同于大部分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不仅主张有限的自由,而且主张有限的政府干预。他指出:“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泛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而行使这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的便利外,不可能找到其他任何理由;也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31][11]
3.有限救济思想
穆勒的政治观必然影响他关于社会福利的基本观点。穆勒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有利于使民众从中得到福利,因此,应该实行有效的财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他指出,如果民众从社会财富的增长中得不到一点好处,这种增长就没有任何重要意义。他说,我不明白,那些已经比他人富有的人的钱财不断增加,或者每年有一些人从中产阶级上升为有钱阶级,从有事可做的富人变成无事可做的富人,有什么值得庆贺。“只有在落后国家,增加生产仍是一项重要目标。在最先进的国家,经济上所需要的是更好的分配财产。”[32][12]
穆勒不赞成自然竞争的生活状态。他指出:“一些人认为,人类生活的正常状态是生存竞争;认为相互倾轧和相互斗争,是激动人心的社会生活,是人类的最佳命运,而决不是产业进步诸阶段的可恶象征。坦白地说,我并不欣赏这种生活理想。这种状态也许是文明进步的一个必要阶段,……但是,这种状态并不是未来的博爱主义者们想要帮助实现的那种完美的社会状态。”[33][13]他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帮助,社会应该对贫困人口实行救济。他指出:“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类是应该互相帮助的,穷人更是需要帮助,而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所以,由贫穷提出的给予帮助的要求,显然最有充分的理由通过社会组织来救济急待救济的人。”[34][14]
穆勒指出,为了达到对穷人提供救济的目的,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由国家实施的大规模殖民,二是提供可以开垦的公有土地以便形成小土地所有者。实行这两种方法既不对别人有害,也没有民间慈善或政府救济的弊端,还具有加强受济者勤勉意识与进取精神的作用。但是,实行这两种方法必须具有一定规模,不仅要使国内雇佣工人全部获得工作,还应使他们的工资能够得以明显增加,否则,上述两种方法无论实行哪一种,或者两种方法同时实行,都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35][15]
穆勒同时指出,对穷人提供的帮助如果不注意方式和程度,那就会造成有害的结果。不管提供何种帮助,都必须考虑到两种结果,一种是帮助本身的结果,另一种是依赖帮助的结果,前者一般是有益的,后者则大都是有害的,养成依赖他人帮助的习惯是有害的,而最为有害的就是在生活资料上依赖他人帮助。不幸的是,人们最容易养成这种习惯。
因此,穆勒认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最大程度地给予必要帮助而又尽量不使个人过分依赖这种帮助。实现这一目标的办法是实施有限救济,尤其是以不损害个人自助精神和自立意识为界限。帮助过多或者没有帮助都会同样损害人的干劲和自立精神。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是必须的,但是,这种帮助无论如何不能取代个人自己的劳动、技能与节俭,不应使他丧失自助的能力,而只应该通过这种合法的帮助使他更有希望获得成功。穆勒指出:“这可以说是一项标准,所有慈善救济计划,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还是针对各阶级的,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都应该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36][16]
针对英国济贫法的现实,穆勒进一步指出,如果接受救济者生活得与自食其力者一样好,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的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行这种制度,那就应该实行强制劳动制度作为它的补充,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者接受劳动。穆勒还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例如,由国家依法规定给予身体健康的穷人最低限度的救济,由慈善组织对穷人进行划分,区分出哪些是真正需要救济者,哪些是并非真正需要救济者,然后由慈善组织对于真正需要救济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国家则必须按照一般原则行事。[37][17]
在上述社会救济思想的基础上,穆勒对18世纪末以来英国实行的以工资补贴为主要特点的“斯宾汉姆制度”表示坚决反对。他指出,这种津贴制度一实行,英国人口迅速增长,工资却大幅度下降。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存在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需的最低水平,人口的减少就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依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工资就有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这种可悲的工资补贴制度不但使失业人口贫民化,而且使全部人口贫民化。这种制度的坏处超过了以前任何一种滥用济贫法的方式。[38][18]因此,穆勒对1834年实行的新济贫法表示欢迎和支持,他指出,新济贫法不仅可以使人人获得帮助,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使人人都尽力争取摆脱这种帮助,这种制度对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有益的。[39][19]
三、斯宾塞的社会福利思想
1.社会有机体学说与公共福利思想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是英国著名社会学家,进化论学说和社会有机体学说的著名代表。这位没有受过多少正规学校教育者一生发表大量学术著作,其中主要的有《社会静力学》(1850)、《心理学原理》(1855)、《进步的规律和原因》(1857)、《第一原理》(1862)、《生物学原理》(1867)、《伦理学原理》(1893)和《社会学原理》(1896)。
斯宾塞社会思想的基础是社会有机体学说。他指出各种生命都是一个有机体,生命的运动和变化就是有机体内部各种组成部分的发展变化。生物有机体的发展变化也是有机体本身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果,这就是生物有机体“适者生存”的思想。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有机体,只不过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有机体。有机体各个组织之间是相互依赖的,这是共同构成有机体的基础,低级有机体是这样,作为高级有机体的社会更是如此。斯宾塞指出,最早和最近的社会形式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个野蛮人的部落可以被分割和再分割,这仅给各个部分带来很少或者并不带来任何不便。相反,在一个类似于我们自己的社区里,没有一个部分可以割掉或加以伤害而不使所有部分遭到痛苦。[40][20]
斯宾塞因此推论及社会福利的发展。他指出,要得到最大数量的幸福,一方面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这些人口只能通过可能的最好的生产制度才能加以供养,也就是说通过最好的分工,即通过最极端的相互依赖;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必须有机会作他的欲望激励他去做的事情。毫无疑问,人类进步如同趋向更完全的个体化一样,同时也趋向更多的相互依赖。每一个人的福利每一天都更多地包含在全体人们的福利之中,尊重所有人的利益是每一个人的利益所在。[41][21]
斯宾塞进一步指出,当发现社会及其成员之间存在如此重大的联系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事实就会被更加清楚地认识了。当公民在看到破坏公平所招致的反应之后思考他与国家的关系时,当他明白国家与其他生物一样遵循相同的成长和组织规律时,当他发现社会健康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他所参与的某些职能的执行,他的幸福也依靠社会躯体内每一个器官的正常运行时,他必然会明白,他自己的福利和所有人的福利是不可分的。[42][22]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学说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自由观与幸福观
斯宾塞政治观点的核心是强调个人自由必须不伤害其他人的同等自由。他指出,行动的自由是运用机能的第一要素,因此也是幸福的第一要素;每个人的自由受所有人的自由的限制,是当这第一要素应用于许多人而不仅是一个人时所采取的形式。每个人的这一自由受到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的限制,是社会必须按照它组织起来的规则。自由是个人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而同等自由则成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假如同等自由这一法则是人与人之间正确关系的首要法则,那么,就没有任何实现一项次要法则的愿望能使我们有理由去破坏它。[43][23]
据此,斯宾塞提出了自己的幸福观。幸福意味着人体各种机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要获得完全的幸福,就要把所有机能按其各自发展的比例加以使用;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对各种环境作出的理想安排就构成最大幸福的标准。
斯宾塞提出了追求幸福的条件。他说,在社会性状态中,因为每一个人的活动范围都受到其他个人活动范围的限制,要获得更大数量的幸福,必须使个人能在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得到完全的幸福,而不减少其他人为获得幸福而需要的活动范围。如果一个人只有在减少其他人的活动范围时才能得到幸福,他自己要么得不到完全的幸福,要么使其他人得不到完全的幸福,这种幸福就不是最大的幸福。因此,个人获得幸福的先决条件是他为获得幸福而进行的活动范围不减少其他人获得同样幸福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的范围。
斯宾塞指出,要达到最大幸福,还必须遵守一个条件,这就是个人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使别人感到不幸福,“遵守这个条件可以称为消极的善行。”此外,还必须加上另一个条件,那就是每个人都能够由其余人的幸福中得到幸福,“遵循这个要求意味着积极的善行。”斯宾塞还指出,为了产生最大的幸福,还有一个进一步的条件,那就是每个人都采取为使他自己的私人幸福达到最充分限度所需采取的行动。斯宾塞总结指出:只有当人们自发地去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时才能得到最大幸福。社会性状态是一种必然,在这种状态下获得最大幸福的条件都是固定的,我们必须使自己尽快习惯于满足这些条件的要求。[44][24]
斯宾塞强调个人为实现自己的幸福而做出努力,反对给个人努力施加其他无为的干预。他指出,要是让国家手段插手个人努力的领域,个人适应社会性状态的过程立刻就会终止,人类不再继续把自己塑造得与社会状态的自然要求相协调,而是开始采取适合于这些人为要求的形式。无论我们用哪一种方式去说明国家的职责,它都不能超过那个职责而不使自己被挫败。国家如果被看作保护者,一旦它作的事情超过了保护的范围,它就变成了侵犯者,如果被看作是对适应的帮助,一旦它作出的事情超出了维护社会状态的范围,它就要推迟适应而不是加速适应。[45][25]
因此,斯宾塞主张对国家的职责范围做出严格限制,提倡尽可能的自由放任。他反对国家实行的商业管理政策,认为,政府禁止任何商业往来,或者为任何这类往来设置障碍,就侵犯了人们的行动自由,这就直接颠倒了它的职责。关于卫生监督,斯宾塞指出,如果说采取措施保护人们的健康是国家的职责意思就是国家应该在庸医与患者、药商与病人之间进行干预,这样的干预是直接违犯道德法则的,这些干预如同对其他行业的干预一样侵犯了人们的权利。病人有从任何人那里购买医药和治疗的自由,没有开业执照的医生也有把这些东西出卖给任何愿意购买者的自由。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在两者之间设置障碍而不使同等自由法则受到损害。斯宾塞甚至对政府制定干预货币的法律、承担邮政方面的职能以及由政府去完成公共工程设施等都表示反对,认为这些都“是我们关于国家职责的定义所禁止的。”[46][26]
3.反济贫法思想
斯宾塞对政府实施的济贫法制度坚决反对,他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反对实施政府济贫的原因。
首先,政府实施的救济工作不利于人们正常同情心的发展。他指出,依照法律实施的救济计划与依靠人们的同情心而实施的自愿救济大不相同,其所产生的影响正好相反。济贫法试图用强力使人们大发慈悲而不是依靠人的自愿,它使救济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都感到痛苦,一方怀着不满和漠不关心,另一方怀着不平与怨恨。济贫法制度的每一步行动,从收集基金到最后分配,都充满了牢骚、不满和愤怒;它引起关于权威的争吵、关于权利要求的争议、威吓、嫉妒、诉讼、腐化、欺诈、说谎和忘恩负义,它是一件取代人们较高尚的感情,却刺激人们较卑劣的感情的东西。济贫法制度这种政府强行干预替代了人们的同情机能,而这正是比其他一切机能更需要的机能,是将社会人与野蛮人相区别的机能,是产生公正观念并使人们关注彼此权利要求的机能。[47][27]
其次,政府济贫计划与自然和社会进化规律相违背。斯宾塞指出,自然界存在一种严格的戒律在起作用,这种戒律就是应该尽可能适应环境。较高级动物的发展是一种朝着成为能够享受不因各种障碍而减少的幸福的生物进步过程,这一最高成就将在人类身上获得完成,文明就是它完成的最后阶段。理想的人就是要获得完成的全部条件都在他身上得到满足的人。目前人类福利及其达到这种最后完美状态的发展,都要依靠这种有益而又严酷的戒律才有保证。斯宾塞举例说明这种情况,他指出,一个手艺笨拙的工匠如果做出一切努力也无上进,他就要挨饿,一个身患疾病的劳动者因失去与其伙伴的同等竞争力而必须忍受由此带来的贫困,听任寡妇孤儿在死亡线上挣扎等,这些似乎都很残酷,但是,如果不是单独地看待这些现象,而是把他们与人类的普遍利益相联系来看,这些看似残酷的事情却可以被认为是充满利益的,这正如使有病父母的子女早进坟墓,挑选放纵或者衰弱的人做瘟疫的牺牲品一样。[48][28]
再次,政府济贫计划不利于培养人们适应社会性状态的能力。他指出,依照法律实施的济贫计划遏止了人们社会性状态的适应过程。要变得适合于社会性状态,人不仅必须失去他的野性,还必须获得适应文明生活所需要的能力,还必须获得为了将来的大的满足牺牲眼前小的满足的能力。这种过渡状态是一种不幸的状态,个人素质与外部环境不一致必然引发痛苦,人类被迫去面对新环境的需要,逐步实现与这些需要的和谐,并不得不尽可能忍受由此而引起的不幸。没有任何地球上的力量,没有任何政治家巧妙设计的法律,没有任何好心肠人改造世界的计划,没有任何灵丹妙药和曾经讨论及将要讨论的社会改革能减少那些痛苦,要缓解这种痛苦的任何企图只能是加重这种痛苦。他说:“济贫法或任何类似制度所能做的一切是部分地中止过渡——从社会的某些成员身上暂时除去导致他们转变的痛苦的压力。至多只能推迟最终必须忍受的事。”[49][29]
最后,政府济贫计划对正常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他指出,济贫税主要是由中上等阶级提供的,它表现为特定数量的食品与可用来交换食品的东西。这些食品与东西中的一部分是他们自己需要的,而且这种需要一般保持稳定的比例。一旦这些食品与东西的总量发生变化,就必然影响不是这一阶级自身需要的剩余的那部分东西,这部分东西就是用于劳动者劳动的报酬,他们的劳动是用来生产包括必需品在内的各种物品的,这些剩余部分食品与东西的短缺就是人民所需的短缺。政府的重新分配只能改变感受不足的当事人,不能改变短缺本身,如果政府把足够的食品给予否则就不够的一些人,它就不可避免地要把另一些人降低到不足状态。斯宾塞指出:“在某一种特定人口中,依靠别人恩赐生活的人数目愈大,依靠劳动生活的人数目必然愈小;依靠劳动生活的人数目愈小,食品和其他必需品的生产必然愈少;而食品和其他必需品的生产愈少,困苦必然愈大。”[50][30]
斯宾塞对政府实施的救济计划表示反对,却对有助于实现个人自助的其它各种帮助表示支持。他指出,这里反对的只是各种不明智的救济行为,至于那些可以帮助人们实现自助的慈善行为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因为帮助人们实现自助为发挥人的同情心留下了充分的余地。斯宾塞指出,那些被意外事件造成的受害者,那些因缺乏他们无法得到的知识而失败者,那些被他人的不诚实损害的人等,都可以在有利于各方的情况下得到帮助。甚至挥霍浪费者在极度的艰难困苦把他必须服从的社会生活的无法改变的条件铭刻在他的记忆中以后,也可以适当地再给他一次尝试的机会。斯宾塞指出:“虽然由于这些改善措施,适应的过程必然要稍稍受到一些妨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在一个方面所受到的阻碍不会象它在另一方面所受到的推动那么大。”[51][31]
第三节 洪堡和西斯蒙第的社会福利思想
一、洪堡的社会福利思想
1.国家作用的有限性
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是德意志近代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是近代德国大学教育的奠基者。《论国家的作用》是其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代表作。
洪堡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他指出,人的真正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培养成一个整体,为此,自由是首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条件。自由增强人的力量,强迫行为窒息着人的力量。自由是必要的条件,没有自由,即使是最富有感情的事情也不可能产生有益的作用。在自由人当中,“所有行业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所有艺术之花更加盛开;所有科学得到了繁荣。……所有家庭的纽带也更为紧密,父母双亲更热衷于为孩子们操心。”[52][1]
洪堡认为,国家的作用应该规定一定的限度。国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国家应该成为保障人的最大财富即自由的条件,国家必须放弃根据特殊目的驾御国民的做法,它不得企图规定国民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国家的任务是防止而不是强加,而且只有当公民自由受到威胁时,它才能够出面表现自己。国家职责的任何其他方式的膨胀都会妨碍公民的自身活动。国家越是清闲无事,违法行为的数目就越小。洪堡指出:任何新国家机构的设置必须注意两件事:第一,界定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人和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东西;第二,政府一旦建立就要界定它的活动范围。[53][2]需要指出的是,洪堡主张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但并不主张消灭国家和政府,“我们不是要通过摆脱享有自由,而是要在国家中享有自由。”
2.社会福利思想
洪堡的社会福利思想明显地体现出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一般特点。这就是强调国家尽可能少地干预社会生活,个人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多的福利,并通过自助解决自身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不应该依赖国家和他人的帮助。洪堡指出,人活着就是想要得到幸福,这种幸福不是别的,就是他的力量为他所谋取的幸福。
洪堡认为,国家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是十分有害的,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对公民正面福利的关心,必然是针对情况错综复杂的大众人群,这种关心措施就要适应于其中的每一个人,这些关心措施就会具有明显的缺陷,并因此损害一些个人的利益。
其次,国家对公民正面福利的关心,会阻碍个人在道德生活、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个性和固有特点的发展。洪堡指出,只要国家正面关心外在的和物质的福利,哪怕是这种福利与内在的存在总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也不能不妨碍个性的发展。因此,除非有绝对的必要,国家永远不应该对公民作出正面福利的关心。
再次,国家对公民提供正面福利会导致严重的个人依赖心。国家提供的正面福利不仅会使每一个人都依赖国家的关怀和帮助,还会把他的同胞的命运交给国家帮助去处置。这种正面福利会对个人命运产生严重影响,它使一旦习惯于依赖外来力量的人,听命于一种更加无可挽救的命运的宰割,因为,正如拼搏和勤劳会减轻不幸一样,毫无希望的、也许是落空的期待会加重不幸的程度。洪堡指出,为了福利而限制自由的手段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所有这一切都会带来损害。[54][3]
不过,洪堡并不一概拒绝任何形式的正面福利,他所反对提供的是针对成年正常人的福利,认为这些人应该通过个人努力增进自己的福利。对于未成年人和不具备正常理智力量者,洪堡认为国家应该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有关身体、智力和道德健康的特殊福利关怀。国家还必须监督父母准确地履行他们对孩子的义务,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而监护人必须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西斯蒙第的社会福利思想
1.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西斯蒙第(Jean-Charles-Leonard
Simonde de Sismondi,1773-1842)是瑞士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其主要经济学著作包括《托斯卡纳的农业》(1801)、《商业财富或政治经济学原理在商业立法上的应用》(1803)、《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19)以及《政治经济学研究》(1838)。
西斯蒙第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是,他强调增加财富的目的是为增进民众的幸福,强调财富的增长应该为全体社会成员谋利益。他指出:“我同亚当·斯密都一致认为,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节约是积累财富的唯一手段;但是我们还要补充一句:享受是这种积累的唯一目的,只有增加了国民享受国民财富才算增加。”[55][4]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西斯蒙第同样指出:“劳动是人的一切物质享受之父;劳动创造财富,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应当教育指导人的劳动,以达到以下诸点:全体人民都享受劳动的成果,人人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大家都能从造物主给人的恩赐中受益;全体人民都能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全体人民都能分享智慧的硕果。”他明确指出:“我们要设法弄清社会应遵循的步伐,使得为了社会目的而被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为所有的社会成员谋利益,并维护这种利益。”[56][5]
西斯蒙第认为,经济发展是一个因果相连的过程。他指出:“国民财富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路线;每个结果都相继变成原因,每一个步骤都要受前一步骤的制约并决定着它后面的步骤,而最后一个步骤又同样回到第一个步骤。”[57][6]“只要此一行动和另一行动配合得好,各方面就都能前进;只要有一个运动落后,它本来应该和其他动作互相配合却脱离了正轨,那时一切就都要停顿。……假使措施不当,以致这些活动中的某一环节加快了速度,不能同其他环节相配合,就会打乱整个系统,于是,预期使穷人获得怎样的幸福,反而给他们造成了同样深重的灾难。”[58][7]
西斯蒙第指出,社会的发展更是一个各种因素相互制约的过程。他说:“社会的一切运动都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互为因果,就象钟表齿轮的各种运动一样。但是,也正象钟表一样,为了使这些运动互相衔接,动力必须在它发生作用的地方发生作用。如果人们不是等候劳动的需求去产生动力,却想通过提前生产来创造这种动力,那么,就象一个钟表,你不去上紧那个带链条的齿轮,却猛地倒拨另一个齿轮,结果不是把整副机器弄坏的话,就是使它全部停下来。”[59][8]
2.财富、幸福与人口
在财富同人口的关系问题上,西斯蒙第的基本观点是财富的增长必须能够给民众带来幸福,同时,财富增长与人口增长必须保持适度的比例关系。他指出:“我们必须使财富的增长跟人口的增加相互一致;在这些人口之间进行财富分配时必须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即如果没有特大的天灾人祸,他们不会为生活所苦。我认为,为了谋求所有人的幸福,收入必须和资本一同增长,人口不得超过他们赖以生活的收入,消费必须和人口一同增长,而再生产同进行再生产的资本之间以及同消费它的人口之间都必须成相等的比例。同时,我要指出,在这些比例关系之中,每一个都有可能单独遭到破坏,……每当这个或那个比例关系遭到破坏时,社会便陷入浩劫之中。”[60][9]
西斯蒙第指出,当人口与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遭到破坏时,作为最普通的人口群体的工人就会受到损失。他说:“收入与人口之间发生了任何不调和的现象,都一定会使资本减少或劳动需求降低,而受损失的总是工人,被剥夺的总是工人阶级的收入。”西斯蒙第认为,收入与人口之间的关系出现不协调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的缺陷。他说:“任何地方发生只靠出卖劳动力生活者得不到工作,并且眼看着周围有丰富的生活资料而自己无力购买以致贫困而死的时候,造成这种不调和现象的根源,总是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制度。” 西斯蒙第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组织的巨大缺陷,就是穷人永远不能知道,他能指望哪种劳动的需求,这就是说,他的劳动能力永远不能成为一项稳定可靠的收入。”[61][10]
3.政府干预主张
在国家的作用与职能方面,西斯蒙第主张实行政府干预。他指出,我与亚当·斯密的见解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亚当·斯密一直反对政府干预一切有关增加国民财富的事,我们却一再呼吁政府对此进行干预。”[62][11]西斯蒙第阐述了主张实行政府干预的基本原因。他说:“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政府对商业财富发展的自由竟争完全任其自流,并不会因此就杜绝某种压迫或使多数人免遭过分的痛苦……如果政府对财富的欲望加以调节和节制,它就可能成为一个无限慈善的政府。”西斯蒙第还指出,个人利益常常违反公共福利,他说:“包括在所有其他人的利益中的个人利益确实是公共福利;但是,每个人不顾别人的利益而追求个人的利益,同样,他自己力量的发展并不包括在与他力量相等的其他人的力量之内;于是最强有力的人就会得到自己所要得的利益,而弱者的利益将失去保障;”因为个人利益乃是一种强取的利益,个人利益常常促使人们违反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违反全人类的利益。[63][12]
因此,西斯蒙第主张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使个人利益与公共福利保持一致,使收入增长与人口发展保持合理比例。他指出:“在管理公共财富上,最高当局必须时常监督和约束个人,使他们为大家的利益而努力,当局永远不要忽略了财富的构成和分配,因为正是这一收入应该使所有阶级分享富裕和繁荣的好处;当局特别要保护贫穷的劳动阶级,因为它最没有能力自己保护自己,往往为了别的阶级而被牺牲掉,它的痛苦成为最大的困难。最后,当局应该特别关心的不是国家财富或收入的增长,而是使之恒久和均衡,因为幸福有赖于长期在人口和收入之间保持一个不变的比例。”[64][13]
西斯蒙第十分强调帮助穷人获得幸福。他指出:“对一门好的政治经济学来说,最重要的是认识穷人的地位,并向我们保证,只要穷人劳动,社会就能使他们丰衣足食,安居乐业。”西斯蒙第进一步指出:“穷人的享受包括丰富、多样化和卫生的食品、与气候相适应、数量足够的干净的衣服;同时考虑到气候和取暖需要的卫生的、舒适的住宅。最后,通过同样的劳动,穷人至少将得到同样的享受,确信未来的生活决不会低于现在。如果哪一个国家穷人没有达到上述四个方面,这个国家就不算是繁荣发达的国家。达到这种标准的生活条件是人们的共同权利,对所有使共同劳动取得进展的人们来说,这种生活都应该得到保障。穷人生活富裕了,全体国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也就愈能兴旺发达。”[65][14]
[1][1]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7-49页。
[2][2]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
[3][3]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2-63页。
[4][4]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7-69页。
[5][5]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2页。
[6][6]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4-66页。
[7][7]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2-75页。
[8][8] 斯 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29页。
[9][9]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2-83页。
[10][10]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7-78页。
[11][11]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8页。
[12][12]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0-91页。
[13][13]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9-90页。
[14][14] 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8-90页。
[15][15]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8页。
[16][16]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页。
[17][17]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4-55页。
[18][18]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2-142页。
[19][19]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3-36页。
[20][20] 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7-39页。
[21][1] 边 沁著:《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0页。
[22][2] 边 沁著:《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8页。
[23][3] 索 利著:《英国哲学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228页。
[24][4] 边 沁著:《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2-100页。
[25][5] 边 沁著:《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8页。
[26][6] 穆 勒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13页。
[27][7] 穆 勒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页。
[28][8]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30页。
[29][9]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31-540页。
[30][10]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43-570页。
[31][11]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71-372页。
[32][12]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9-320页。
[33][13]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9-320页。
[34][14]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8页。
[35][15]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26-428页。
[36][16]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8-559页。
[37][17]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9-560页。
[38][18]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0页。
[39][19] 穆 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9页。
[40][20]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1页。
[41][21]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0-251页。
[42][22]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2页。
[43][23]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1-42页。
[44][24]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0-32页。
[45][25]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页。
[46][26]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3-222页。
[47][27]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0-143页。
[48][28]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3-144页。
[49][29]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5-146页。
[49][30]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7-148页。
[49][31] 斯宾塞著:《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6页。
[55][4]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5页。
[56][5]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57][6]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0页。
[58][7]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34-435页。
[59][8]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5-76页。
[60][9]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11页。
[61][10]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9-437页。
[61][11]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60页。
[61][12] 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3-246页。
[61][13]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03-104页。
[61][14]西斯蒙第著:《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3-20页。
[65][1] 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3页。
[65][2] 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页。
[65][3] 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4页。